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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 京卫医字(2017)52号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

京卫医字(2017)52号

  各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人力社保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做好本市公立医疗机构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工作,建立权责明确、监管有力的医疗机构综合监管机制,保障改革平稳顺利实施,现就加强我市医疗机构综合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组织协调机制

  本市建立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医疗机构综合监管联席工作机制。各部门按照“部门联动、行业自律、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原则,依各自法定职责进行医疗机构监管,并建立部门间信息通报和联动机制,共同做好相关行业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各区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结合实际建立辖区医疗机构综合监管机制。

二、开展专项监督行动

  市卫生计生委围绕医药分开改革工作的重点任务和时间安排,牵头成立市级联合检查组。检查组围绕医疗服务、药品供应保障、价格与收费、宣传培训、医院管理等重点内容确定监督检查要点,在医疗机构自查和行业内检查的基础上,采取抽查的形式开展专项监督。监督对象为全市参加医分开改革的医疗机构。

三、持续加大监管力度

  针对改革实施后可能出现的患者流向变化和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变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包括加强预约挂号管理、加强复诊和转诊管理、严格医师出诊和病房巡诊管理、强化临床路径管理、严控不合理处方、深入推进医联体建设等改善医疗服务的工作措施;发展改革部门加大对医疗机构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人力社保部门加大对违反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行为的监管力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大对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的监管力度。各部门加大监管信息的部门间通报频次,加强配合联动,力求改革实施后医疗服务更加规范有序,群众有更好的服务感受度。

四、做好综合数据监测

  将医疗机构取消药品加成、执行价格政策、门诊管理、处方管理、大型设备检查等方面的情况作为监管重点,确定涵盖医疗服务量、医疗费用、医疗机构收支情况变化等方面的综合改革监测指标,通过卫生计生部门的卫生综合统计信息平台、药品阳光采购平台、人力社保部门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发展改革部门的价格监管平台等信息化平台对改革前后的相关数据进行监测和研判,以便及时发现诊疗过程和医疗机构运行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各部门根据情况随时组织专项检查,联合采取工作措施,保障改革实施进程平稳可控。

五、完善联合管理惩戒机制

  要强化纪律要求和党政班子的齐抓共管,对于改革过程中履行职责不力、落实要求不力的,进行严肃处理追责;对于出现医务人员收取提成回扣、商业贿赂等违规行为的,由业务部门联合纪检监察等部门严肃查处,依法依规进行通报处罚;对于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价格违法行为,严格按照价格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于违反卫生、药监、发改等部门管理规定发生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于医疗机构管理不力的,除依规依纪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外,对相关领导人员实施问责;对涉及的违规企业移交至相应监管部门进行处理。

六、加强行业和社会监督力量

  强化服务信息“双公示”。各医疗机构要通过多种形式做好服务项目、服务流程、服务价格、药品价格信息等方面的主动公示;各医疗机构及其关联单位自愿承诺并向社会公示严格实行药品零差率,不得强制或诱导患者去指定药店购买非零差率药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行政部门要同步加强对政策标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考核评价情况、行政处罚等信息的公示。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和同行监督作用。鼓励有条件的部门聘请社会监督员进行外部监督。借助多种监督力量,促进医疗机构在医疗质量安全、医院管理水平等方面不断提升。

七、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各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根据各自职责任务制定政策解读口径;针对社会舆论普遍关注的改革热点问题,要及时发布信息,主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通报情况,阐释政策。要不断完善与新闻媒体的沟通机制,创造良好的监督环境。对媒体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作出积极反应,公开处理结果;对重要问题线索应纳入部门监管范围进行问题追踪,开展重点监督。

八、及时回应群众关切

  各有关部门要统一热点问题的答复口径,畅通包括12320、12358、12333等部门服务热线的民意反馈渠道。建立舆情监测机制,收集分析各部门服务热线、信箱、信访等渠道反映的群众投诉和意见,及时对有关诉求进行回应,做好政策解答工作,争取群众支持。对于反映集中的问题纳入动态监管重点,及时采取部门间通报预警、组织专项检查和处置等措施化解问题,保障改革顺利推进。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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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  机构  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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