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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加强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加强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依法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法律援助法》《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和退役军人事务部、司法部《关于加强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法律制度,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和法律援助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退役军人实际需要,依法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强化法律援助保障,确保退役军人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合法权益需要维护时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突出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穿到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首善标准,充分发挥首都法律服务资源优势,推动建立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符合、与法治中国首善之区建设任务相协调、与本市退役军人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回应退役军人诉求,努力提供及时便利、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坚持政府主导,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的部门责任,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坚持改革创新,立足退役军人工作实际,积极探索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规律,创新工作理念、机制和方法,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实现退役军人法律援助申请更快捷、审查更简便、服务更高效。

  (三)工作目标。到2022年底,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退役军人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基本形成,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全面覆盖。到2035年,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目标相适应的退役军人法律援助供给模式基本形成,退役军人的满意度显著提升、共享公共法律服务成果基本实现。

二、加强法律援助服务保障

  (四)设立服务窗口站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在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设立法律咨询场所,在退役军人服务站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设立法律咨询窗口,为退役军人提供法律咨询、转交法律援助申请等服务。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应在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建立法律援助联络点,区法律援助中心加强对司法所退役军人法律援助服务的指导,沟通对接普法宣传、引导转交法律援助申请等工作。

  (五)加强人员队伍建设。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择优选择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退役军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鼓励支持退役军人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在法律政策制度学习培训方面创造条件。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为退役军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律师协会积极引导律师为退役军人提供公益法律服务;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退役军人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等法律援助服务。

  (六)建立服务规范标准。退役军人法律咨询场所(窗口)、法律援助联络点应当建立完善服务对象信息登记、解答咨询、转交申请等工作制度,对法律援助范围、申请条件、程序、渠道及所需材料等进行公示。市、区退役军人法律咨询场所每周至少一个工作日、法律援助联络点每周至少一个工作日安排专业人员值班服务;街道(乡镇)、社区(村)退役军人服务窗口做好日常接待和法律援助指引服务。

  (七)强化咨询服务。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在退役军人法律咨询场所(窗口)安排专业人员免费为来访退役军人提供法律咨询,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和来访人法律诉求。各级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就近就便为军休人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对咨询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应当提示来访人享有依法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并告知来访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和程序;对咨询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可以为来访人提出法律建议;对咨询事项不属于法律问题或者与法律援助无关的,可以告知来访人应咨询部门或渠道。

  (八)加强退役军人公共法律服务。司法行政部门将退役军人列入全市军人军属公共法律服务专项维权活动范围,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开设退役军人服务优先的“绿色通道”,对退役军人寻求法律援助的事项优先办理。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开设针对退役军人的“绿色窗口”,优先为退役军人提供行政复议的咨询、政策解读和受理工作。

三、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

  (九)建立协作机制。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工作协作机制,强化退役军人工作政策制度、退役军人身份和经济困难状况等信息沟通,促进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法律援助中心需要核查申请人退役军人身份和经济困难状况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对退役军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人,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依法减免相关公证、司法鉴定费用。

  (十)优化办理程序。退役军人法律咨询场所(窗口)、法律援助联络点对退役军人法律援助申请,经初步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及时转交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或引导帮助申请人通过法律服务网在线申请。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对退役军人法律援助申请,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

  (十一)确保办案质量。法律援助中心应根据退役军人法律援助案件性质,合理指派案件承办人员,优先选择对退役军人工作有深厚感情、熟悉涉军法律和政策,擅长办理同类案件的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服务,提高案件办理的专业化水平和质量。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人员对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十二)加强跟踪督办。健全退役军人法律援助案件服务质量监管机制,司法行政部门综合运用案卷评查、受援人回访等措施强化案件质量管理,督促法律援助中心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疑难复杂案件,法律援助中心可以联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共同研究、重点督办,加强全程跟踪、监督检查,提高案件办理专业化水平。

四、丰富法律援助服务方式

  (十三)加强普法宣传教育。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增强退役军人法治意识,引导退役军人依法维护权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可以组织人员通过入户走访、座谈沟通等方式,及时了解退役军人法律援助需求,引导退役军人依法表达合理诉求、运用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十四)完善便民服务机制。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服务场所(窗口)、联络点及北京市公共法律服务网、北京市12348法律服务热线等平台作用,为退役军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法律援助中心对老年、残疾等行动不便的退役军人,可以提供电话申请、上门服务。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五)强化责任担当。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工作配合,建立健全工作衔接机制。法律援助中心积极开展退役军人法律援助服务,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形式,提升服务水平。

  (十六)强化检查指导。将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任务,作为退役军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综合运用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和回访受援人等措施,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规范监督。

  (十七)强化宣传引导。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大意义,宣传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成效。加强宣传表彰,对在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及时总结推广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典型做法和有益经验,促进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健康持续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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