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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第二阶段行动计划(2016—2018年)》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6〕2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第二阶段行动计划(2016—2018年)》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6〕2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第二阶段行动计划(2016—2018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日

北京市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第二阶段行动计划(2016—2018年)

  2012年,本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监管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京政发〔2012〕42号),着力加强了信用信息基础建设和共享机制建设,强化了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和约束应用,取得了良好成效。随着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和商事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市场监管模式发生了重大变化,以企业信用体系为基础的信用监管发挥着日益突出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努力提高信用监管的能力和水平,营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北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和强化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全面推进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共享共用机制建设,充分发挥企业信用信息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主导作用,为首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二)建设目标

  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工作,加大信用信息公示力度,加强信用信息应用,将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以下简称企业信用信息网)建成统一市场监管的基础网、全市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示范网,形成以企业信用体系为依托,政府监管、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社会共治格局。

  到2018年底,实现全市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随机抽查结果等企业信用信息100%归集至企业信用信息网,归集信息中依法应公开的部分100%公示,企业信用信息在市场主体准入、土地供应、招投标、财政性资金安排等方面得到全面应用。

二、工作任务

(一)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工作

  1.加强基础建设。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信息网,加大升级改造力度,优化信息归集服务功能,拓展信息归集渠道,提升信息归集的自动化水平。(市工商局牵头负责,2017年底前完成)加强各部门内部业务系统的整合,并实现与企业信用信息网的互联互通。(市工商局、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负责,市各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其中,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在2016年底前完成,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在2017年底前完成)加快推进企业信用信息网与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信息交换共享,充分发挥企业信用信息网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市工商局、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负责,2016年底前完成)

  2.提高信用信息归集效率。制定完善本市企业信用信息资源目录,落实各相关部门的信息归集职责和时限要求,确保按目录及时归集、更新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归集至企业信用信息网。(市各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其中,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在2016年底前完成,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在2017年底前完成)逐步提升信用信息即时归集水平,即时归集数量年均增长率不低于30%。(市工商局、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负责,市各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提高信用信息质量。增加警示类信用信息的比重,充分发挥警示类信用信息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及时将质量安全、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安全生产、旅游服务等重点领域的市场监管、检验检测、违法失信、投诉举报、消费维权等信用信息归集至企业信用信息网。(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旅游委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17年底前完成)建立行业(领域)、区域“黑名单”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将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列入“黑名单”,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归集至企业信用信息网。(市各市场监管部门、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17年底前完成)大力推广随机抽查监管,并及时将随机抽查结果归集至企业信用信息网。(市各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16年底前完成)

  4.扩大信用信息归集范围。在全面归集行政管理部门所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上,与司法机关、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等单位深入合作,加强对经济社会重点领域的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加大对互联网上公布的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力度,重点归集合同履行、商品和服务质量等信用信息,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更加丰富的数据支撑。(市工商局、市经济信息化委、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持续实施)

  5.提升信用信息整合水平。深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应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信息资源,夯实信息关联共享基础。遵循“市场主体名下归结果”原则,在市场主体名下整合不同时期、不同类别、不同来源的信用信息,准确反映其总体信用状况。完善信息整合标准,强化信息分类、存储、加工、修改等环节的规范化操作,实现“生成信息可归集、归集信息可整合、整合信息可应用”。(市工商局、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负责,市各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其中,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在2016年底前完成,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在2017年底前完成)

(二)加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力度

  6.扩大信用信息公示范围。依法全面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同时着力推进市场监管、检验检测、消费维权等方面信用信息的公示。(市各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持续实施)

  7.促进信用信息集中公示。完善企业信用信息统一公示渠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网统一向社会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用信息,为社会公众查询信息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市各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其中,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旅游委在2016年底前完成,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在2017年底前完成)

  8.引导市场主体自愿公示。在督促市场主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网主动公示年报等法定公示信息的同时,鼓励引导市场主体自愿公示生产、经营、物流以及执业人员等信息,并为其提供便利化服务。(市工商局牵头负责,市各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持续实施)

(三)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应用

  9.健全惩戒激励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探索建立信用积分制度,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分类分级动态管理。研究制定针对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措施,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对失信主体予以限制或禁止。积极探索针对守信主体的支持和激励措施,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对守信主体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激励政策。(市各行政管理部门、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其中,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安全监管局在2016年底前完成,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区政府在2017年底前完成)鼓励区政府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积极应用企业信用信息进行社会治理、风险防控等。(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持续实施)

  10.加强部门协同监管。将企业信用信息网建成统一市场监管的信息平台,为跨部门协同监管奠定基础。探索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科技手段,构建跨部门、跨领域的信用监管模式,提高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研究建立跨部门、跨领域联合随机抽查机制,根据市场主体信用情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并将抽查结果在企业信用信息网统一公示,不断提升监管效率和服务水平。(市各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其中,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在2016年底前完成,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在2017年底前完成)

  11.鼓励社会应用。制定企业信用信息开放共享标准和计划,落实信息开放和维护责任,促进企业信用信息在风险可控原则下最大程度开放,构建政府和社会互动的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机制。鼓励征信机构、互联网企业、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加强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应用,创新信用服务产品。鼓励政府部门向社会力量购买信息资源和技术服务,扩大信用评估结果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中的应用。支持金融机构在征信报告中使用政府部门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强化金融业对守信主体的激励和对失信主体的约束作用。引导新闻媒体、利益相关主体、消费者广泛查询使用企业信用信息,对违法失信主体进行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市经济信息化委、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工商局牵头负责,其他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持续实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对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市有关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各区政府要抓紧制定落实方案,努力提升本行政区域信用监管与服务水平。要强化工作考核,将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纳入市政府绩效管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依法行政专项考评,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二)强化资金保障

  市有关部门要继续按照“整合资源、集中建设、共建共享、厉行节约、安全高效”的原则,加大资金投入,集中力量支持信用信息基础设施、重大应用示范项目和信用服务平台建设。同时,结合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支持政府部门和企业开展信用合作。

(三)注重宣传引导

  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深入报道典型案例,广泛开展企业诚信普及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知信、重信、用信的意识,努力营造诚信和谐的社会氛围。支持行业协会制定行规行约、自律规范,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提升行业整体信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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