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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顺政发〔2014〕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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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顺政发〔2014〕8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顺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已经2014年3月20日第9次区委常委会议和2014年3月6日第6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2014年3月31日 顺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全民整体健康质量,促进和谐新顺义和区域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建设,依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北京市农村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京发〔2008〕5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居民可承受能力,适度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标准和基金总额,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合理调整补偿结构和比例,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服务的保障需要,提高农村居民集体抗风险能力。 (二)工作原则。 1.市级指导、区级统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依据上级文件精神,实行全区统筹,统一筹资标准,统一报销比例,统一保障水平。 2.政府组织,个人自愿。区、镇政府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宣传发动、协调指导和管理监督。农村居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按时足额缴纳个人出资。 3.多方筹资,稳步增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市、区、镇补助资金,村集体扶持资金,农村居民个人出资等组成。建立筹资增长机制,稳步提高政府补助资金额度和个人出资标准。 4.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收定支,保障水平依据筹资水平而确定,坚持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坚持实事求是和基本医疗保障的根本方向。 二、参合原则 坚持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全民统筹基本原则;坚持每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以下简称参合人员)不重复享受财政补助的基本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原则。 三、基金筹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市、区、镇政府安排的专项资金,村集体扶持资金,农村居民个人出资组成。 四、基金支出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提取风险金后作为统筹基金,统筹基金全部用于参合人员普通门诊医药费、住院和特殊病门诊医药费的补偿支付。 (二)普通门诊医药费依据医院级别确定报销比例。住院和特殊病门诊医药费按照医院级别确定报销比例,分段计算、累加支付。 五、基金管理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二)年初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风险金,规模保持在当年筹资总额的10%,其余作为统筹基金使用。 (三)统筹基金出现结余,依据结余数额转入下年使用或适当进行二次补偿。统筹基金超支,首先由历年结余支付,历年结余不足由风险金支付,风险金不足时由区、镇两级财政解决。 (四)区、镇两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和经办机构,定期向同级政府报告基金收支情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机构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 六、报销管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报销参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1999〕合订本)及《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并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报销办法。 七、医疗管理 (一)实行医疗机构定点管理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行政部门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北京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严格执行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政策规定,接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专(兼)职管理人员。 (二)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为参合人员提供执业许可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要严格诊疗规范和收费标准,做到因需检查、因病施治、合理收费,确保参合人员享受优质、便捷、价廉的医疗服务。 (三)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实名制就医流程,认真核对参合就诊人员有效证件,确保人证相符。 (四)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处方,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抗菌药物,控制自费药品比例,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效率。 (五)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贯彻知情同意原则,使用目录外药品、诊疗项目及贵重医用材料时必须履行告知义务,确保参合患者知情权利。 (六)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制度,将参合患者转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对于有下列行为的医疗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或取消定点资格处理,对于医疗机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免职、开除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理: 1.将未参加新农合人员的医疗费用由新农合基金支付的; 2.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新农合基金支付的; 3.将非急诊留观、抢救病人的费用列入急诊留观、抢救项目支付的; 4.将不符合住院标准的病人进行住院治疗,或者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或者挂名住院、作假病历的; 5.弄虚作假、调换药品的; 6.违反医疗、药品、物价等管理规定的; 7.采取其他手段骗取新农合基金的。 (八)设立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资金,每年100万元,由区财政纳入年度预算,用以奖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控制及管理工作突出的定点医疗机构。 八、组织领导 (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情况的检查和考核。 (二)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收支情况和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 (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收缴、使用,报销凭证的审核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镇级经办机构的业务培训和工作考核、政策调研。 (四)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动员本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工作,收取上缴参合资金,宣传普及报销政策。镇政府要保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所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适应参合人员医药费报销需要,改善工作条件和服务环境。 (五)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所负责医药费用报销核算,报销资金领取下发,村级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工作考核。 (六)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组负责收取上缴本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资金、填写医疗证信息、宣传报销政策、收取报销凭证、送达报销资金及公示报销情况,其工作情况纳入民主日村务公开。 (七)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施,各有关部门应大力支持,密切配合。 (九)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遇到的问题,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十)区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宣传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宣传制度政策和典型案例;采取适当方式,发布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提供的资金收缴、运行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的相关信息。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为镇、村提供必要的宣传材料。 九、本意见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顺政发〔2012〕13号)同时废止 附件1:顺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附件2:顺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察委员会成员名单 下载附件:(1)附件1:顺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区域外定点三级综合医疗机构名单.doc (2)附件2:顺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区域外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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