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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石政发〔2014〕11号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石政发〔2014〕11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石景山区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

2014年9月30日

石景山区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营造石景山区中小微企业高端绿色发展环境,引导和促进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推进我区全面深度转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石景山区注册并依法经营、纳税且符合本区产业导向的中小微企业,以及服务于石景山区中小微企业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O11〕300号)执行。

  第四条 我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对中小微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微企业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创造条件。

  第五条 区政府将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制定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发展各项工作,监督有关部门落实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措施。

  第六条 我区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规划,对中小微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和服务,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指导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参与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

  发展改革、商务、财政、金融、科技、工商、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税务、统计、规划、国土资源、知识产权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并落实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措施,对中小微企业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七条 我区对中小微企业发展实行分类指导,引导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调整结构,重点支持符合《石景山区鼓励类服务业指导目录(石发改〔2014〕47号)》产业类型的中小微企业,严格限制从事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行业的中小微企业,逐步淘汰落后产能。

第二章 创业扶持和环境提升

  第八条 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投资创办中小微企业,为中小微企业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和平等的市场准入条件。

  第九条 逐步完善创业服务体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定期发布创业信息,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培训等服务。

  第十条 支持国有、集体企业盘活现有土地、房屋等存量资源,改造场地设施,发展高端服务业。

  第十一条 鼓励商务楼宇产业集聚。支持专业化、高端化产业基地或主题楼宇建设。

  第十二条 鼓励创业基地改善服务环境,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鼓励企业认定北京市小企业创业基地和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第十三条 支持中小微企业提升网络基础环境。鼓励商务楼宇多网接入,降低企业电信资费成本。鼓励服务商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云计算、大数据等专业化应用服务。

第三章 产业融合和技术创新

  第十四条 引导产业投资,鼓励新业态发展。支持经济效益好、发展潜力大、带动作用强的鼓励类服务业产业化项目。支持我区鼓励类服务业与信息化高端融合,催生新业态发展。

  第十五条 鼓励中小企业规模升级。对于符合我区鼓励类服务业定位的企业,企业年收入首次达到中型企业标准或大型企业标准的,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六条 鼓励中小微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建设研发中心,提高技术研发、产品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能力。科技行政部门、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 我区科技行政部门统筹规划面向中小微企业的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建设,为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提供产品研制、技术开发、设计、咨询、检测等服务。

  第十八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中小微企业开展产学研用合作,我区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会同科技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市区两级政策资金支持。

  第十九条 区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应当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咨询辅导和服务,提高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并通过补贴、托管、奖励等措施,支持中小微企业获得相应的知识产权。

第四章 资金引导和创新融资

  第二十条 设立石景山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与我区文化创意、科技创新、商务服务等现有资金政策,共同促进我区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

  第二十一条 石景山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补贴、贴息、奖励等方式,重点用于完善中小微企业的服务体系、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产业升级融合发展,支持符合我区鼓励类服务业指导目录的产业发展,逐年提高支持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的比例,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石景山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由区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二条 设立石景山区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引导资金以参股方式与社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我区鼓励类服务业初创企业,投资额不低于引导资金实际出资额的2倍,引导资金最终以股权转让方式实现全额退出。

  第二十三条 鼓励中小微企业采取多种渠道开展融资活动。给予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以及集合信托、集合票据、集合债券、融资租赁等创新融资产品贴息和担保费用补贴。支持获得风险投资的创新型小微企业发展。

第五章 市场开拓和品牌建设

  第二十四条 健全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相关制度,不得在政府采购中设置不利于中小微企业的歧视性条件。

  第二十五条 支持中小微企业通过国内知名的应用分发平台、运营商平台,合作发布、推广新产品,以及拓展海外市场活动。

  第二十六条 鼓励中小微企业参与制定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鼓励中小微企业发展自主商标,打造知名品牌。对于企业商标注册、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和北京市著名商标等活动,我区商标注册管理部门给予其政策和资金支持。

第六章 服务提升和体系保障

  第二十八条 我区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减少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有关部门对中小微企业办理行政许可、审批、年检和其他服务、管理事项,应当简化程序、缩短期限、减少层级、优化流程,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方式,主动公开有关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及其适用范围、标准和条件、申请程序等信息,并为中小微企业申报各级政策资金支持提供指导。

  第三十条 鼓励搭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创业辅导、信息传递等公共服务;引导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市场营销、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财务指导、法律咨询等社会化专业服务。

  第三十一条 鼓励新设经济类社团组织,支持创立产业联盟、服务联盟、行业协会,服务于我区鼓励类服务业发展。

  第三十二条 鼓励开展公益性企业服务活动。支持社团组织、服务机构、创业基地等为中小微企业举办政策解读、申报项目、经营管理、市场拓展等公益性培训,以及开展创业辅导、投融资对接、企业家俱乐部、沙龙等公益性活动。

  第三十三条 石景山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专门支出,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服务平台或机构购买中小微企业发展普遍需要、市场供给严重不足的公共性服务。

  第三十四条 降低企业获取专业化服务的成本。鼓励企业购买资质认证、信用评级、知识产权、项目申报、以及与投融资、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服务等,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第三十五条 推动中小微企业诚信建设,引导中小微企业守法、诚信经营。

  第三十六条 中小微企业对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石景山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九条 原《石景山区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办法(石政发〔2012〕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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