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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工作的通知 京卫指导(2016)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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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工作的通知 京卫指导(2016)9号 各区卫生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做好流动人口在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现就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理对象 双方均为外省市户籍,一方或双方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可以在本市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依法享受本市计划生育和妇幼健康等公共服务。 二、办理程序和要求 (一)两孩以内生育服务登记 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可以在本市现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持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向一方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需要领取《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的,可在15个工作日后到办理登记的乡镇(街道)打印并盖章。 (二)再生育服务登记 双方均为外省市户籍的夫妻,不适用《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市换取《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服务单》。 持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双方户籍所在地区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符合外省市再生育政策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向本市一方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后,现居住地乡镇(街道)为其出具《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服务单》并盖章。 三、生育服务 各级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要主动宣传居住在本市的流动人口享有的计划生育和妇幼健康服务内容,引导生育登记对象到相应机构免费享受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和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办理生育保险、住院分娩补助等事项。加强生育登记与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妇建档、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等个案信息的共享,增强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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