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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健康委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医保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诊所发展试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医保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诊所发展试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医保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医保局《关于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的意见》(国卫医发〔2019〕39号),为进一步促进北京市诊所改革与发展,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制定了《北京市促进诊所发展试点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6月27日

北京市促进诊所发展试点的实施方案

  为深化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吸引优质医疗资源下沉,促进诊所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新形势下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作用,改革完善诊所政策,提升诊所医疗服务质量,形成多元办医格局,推动建立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二)工作目标。诊所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全面提升,在为基层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形成更多高质量、高水平的诊所,成为公立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补充。

  (三)试点安排。2019—2020年,在本市朝阳区、海淀区、昌平区、大兴区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工作,根据试点经验完善诊所建设与管理政策。

二、工作措施

  (一)简化准入程序。各试点区不对诊所设置进行规划限制,将诊所准入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管理。举办诊所的,报所在地区卫生健康委备案,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跨行政区域经营的连锁化诊所由市卫生健康委进行备案。本市诊所备案管理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委另行制定。(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实施时间:2019年9月底前)

  (二)执行调整后诊所基本标准。诊所是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医疗机构。市和试点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最新公布实施的《诊所基本标准》,对申请备案的诊所进行审核,从重点审核设备设施等硬件调整为注重对医师资质和能力的审核,在诊所(不含中医诊所)执业的医师要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实施时间:2019年9月底前)

  (三)鼓励医师举办诊所。鼓励在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的医师,全职或兼职开办专科诊所。鼓励符合条件的全科医师,或加注全科医师执业范围的专科医师,全职或兼职开办全科诊所。兼职开办诊所的医师要按照多点执业有关要求,与主要执业医疗机构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对其在主要执业医疗机构的工作时间、任务量、服务质量和薪酬绩效分配等提出具体要求,确保兼职开办诊所的医师能够完成主要执业医疗机构的工作。(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实施时间:持续推进)

  (四)鼓励将诊所纳入医联体建设。各试点区卫生健康委在建设区域医联体过程中,根据诊所意愿,将其纳入医联体建设。2020年3月底前,各试点区纳入辖区医联体范围的诊所应不少于1家,并在诊所和合作医疗机构之间建立双向转诊制度。各专科医联体牵头单位要结合实际,将诊所纳入成员单位范围,帮助其提升医疗服务水平。鼓励医联体内二级以上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中心、医学影像中心、消毒供应中心、病理中心等机构,与诊所建立协作关系,实现医疗资源共享。(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实施时间:2020年3月底前)

  (五)支持诊所规模化集团化发展。鼓励不同专科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适宜规模的合伙制医生集团,举办专科医师联合诊所。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连锁化、集团化诊所,形成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和服务模式。(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实施时间:持续推进)

  (六)鼓励诊所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鼓励各试点区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符合条件的诊所纳入可以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医疗机构范围,通过提供个性化签约服务,进一步满足居民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需求。2020年6月底前,各试点区卫生健康委应至少确定1家诊所,将其纳入可以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医疗机构范围。各试点区要加强对诊所提供签约服务质量的评估,将服务对象健康状况、满意度等纳入评估,确保签约服务质量。(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实施时间:2020年6月底前)

  (七)鼓励诊所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鼓励各试点区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诊所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对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诊所,在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同等补助政策。有条件的试点区对诊所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符合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的,可以给予适当支持。(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实施时间:持续推进)

  (八)促进诊所全职医师职业发展。全职在诊所执业的医师申报高级职称时,可按照本市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有关政策执行。建立体现诊所全职医师职业属性和岗位特点的职称分类评价标准,外语成绩不作为申报条件,对论文、科研等不作硬性规定,侧重评价其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康复等临床工作能力和服务质量。推行职称评审代表作制度,打破职称评审论文“一刀切”,将诊所全职医师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内容,代表作可包括论文、专题报告、病案分析资料、医疗卫生新技术推广使用报告等。(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社保局,实施时间:持续推进)

  (九)完善有利于诊所发展的相关政策。诊所提供医疗服务的价格实行自主定价。建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动态管理机制。简化诊所的环评、消防等审批手续,与诊所备案手续并联办理,不作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办理诊所备案的前置材料。(责任部门: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实施时间:持续推进)

  (十)创新行业监管手段。诊所要建立信息系统记录诊疗信息,并按照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及标准要求报送和上传诊疗信息。诊所诊疗信息报送规定由市卫生健康委另行制定。各试点区卫生健康委要将诊所纳入医疗质量控制体系,依托信息化平台,加强对诊所运营和医疗服务监管,实现实时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安全;要定期组织对诊所进行培训,提高诊所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意识,形成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常态运行机制;要加强对诊所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落实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纳入医保定点诊所的监督管理,对虚构医疗服务等恶意骗取医保基金的,应当解除医保协议。完善诊所处罚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机制,将不良记录信息记入信息化平台,与诊所设置人、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信息相关联,并与信用系统联通,作为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惩戒的依据。(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实施时间:持续推进)

  (十一)保障医疗质量安全。诊所要严格依法执业,医务人员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任职资格,严格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等规章制度,加强医疗技术和医院感染管理,严格落实诊疗与护理规范和指南,合理使用药物,保证医疗质量安全。要加强医患沟通,尊重患者知情权,保护患者隐私。要建立电子病历系统,规范医疗文书书写和管理,做好就诊患者登记,落实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完整上传诊疗信息。鼓励诊所或医务人员购买医疗责任保险。(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实施时间:持续推进)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区要充分认识推进诊所发展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化医改和发展社会办医的重要内容统筹推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各区卫生健康委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改革完善诊所管理有关政策措施,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细则,加强对诊所的监管。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部门要按照规定落实相关支持政策,支持诊所可持续发展。2019年9月底前,本市启动促进诊所发展试点实施工作。2019年9月底前,各试点区卫生健康委要会同区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医保部门,根据本区工作实际制定促进诊所发展试点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卫生健康委。各非试点区要按照行业监管的要求,加强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

  (二)做好评估总结。各试点区要对试点情况及时评估,每年形成年度评估报告。对于试点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试点经验要及时总结上报。市卫生健康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政策培训,按照任务分工,强化工作指导和检查评估,适时推广试点区先进经验,完善促进本市诊所发展的政策举措。


 关联内容
  关于实施《北京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23年版)有关事宜的公告 公告〔2023〕12号 
  关于公布第二批罕见病目录的通知 国卫医政发〔2023〕26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强脑卒中防治工作减少百万新发残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细则(2023年1月修订)的通知 京卫监督 〔2023〕 1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药监发〔2023〕26号 
  关于开展全市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京医保发〔2023〕6号 
  关于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京医保发〔2023〕14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托育机构预付式消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卫家庭〔2023〕20号 
  关于印发2023年北京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工作计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第四批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第四批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的通知 国卫办药政函〔2023〕318号 
  关于印发基层卫生健康便民惠民服务举措的通知 国卫办基层发〔2023〕7号 
  关于全市推广CHS-DRG复杂脊柱疾患或3节段及以上脊柱融合手术或翻修手术等病组实际付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医保发〔2023〕11号 
  关于印发2023年北京市流感疫苗接种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修订《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药监药管〔2023〕26号 
  关于新增及动态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京医保发〔202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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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医疗保障基金智能审核和监控知识库、规则库框架体系(1.0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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