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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做好孕产期保健工作的通知 京卫老年妇幼字(2016)12号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做好孕产期保健工作的通知

京卫老年妇幼字(2016)12号

  各区卫生计生委、各有关单位: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来,我市产科服务需求明显增加。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进一步增强妇幼健康服务能力,保障母婴健康,现就做好孕产期保健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监测预警机制

  (一)各区卫生计生委要充分认识国家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重大意义,强化属地责任,加强孕产期保健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监测预警制度,密切监测辖区助产服务资源情况,制定辖区《产科建档应急预案》,对助产机构建档预警情况进行量化分级管理。根据辖区助产服务需求,合理调整助产机构服务资源,保障辖区孕妇得到适宜的医疗服务。

  (二)北京妇幼保健院对全市社区建册、产科建档及床位使用等情况进行监测,每月底前将监测报告报市卫生计生委,以月为单位实施调度,适时启动本市《产科建档应急预案》。

二、及时上报建档信息

  全市所有助产机构从2016年4月18日起,每周一下午17:00前在“北京市妇幼保健网络信息系统”的“孕产期保健”模块下“助产机构产科空档情况周报表”中,填写上周本机构“产科空档数”。各机构参考周报数据引导群众合理选择助产机构。

三、严格执行孕妇分级建档

  (一)除急产、外籍人士等特殊情况外,各助产机构要严格执行孕妇先社区建册(《母子健康档案》)后助产机构建档(产科门诊病历)规定,严格临时档案管理,对未建册而建档的助产机构,予以全市通报。

  (二)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合理配置妇幼保健人员,保证孕妇在每个工作日内能够建立《母子健康档案》,杜绝择日建册。有条件的机构可探索建册预约机制。

  (三)落实孕妇有序就诊,助产机构优先保证本区常住孕妇建档分娩。各区明确制定辖区建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一二级助产机构、三级助产机构和区级危重孕产妇抢救指定医院网格化对接关系。在社区建册中,按照北京市孕产妇高危因素分类标准做好高危因素筛查和评估,进行分级建档指导。具有一般高危因素及以上孕妇在二级及以上助产机构建档;具有严重高危因素以上孕妇必须在三级助产机构和区级危重孕产妇抢救指定医院建档;具有极严重高危因素和不宜妊娠的孕妇必须在市级抢救指定医院建档,市级抢救指定医院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三级助产机构和区级危重孕产妇抢救指定医院高危孕妇建档率要求达到80%以上。

  (四)市、区妇幼保健院设立孕妇建档服务中心,针对辖区建档困难孕妇,先由建册社区按照网格化对接关系协调解决,仍有困难者,报区孕妇建档服务中心协调解决;再有困难者,报市孕妇建档服务中心协调解决。

四、加强高危妊娠管理

  (一)各助产机构要及时采集孕妇随诊记录,将筛查出的高危因素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北京市妇幼保健网络信息系统,对高危人群监测管理,提早干预治疗,预防和减少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发生,适时转诊。

  (二)建册社区要每周查看高危孕妇随诊信息,对筛查、产检中发现的高危人群进行随访指导,必要时入户随访。

  (三)各助产机构要落实产科质量管理办公室职责,对门诊接收的具有严重合并症、极严重高危因素和不宜妊娠孕妇组织多学科专家会诊,出具高危孕妇风险评估书面建议,制定后续治疗方案。当住院孕妇出现危及生命的症状和体征时,应协调全院相关科室参与治疗和抢救工作,孕产妇如因非产科疾病贻误诊治,需追究相关科室责任。

  (四)各区卫生计生委要积极争取财政支持,申请辖区危重孕产妇抢救专项补助经费,保障危重孕产妇抢救工作有效落实。

五、增强孕产服务能力

(一)加强助产机构产科建设

  1.各助产机构要制定加强产科建设切实可行的方案,通过盘活存量、筹划增量,合理规划医院内部床位设置,通过调整妇产科内部、科室之间床位资源,增加产科床位供给,并相应增加产科医护人员配置和产科门诊建档数量,加强孕产期保健服务能力。

  2.各助产机构要保证助产人员配置,三级、二级助产机构产科医师不少于10人、8人,产房助产士不少于8人、6人;年分娩量超过1000人、800人的助产机构,分娩量每增加1000人,至少增加产科医生和助产士各3人。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助产机构校验,严格助产人员审核。

  3.各区要建立助产能力提升机制,建立医疗机构之间产科业务协作和人员交流、培训的长效机制,加强市级高危孕产妇抢救指定医院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技术指导与业务培训,提升基层助产机构服务能力。有关区要制定一级助产机构定点帮扶计划,将现有一级助产机构提升至二级助产机构。

