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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司法考试北京考区保密工作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司法考试北京考区保密工作规定》的通知

  国家司法考试北京考区各考点: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司法考试的保密工作,现将《国家司法考试北京考区保密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司法考试北京考区保密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司法考试北京考区的保密管理工作,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统一考试保密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司法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切实做好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国家司法考试北京考区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国家保密局联合成立,北京市司法局主管领导任组长,小组由北京市司法局司法考试处负责人、北京市司法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及北京市国家保密局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组成。

  第三条国家司法考试北京考区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保密管理规定,结合北京考区实际情况,制定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审定试卷的存放保管场所及其保管人员,监督、检查试卷的交接、运送工作。

  (三)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

  (四)在司法考试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应于24小时内报告北京市国家保密局并及时组织查处,将情况逐级上报。

  (五)对加强和改进国家司法考试工作中的保密管理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国家司法考试启用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备份题)、答案和评分标准,严格按照司法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司法行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补充规定》确定密级和知悉范围。

  第五条北京市司法局每年应将北京考区国家司法考试计划报北京市国家保密局备案。

  第六条试卷接收、保管、分发中的保密管理事项:

  (一)试卷(包括考后答卷)运送的保密管理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通过机要渠道或使用可靠的交通工具,由双人以上专门押送,做到人不离卷,卷不离人。

  (二)交接试(答)卷时,应当有两名以上考务工作人员在场。接收人应逐科、逐袋清点,检查每袋科目是否正确,数量是否准确,并检查卷袋及密封是否完好;若发现开封、散落及数量短缺等情况,应当立即逐级向上级考试机构报告。

  交接试(答)卷应当严格履行签收手续。

  北京市司法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对考试试卷的交接过程应在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三)试(答)卷封存保管期间,应当存放于保密室,保密室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防范措施,必须具有防火、防水、防盗等措施和功能。保密室及保险柜的钥匙分别由两人掌管。

  保密室应由两名以上人员昼夜值班,并建立值班日志,对每日情况作出记录。试卷启用前及答卷评判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开启密封包装。

  第七条考试实施中及考后试(答)卷的回收、封装、返送中的保密管理事项:

  (一)除司法部考试机构统一布置外,任何单位及个人无权同意在司法考试中使用草稿纸。

  (二)试卷现场封装完毕后,立即送至考区试卷库。任何人不得在其他场所自行封装或无故拖延封装时间。

  (三)答题卡和试(答)卷应自小到大按序号(包括缺考人员的空白答题卡和试卷)进行封装;试卷不需要封装返送的,应按原数量回收,不得外传、流失。

  (四)考试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考务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扩散和扩大损失,并逐级上报至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司法局应立即向北京市国家保密局报告,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北京市国家保密局应会同北京市司法局立即组织查处,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家保密局。对发生泄密事件隐匿不报或拖延报告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和主管领导人的责任。

  第八条对在考试保密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国家司法考试北京考区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考试保密管理工作不力或失职,导致泄露国家秘密的,应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和主管领导人的责任。

  第九条司法行政工作中下列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而作为工作秘密内部掌握,未经规定机关批准不得擅自扩散。

  (一)国家司法考试后未公布的试题。

  (二)国家司法考试应试人员的有关情况、数据。

  第十条本规定由北京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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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司法考试  保密  工作  北京  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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