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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医保发〔2017〕4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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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医保发〔2017〕40号 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全面二孩政策,加强对我市职工生育保险的管理,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6〕9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生育保险经办工作实际,现将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因流产、引产申报产前检查医疗费用时,未领取《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确认服务单》(以下统称《服务单》)的,可以出具有效的结婚证明作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证明。 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核对参保职工所提供《服务单》的具体内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现《服务单》存在样式不符、填写信息不全的,须查询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供的《生育服务登记信息》,并以《服务单》唯一编号作为认定其真实性依据。 三、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在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需提供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的,如男方无工作单位,则需提供男方签字的婚姻生育情况说明。 四、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申报后,完成审核结算的时间参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17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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