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卫生健康委 中医药局关于提升社会办医疗机构管理能力和医疗质量安全水平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9〕55号

  卫生健康委 中医药局关于提升社会办医疗机构管理能力和医疗质量安全水平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9〕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

  为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印发的《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9〕42号,以下简称《意见》),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管理和内涵建设,现就提升社会办医疗机构管理能力和医疗质量安全水平,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促进发展与规范行为相结合。在进一步鼓励和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建设和发展的同时,规范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加强制度建设和科学管理,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安全、更有保障的医疗服务。

  (二)夯实基础与提高水平相结合。以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根本,指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三基三严”,夯实医疗质量安全基础。同时,支持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抓住政策红利,引进高端人才,配置先进设备,开展与其能力相符合的医疗技术,不断提高诊疗水平,形成发展优势。

  (三)短期目标与长期规划相结合。在规范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同时,研究建立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健全管理体系,完善工作机制。

二、工作内容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督促指导各级各类社会办医疗机构重点加强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依法执业。各级各类社会办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核准登记或备案的执业地址和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使用规范的诊疗服务项目名称。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配备相关岗位人员,所有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专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能力,并依法取得相关执业资格,按规定及时办理注册、执业变更、多点执业等手续。通过定期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切实落实依法执业主体责任。不得出租承包科室、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中医诊所备案证》,不得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不得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不得超出技术能力开展限制类医疗技术。

  (二)完善医院管理制度。各级各类社会办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本机构各项医院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重点环节和重点内容的日常管理,包括并不限于医疗技术管理、手术分级管理、医院感染管理、伦理审查、病案管理、院务公开、投诉接待等工作。要加强全员培训和教育工作,对各级各类工作人员定期考核,确保医院安全、平稳运行。

  (三)规范诊疗行为。各级各类社会办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疾病诊疗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掌握各类检查、治疗的适应证,按照“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的要求切实规范诊疗行为,坚决杜绝过度诊疗。加强药事管理,以抗菌药物、抗肿瘤药物为重点,落实有关规章制度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规范临床用药行为。认真开展处方点评,对医务人员不合理用药及时采取干预措施,着力提高处方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经济。

  (四)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各级各类社会办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完善医疗质量管理组织架构,设置必要的职能部门,配备充足的专(兼)职人员,建立起覆盖医疗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医疗质量管理工具和信息化手段开展日常医疗质量管理和控制。要按照要求认真向卫生健康部门和质控中心报送有关数据信息。

  (五)加强医疗安全风险防范。各级各类社会办医疗机构要提高医疗安全意识,建立健全覆盖医疗全过程和全流程的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应急预案和工作流程,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环节、重点人群和高危因素的管理及监测工作,突出医院感染、围产期、围术期、有创操作、危急值、实验室安全风险、消毒供应等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健全本机构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制度,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向相关部门报告有关信息。

  (六)加强人才队伍和医院文化建设。各级各类社会办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人才培养机制,保障员工参加各种职业技能培训、继续教育和进修的权益,支持鼓励员工参加职称评审和专家组织,逐渐形成结构合理、稳定的人才梯队。同时,按照“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建设和培育医院文化,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诚信服务,提高医院的核心竞争力,为医院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社会办医对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健康服务需求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按照《意见》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相关工作纳入卫生健康系统重点工作,配足人员和力量,周密安排,精心部署,按照分级指导、逐级落实的原则对本辖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检查,稳步推进相关工作。

  (二)加强组织协调,建立长效机制。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积极主动联系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相关部门,建立工作机制,打通部门隔阂,共同推进相关工作,逐步形成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质控中心要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统一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标准,实现社会办医疗机构管理能力和医疗质量安全水平持续提升。

  (三)总结先进经验,树立优秀典型。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注意总结工作经验、发掘典型、及时推广。树立一批管理规范、质量过硬、群众满意、社会认可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先进典型;对管理不规范、执业不诚信的社会办医疗机构要依法严厉打击和曝光。充分利用各种形式进行宣传,为开展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卫生健康委

  中 医 药 局

2019年9月5日


 关联内容
  关于实施《北京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23年版)有关事宜的公告 公告〔2023〕12号 
  关于公布第二批罕见病目录的通知 国卫医政发〔2023〕26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强脑卒中防治工作减少百万新发残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细则(2023年1月修订)的通知 京卫监督 〔2023〕 1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药监发〔2023〕26号 
  关于开展全市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京医保发〔2023〕6号 
  关于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京医保发〔2023〕14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托育机构预付式消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卫家庭〔2023〕20号 
  关于印发2023年北京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工作计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第四批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第四批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的通知 国卫办药政函〔2023〕318号 
  关于印发基层卫生健康便民惠民服务举措的通知 国卫办基层发〔2023〕7号 
  关于全市推广CHS-DRG复杂脊柱疾患或3节段及以上脊柱融合手术或翻修手术等病组实际付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医保发〔2023〕11号 
  关于印发2023年北京市流感疫苗接种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修订《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药监药管〔2023〕26号 
  关于新增及动态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京医保发〔2023〕12号 
  关于公布2022年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专病特色科室及培育基地名单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3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3年度交流活动资助申报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改善就医感受提升患者体验主题活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家庭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京医保发〔2023〕9号 
  关于医疗保障基金智能审核和监控知识库、规则库框架体系(1.0版)的公告 
  关于印发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中医药结合发〔2023〕3号 

 关键字
  医疗机构  质量安全  社会办  能力  管理  水平  提升
  卫生健康委  中医药局  国卫医发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机构协议管理经办细则(试行)》的通知 京工伤发〔2022〕4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卫办医政发〔2022〕18号

 卫生健康委 中医药局关于提升社会办医疗机构管理能力和医疗质量安全水平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9〕55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医医疗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20〕164号

 卫生健康委 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 国卫药政发〔2019〕1号

 卫生计生委 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3〕31号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医发〔2002〕193号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纠办发〔2001〕17号

 关于印发《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卫医发〔2000〕23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感控人员配备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解读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卫医〔2018〕35号

 关于做好公立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及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卫财务函〔2020〕202号

 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14号

 卫生计生委 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7〕49号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报资料撰写指导原则的通知 京食药监药注〔2014〕76号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京卫医字〔2011〕225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做好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 京发改规〔2019〕4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公立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方式的通知 京发改[2016]1870号

 卫生健康委 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卫监督发〔2020〕18号

 卫生健康委 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9〕43号

 卫生健康委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医保局 药监局关于印发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的通知 国卫医发〔2020〕2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名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20〕611号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 京卫医字(2017)52号

 关于开展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工作的通知 京医保发〔2017〕2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