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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本市医用耗材限价挂网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医保发〔2021〕15号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本市医用耗材限价挂网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医保发〔2021〕15号

  各有关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完善本市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工作机制,规范医用耗材采购行为,持续降低医用耗材虚高价格,切实减轻群众费用负担,经北京市医药产品阳光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本市开展医用耗材限价挂网采购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采购范围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的《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本市已建立医用耗材《产品基础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除国家组织集中采购、本市参加的省际联盟带量采购和本市组织的带量采购品种外,其他纳入《产品基础数据库》的医用耗材产品分批分类实施限价挂网采购。

  现行京津冀公立医院第一批医用耗材联合采购涉及的六大类医用耗材产品转入限价挂网采购。若有相关品种纳入国家或联盟集中采购范围,按其相关要求统一执行。

二、工作流程

  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依托本市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分批分类组织实施医用耗材限价挂网采购工作。主要流程如下:

  (一)申报挂网。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通过数字证书登录采购平台,在《产品基础数据库》中选择本企业拟向本市医疗机构供应销售的医用耗材产品进行申报,申报成功后,纳入《采购供应目录》。

  (二)信息收集。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登录采购平台如实申报在上海、广东、浙江、江苏、福建等全国各省级供应价格和带量采购中选价格等,本市医疗机构申报历史采购价、采购数量等,形成采购平台价格数据。

  (三)确定限价。以同一产品全国省级最低价,与本市医疗机构历史采购价就低确定其挂网限价;其他医用耗材按本市历史采购最低价或医疗机构组团议价结果确定其挂网限价。挂网限价经公示、质疑、澄清后生效,接受日常举报和社会监督。

  (四)议价采购。纳入《采购供应目录》内医用耗材产品,医疗机构与生产经营企业进行议价采购。双方议定价格不得高于采购平台挂网限价,无挂网限价的产品原则上不得议价采购,如临床确有需要,医疗机构可进行备案采购,纳入重点监控。议定价格仅对本医疗机构有效,其他医疗机构可参考。

  (五)价格联动。采购平台制定价格联动规则,通过省际价格交换、企业自主申报、价格监督举报等方式,定期更新、动态联动挂网限价。医疗机构和生产经营企业动态跟进,及时调整采购价格。

  (六)休眠和激活。生产经营企业可申请停售相关产品。《采购供应目录》内长期无网采记录医用耗材产品,视时间长短,采购平台自动或经企业申请进行休眠处理。休眠产品将由《采购供应目录》退回至《产品基础数据库》。《产品基础数据库》内医用耗材产品也可按流程激活再次纳入《采购供应目录》。

三、工作要求

  (一)本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必须参加医用耗材限价挂网采购,并通过采购平台实行全品种全用量网上采购,坚决制止网下采购行为。鼓励其他医疗机构积极参与。

  (二)各医疗机构应进一步完善本机构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制度,规范议价采购程序,做好档案留痕备查,并随时关注采购平台挂网限价变化,及时调整本机构采购价格。

  (三)购销双方应签订购销合同及廉政协议,明确品种、价格、数量、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等内容,共同做好网上订购、响应配送、到货确认、信息回传等工作。原则上医疗机构货款结算时间不得超过收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四)生产经营企业应积极主动申请国家医疗保障局《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没有赋码的医用耗材产品无法纳入《产品基础数据库》。医疗机构确需采购《产品基础数据库》以外医用耗材产品的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网上备案采购。

  (五)生产经营企业应主动、及时、如实申报全国各省级价格信息和相关凭证。对于涉及医药商业贿赂、涉税违法、实施垄断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集中采购秩序、恶意违反合同约定等失信事项,按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京医保发〔2020〕39号)相关规定处理。

  (六)配送企业须登录采购平台,每月如实申报本企业配送情况的相关信息。连续两个月没有申报的,采购平台自动警示;连续三个月没有申报的,采购平台自动暂停配送功能六个月。医疗保障部门将定期检查、核对申报信息,如发现申报信息不实等情况将按本市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相关规定处理。

四、综合监管

  (一)加强市区两级医疗保障部门紧密配合,开展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情况的日常监测,强化对异常采购监督指导,特别是对采购价格高于全市水平或备案采购《产品基础数据库》以外医用耗材产品的,通过信息互通增强与卫生健康等部门联动,协同做好医用耗材整治工作。

  (二)探索建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评价机制,定期公示医疗机构网采率、产品交易价格区间等评价结果,将监督评价结果与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等医保支付政策挂钩联通,形成系统集成、协同联动的管理体系。

  (三)在稳定运行分批分类限价挂网采购基础上,吸收国家和各省带量采购成功经验,根据医用耗材特点,汇总分析采购数据,发挥集中带量采购在深化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中的引领作用,探索对价高量大、采购条件较为成熟品种开展带量采购,配套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医用耗材价格形成机制。

  特此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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