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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应用医保电子凭证就医结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医保办发〔2020〕21号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应用医保电子凭证就医结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医保办发〔2020〕21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医保电子凭证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10号)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进一步提升首都“四个服务”水平,提高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效率,方便广大人民群众就医用药,本市将于2021年1月1日启用医保电子凭证进行就医结算。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本市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实现实时联网读取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历史待遇信息,确保持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就医结算流程不变,新增应用医保电子凭证就医结算,并逐步探索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就医结算,不断提升医保服务效能和水平。

(一)实现医保电子凭证线下结算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通过本市认证的渠道平台(如北京通APP、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微信、支付宝和金融机构APP等)激活医保电子凭证后,可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通过扫描医保电子凭证,确认参保人员身份,进行就医结算。同时,本市将逐步探索在试点医疗机构实现应用人脸识别技术,通过扫描人脸确认参保人员身份,进行就医结算。

(二)逐步实现医保电子凭证线上结算

  逐步实现参保人员使用手机下载并登录试点医疗机构APP,绑定医保电子凭证,使用手机通过试点医疗机构APP进行互联网线上医保费用结算。

(三)实现参保人员手工报销期间正常就医实时结算

  参保人员申请医疗费用手工报销时,无需提供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手工报销期间,参保人员可持社保卡或凭医保电子凭证正常就医实时结算。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医保局负责全市医保电子凭证推广应用工作。各区医疗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推广应用医保电子凭证工作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领导,集中人员力量,统筹谋划,精心部署,科学合理制定工作方案,加强与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和信息沟通。各定点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周密组织,强化使命担当,夯实工作力量,高质量完成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并通过技术和业务验收;根据服务量做好扫码设备和结算窗口配置工作,确保医保电子凭证应用工作有序开展。

  (二)严格把控进度。医保电子凭证推广应用和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系统性工程,环节多、时间紧、任务重。各区医疗保障部门、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要求,严格把控时限和进度,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按时完成,进一步提升参保人员医保费用结算便利程度,增强参保人员获得感。

  (三)保障基金安全。各定点医疗机构在参保人员就医时,应严格执行实名制就医等相关规定,对冒名就医等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医师在诊疗过程中,应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杜绝医疗费用的不合理支出。各区医疗保障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共同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保基金安全。

  (四)积极宣传引导。各区医疗保障部门、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统一部署,通过多种形式,加大线上线下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医保电子凭证应用范围、使用方法,引导参保人员正确激活使用医保电子凭证,加速提升社会认知度,营造推广应用的良好社会氛围。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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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  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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