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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孕产期心理保健工作的通知 京卫老年妇幼〔2018〕26号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孕产期心理保健工作的通知

京卫老年妇幼〔2018〕26号

  各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局,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孕产期心理状态与孕妇自身健康和胎儿生长发育密切相关,孕产期抑郁障碍(MDD)严重影响妇女身心健康,威胁孕妇及胎儿生命安全。为有效落实《北京市“十三五”时期妇女发展规划》,加强孕产期心理保健,决定在原孕产期抑郁项目工作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推进孕产期心理保健工作,评价孕产妇心理健康状况,早期识别孕产妇心理状态,及时治疗或转诊,达到“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目标。

一、开展孕期全程心理健康筛查

(一)服务对象

  在本市领取母子健康手册(孕产保健档案),进行系统产前检查的孕产妇均为孕产妇心理保健服务对象。

(二)服务内容

  孕妇关注“北京妇幼健康服务”公众号,于孕早期(13周前)、孕中期(16-24周)、孕晚期(25-32周)和产后42天分别进行孕产妇心理健康筛查。其中孕期心理健康筛查使用患者健康问卷抑郁量表(PHQ-9),产后心理健康筛查使用爱丁堡产后抑郁量表(EPDS)。

(三)筛查对象管理

  助产机构应在相应时段督促孕产妇进行筛查并进行指导。

  孕妇产前:PHQ-9量表总分为27分,0-4分为未见异常;5-14分为可疑高危,建议至助产机构精神科(心理科、身心疾病科)或市、区妇幼保健院进行心理咨询;大于等于15分提示抑郁可能性大,建议至精神专科医院进一步诊治。

  产妇产后:EPDS量表总分为30分,0-11分为未见异常;12~13分为可疑高危,建议至助产机构精神科(心理科、身心疾病科)或市、区妇幼保健院进行心理咨询;大于等于13分提示抑郁可能性大,建议至精神专科医院进一步诊治。

二、工作职责

(一)卫生计生部门

  各区卫生计生委应根据各区自身特点,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优化服务流程,通过机构合作、医师多点执业等方式建立由区妇幼保健院、区精神卫生保健院所(或区精神疾病专科医院)、辖区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科、身心疾病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广泛参与的孕产期心理保健转介机制。

(二)财政部门

  市级财政承担孕产妇心理筛查工作涉及筛查、质控和追访等工作经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开展工作所需劳务费、培训费、宣传品制作及印刷等支出,不得用于“三公”经费、基本建设、医疗设备购置等事项。开支标准应符合市区两级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开支范围不得超出本办法所列事项,预算执行过程中如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要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项目执行单位加强经费管理工作,应制定详细的支出计划,切实加快项目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杜绝挤占、挪用、截留现象的发生。

(三)妇幼保健机构

  对就诊孕产妇做好心理咨询服务,超出自身诊治范围的孕产妇应提供转介服务。做好信息收集及信息利用工作,对筛查异常未及时就诊的孕产妇进行追访。

(四)助产机构

  对就诊孕产妇做好心理保健宣教工作,充分告知孕妇筛查注意事项,督促孕产妇进行孕产期心理健康筛查,并指导孕产妇进行量表填写。对于在本机构内精神科(心理科、身心疾病科)就诊的孕妇,及时进行科室间转介,并跟踪转介结果。

(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对建册孕妇进行孕产妇心理保健健康宣教,可疑高危人群和可疑抑郁的孕产妇纳入高危孕产妇追访。

(六)精神专科医院

  北京安定医院、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北京回龙观医院等专科医院要积极发挥专业技术优势,继续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完善转会诊工作流程,保证筛查可疑孕妇转会诊绿色通道畅通。通过接收人员进修、参与治疗等多种方式,提供更加丰富的专业知识培训和公众健康教育技术指导。

三、工作要求

  (一)完善工作制度,优化服务流程

  为确保孕产期心理保健工作实施,各区要根据自身特点,充分利用区域内妇幼健康和精神卫生资源优势,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优化服务流程,建立由区妇幼保健院、区精神卫生保健院所(或区精神疾病专科医院)、辖区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科、身心疾病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广泛参与的孕产期心理保健转介机制。

  (二)成立专业团队,提高服务水平

  各区应建立一支由产科医师、精神科医师、妇幼保健医师等组成的工作团队,加强与市级精神专科医院合作,为孕产妇心理保健工作提供专业服务。

  (三)规范信息采集,助力科学决策

  各区要重视信息收集和利用工作,结合前期工作成果,科学规范收集、分析、评价项目基础数据,保证大数据真实、可用,不断提高医疗机构科学研究水平,为行政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四)开展健康教育,扩大服务人群

  各助产机构结合孕妇学校课程,增加孕产妇心理保健内容,并积极通过与媒体合作形式,开展孕产期心理保健宣教工作,提高孕产妇心理保健意识,增加筛查依从性,扩大孕产妇心理保健服务人群。

  附件1:北京市开展孕产期心理保健工作助产机构名单

  附件2:北京市开展孕产期心理保健工作质控追访机构名单

  附件3:北京市孕产期心理保健工作流程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8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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