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 京医保发〔2019〕30号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 2019/12/25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

京医保发〔2019〕30号

  各区医保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人力社保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做好本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现将《北京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工作思路,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服务综合效能,建立两项保险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二、目标任务

  2020年1月1日起本市全面实现两项保险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确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确保制度可持续。

三、主要工作及职责分工

  (一)统一参保登记。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摸清底数,促进实现应保尽保。

  (二)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全市统筹。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9.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仍由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1%缴纳。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的,按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为职工缴费基数;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的,按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为职工缴费基数。

  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调整时由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加强收支预算管理,探索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坚持基金运行情况公开,加强内部控制,强化基金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三)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疗服务协议时,要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增加到协议内容中,并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推进和完善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以及计划生育服务项目付费等改革。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充分利用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强化监控和审核,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促进生育医疗服务行为规范。

  (四)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统一经办信息系统,确保生育保险历史数据平稳迁移。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经办统一管理。充分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完善统计信息系统,确保全面准确反映生育保险制度运行、待遇享受人员、待遇支付等方面情况。

  (五)确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不变,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六)确保制度可持续。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要加强研判当前和今后人口形势对生育保险支出的影响,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制度保障能力;要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适当调整待遇政策标准,坚持从实际出发,合理引导预期;要跟踪分析合并实施后基金运行情况和支出结构,完善生育保险监测指标;要根据生育保险支出需求,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一项重要部署,也是推动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税务局、市人力社保局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协同配合,加强工作调度,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相关工作衔接顺畅,确保两项保险合并任务如期完成。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建立任务清单、责任清单、进度清单,周密组织实施,逐项抓好落实,并保障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期间参保登记、费用征缴、待遇支付、服务管理等相关工作平稳运行、顺利过渡。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人员培训,进一步提高相关人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同时要齐心协力大力宣传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重要意义,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准确解读相关政策,为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9年12月25日


 关联内容
  关于实施《北京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23年版)有关事宜的公告 公告〔2023〕12号 
  关于公布第二批罕见病目录的通知 国卫医政发〔2023〕26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强脑卒中防治工作减少百万新发残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细则(2023年1月修订)的通知 京卫监督 〔2023〕 1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药监发〔2023〕26号 
  关于开展全市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京医保发〔2023〕6号 
  关于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京医保发〔2023〕14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托育机构预付式消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卫家庭〔2023〕20号 
  关于印发2023年北京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工作计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第四批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第四批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的通知 国卫办药政函〔2023〕318号 
  关于印发基层卫生健康便民惠民服务举措的通知 国卫办基层发〔2023〕7号 
  关于全市推广CHS-DRG复杂脊柱疾患或3节段及以上脊柱融合手术或翻修手术等病组实际付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医保发〔2023〕11号 
  关于印发2023年北京市流感疫苗接种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修订《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药监药管〔2023〕26号 
  关于新增及动态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京医保发〔2023〕12号 
  关于公布2022年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专病特色科室及培育基地名单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3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3年度交流活动资助申报的通知 
  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改善就医感受提升患者体验主题活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家庭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京医保发〔2023〕9号 
  关于医疗保障基金智能审核和监控知识库、规则库框架体系(1.0版)的公告 
  关于印发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中医药结合发〔2023〕3号 

 关键字
  基本  医疗  保险  规范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关于落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医保发〔2023〕5号

 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 医保发〔2023〕5号

 关于调整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 京医保发〔2022〕29号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报销标准的通知 京医保发〔2022〕32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医院制剂报销目录》的通知 京医保发〔2022〕34号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京医保发〔2022〕41号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 京医保发〔2022〕23号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京医保发〔2022〕26号

 《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0-12-28 11:04 来源: 医保局网站

 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医保发〔2019〕46号

 国家医疗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就《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补充通知 京医保发〔2021〕2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的通知 国办发〔2007〕3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卫生部 食品药品监管局 中医药局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7〕40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7〕34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统筹管理的意见 宁政发〔2015〕19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14〕7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卫生部 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09〕66号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1号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医保发〔2018〕2号

 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流感防治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07〕20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