(二)着力加强妇幼保健院建设

  各区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要求,推进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优先加强妇幼保健院建设,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能力。

(三)提高孕产服务水平

  各级妇幼保健院要强化助产人员专业培训,针对孕产妇死亡和危重孕产妇病例开展专项督导、调查、评审,加强孕产期保健管理,减少和控制辖区孕产妇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的发生,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各助产机构要科学控制剖宫产,提高床位周转率。

(四)加强用血管理

  1.各区卫生计生委要将临床用血作为助产机构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科学规划和建设中心血站、中心血库和储血点;对未按照相关规定设置输血科或者血库的助产机构,要加强日常监管,督促其尽快设立,保证用血安全;进行辖区内机构间血液调剂时,要取得供血单位的同意。

  2.各助产机构应根据自身功能、任务、规模,配备与输血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设备,根据有关规定和用血需求设置输血科或血库,并向机构的登记部门申请执业登记。建立并完善产科用血应急预案等临床用血管理制度和规范,开展产科用血质量评价,保障产科用血医疗安全。

  3.供血单位要优先保障危重孕产妇抢救用血的供应与安全。

六、稳定助产专业队伍

  (一)各助产机构在产科薪酬分配等方面要加大政策倾斜力度,科学设定产科绩效工资总额及增长机制,在薪酬分配上充分体现产科工作风险及落实国家生育政策调整等因素,制定产科人员薪酬倾斜方案,原则上产科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应高于本单位同级别工作人员的平均水平。

  (二)各助产机构要增加每年新入职人员中产科医生、助产士和护士比例。在同级别人员职称晋升中,优先产科人员职称晋升,增强产科人才吸引力。在妇科岗位上工作的妇产科主治医师在晋升副高级职称前,依据其学历,在产科岗位上工作时间不少于国家或本市职称规定任职年限的二分之一,2019年起晋升副高级职称人员必须满足该条件。二级助产机构的产科医生,在晋升副高级职称前可暂免到基层服务1年。

  (三)北京市将对取得助产资质但未在产科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开展助产培训,加强其专业技术水平,使其尽快回到助产岗位。对不愿在助产岗位工作的人员将取消《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证书(助产)》。加大对妇科岗位医师的助产技术培训,储备一定数量产科岗位医师后备力量。鼓励产科护士转岗从事助产士工作。各助产机构要落实国家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延长退休年龄要求,稳定产科队伍。

  (四)各区卫生计生委要充分利用市级危重孕产妇抢救经费,支持人才培养进修项目,每年至少选拔1-2名助产业务骨干到对口的北京市危重孕产妇抢救指定医院进修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七、加大健康宣教力度

  (一)各区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新媒体等形式,开展孕产期保健知识系列宣传和本区孕妇建册、建档、转诊服务内容和流程宣传,引导群众合理、就近选择分娩地点。加大辖区二级助产机构宣传,提高基层助产机构美誉度。

  (二)加强优生优育全程服务,逐年提高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率,提高孕前优生技术服务能力和咨询水平,对高危妊娠及不宜妊娠情况充分做好风险告知,引导专科就诊,增强优生意识,理智确定生育计划。

  (三)各助产机构要加强孕妇学校规范化管理,加大健康教育力度。各区要发挥示范孕妇学校模范引领作用,带动辖区孕妇学校健康教育工作整体提升,帮助孕妇养成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预防和减轻孕产期危险因素发生,提高孕产妇健康素养和健康状况。

  (四)各助产机构要创造条件设置孕期营养门诊,通过营养门诊指导,帮助孕产妇掌握科学饮食和运动,合理控制血糖、体重等,促进膳食平衡,减少巨大儿发生,促进自然分娩。

八、加强责任监督与落实

  (一)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争取政策支持,发挥区级管理与协调作用,统筹区域医疗资源,保障全面两孩政策落实。

  (二)各区卫生计生委要以区为单位将各助产机构“北京市助产机构产科资源情况表”(附件1)于2016年4月30日前报北京市卫生计生委老年与妇幼健康服务处备案,并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助产业务骨干培养计划(附件2)。

  (三)各区卫生计生委要加强属地管理,对辖区助产机构逐一开展严格督导。市卫生计生委将对各区督导及各助产机构落实情况进行实地抽查,并将工作情况纳入北京市对区级妇幼卫生绩效考核及北京市危重孕产妇抢救工作绩效考核,对落实不利者予以问责并进行通报。

  附件:1.北京市助产机构产科资源情况表(略)

  2.北京市助产骨干人员培养计划表(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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