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卫生健康委 应急部 市场监管总局 中医药局关于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 发改社会〔2018〕114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卫生健康委 应急部 市场监管总局 中医药局关于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

发改社会〔2018〕1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消防主管部门、工商(市场监管)主管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公安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环保局)、卫生局、工商局: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支持社会办医发展,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现就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指导原则

  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以改革为动力,创新工作思路,发挥部门合力,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制度性成本,营造公平规范的发展环境,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办医积极性。

  指导原则是:

  ——流程规范透明。与医疗机构准入管理改革相协调,明确社会办医疗机构准入跨部门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优化审批工作程序。

  ——审批依法合规。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规范社会办医疗机构审批工作,营造良好准入环境。

  ——工作衔接顺畅。强化跨部门审批工作衔接,促进各项政策相互衔接、落地管用,切实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提高审批效率。

  ——服务便捷高效。加强审批信息公开,提高服务意识,建立评估机制,让社会办医的办事更方便、创业更顺畅。

二、制定社会办医疗机构准入跨部门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卫生健康、中医药、工商(市场监管)、民政、生态环境、消防等主管部门制定本省(区、市)社会办医疗机构(仅指内资,下同)准入跨部门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督促和指导地方依据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进一步规范审批工作程序,压减审批工作日。省级社会办医疗机构准入跨部门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内容包括:审批事项、流程关系及审批事项的受理部门、法律法规依据、受理条件、审查要求、办理时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制定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基于但不限于以下基本流程框架。

  (一)营利性医疗机构准入跨部门审批基本流程框架。

  第一步,工商(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工商登记。

  第二步,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准入管理相关规定,对医疗机构进行设置审批(备案管理)。按规定实行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的医疗机构,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在执业登记前提供准入政策咨询。

  第三步,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执业登记。消防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备案)、验收(备案抽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备案管理),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联开展。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准入跨部门审批基本流程框架。

  第一步,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准入管理相关规定,对医疗机构进行设置审批(备案管理)。按规定实行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的医疗机构,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在执业登记前提供准入政策咨询。

  第二步,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执业登记。消防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备案)、验收(备案抽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备案管理),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联开展。

  第三步,民政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社会服务机构登记。

三、进一步简化优化项目建设相关审批条件

  (一)做好社会办医疗机构投资项目核准(备案)。

  地方投资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规范开展社会办医疗机构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凡是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条件和申请材料一律取消。

  (二)取消部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作为前置条件。

  对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规定实行设置审批、执业登记“两证合一”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其他部门履行审批手续时均不以取得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的设置批准文件作为前置条件。

  (三)推进医疗机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医疗机构项目实行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管理。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医疗机构项目实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

  (四)简化部分医疗机构设施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投资30万元(或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限额)以下的医疗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五)实行医疗机构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

  凡是符合已经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各地可不再对区域内100张床位或地方自行确定床位数以下的具体医疗机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水影响、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审查。

四、加强跨部门审批过程的工作衔接

  各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提高信息共享水平,做好相关联的审批事项之间的工作衔接,避免审批互为前置、反复跑腿的现象,降低社会办医的审批成本和政策风险。地方能够自行协调解决政策操作障碍的,要不等不靠、尽早解决。

  对有关选址、划拨用地等审批过程,落实以下要求:

  (一)选址。

  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要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消防等主管部门加强配合,做好选址相关政策信息公开和咨询服务,指导社会办医疗机构依据政策规定,对设置医疗机构的可行性和对周边的影响进行深入研究,合理设计医疗机构的选址布局。已经设立综合行政审批部门的地方,有关部门可依托综合行政审批部门就医疗机构选址合规性提供“一站式”咨询服务,有关部门要对依法受限用于举办特定医疗机构、开展特定医疗服务的地点和场所尽早作风险提示,咨询意见作为医疗机构选择经营场所的参考,不作为最终审批结论。鼓励地方在公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基础上,探索制定多部门“负面清单”形式的医疗机构选址规定,便于医疗机构举办者掌握政策。

  城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制定暂不改作医疗服务相关规划用途的现有房屋设施用于举办医疗机构的要求细则,并明确办事流程。

  (二)划拨用地。

  社会力量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用于建设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因尚不能完成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民政、中医药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落实划拨用地相关政策。民政部门对除经营场所外的相关资质作初步审查后,可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有条件的初审意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将民政部门的意见作为参考依据,按法定程序受理划拨用地申请。

  上述有条件初审意见作申请划拨用地的参考依据使用,不作为最终审批结论。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须具备全部规定条件后再依法完成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由此延长的审批时间不纳入审批时限考核。

五、提高审批服务水平

  (一)公开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

  地方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要在办事服务窗口及政务网站公开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并负责汇总和公开国家、本地区对社会办医的规划预留空间、发展支持政策、审批改革措施、卫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等信息,提供社会办医综合指南服务。其他部门要公开本部门负责审批的事项清单。工商(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开关于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工商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法办理登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登记信息,提供开放查询。

  (二)加强综合审批服务。

  已经设立综合行政审批部门的地方,可充分发挥综合行政审批部门窗口作用和综合协调功能,“一站式”提供社会办医疗机构审批、办事、征求意见、政策咨询等服务,缩短办事时间,提高办事效率。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引入第三方监督,由综合行政审批部门代表政府对各部门办理情况进行留痕管理、监督分析、主动监管,对办事群众进行回访,督促部门主动接受监督,主动改进工作。

  (三)推广“最多跑一次”改革。

  参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审批和办事服务的部门要认真梳理业务流程和常见问题,畅通咨询渠道,积极向社会解答本部门的审批和办事规定。努力做到群众和企业向政府咨询一件事情,能够一次性全部告知;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理一件事情,在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时,从受理申请到形成办理结果全过程只需一次上门或零上门。

  (四)探索实施信用承诺制度。

  参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审批和办事服务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标准化的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组织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就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依法依规诚信经营等内容,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信用承诺书及其执行情况纳入社会办医疗机构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

  (五)持续优化审批工作。

  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持续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作为落实“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任务,按年度对本地区社会办医疗机构审批工作情况进行评估,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听取社会办医疗机构举办者等各方的意见建议,及时发现审批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存在的问题立行立改。

六、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重要意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省级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研究制定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省级落实办法。省级落实办法公布时间原则上不晚于本通知印发后的9个月内,并于公布1个月内报备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国家各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整相关的部门规章和政策规定,细化操作规定,指导本系统单位改进审批工作,同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地方发展改革、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要组织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审批工作的研究,尊重和发扬基层首创精神,不断总结和推广行之有效的改革经验,着力解决好审批政策落实不到位、规定相互制约、流程互为前置等突出难点问题,及时解答和回应公众关切,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和支持社会办医的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保障工作顺利推进。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将适时组织对地方落实情况的督查,对支持社会办医和优化审批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地区给予宣传和激励。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 政 部

  自 然 资 源 部

  生 态 环 境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卫 生 健 康 委

  应 急 部

市场监管总局

  中 医 药 局

2018年8月2日


 关联内容
  关于实施《北京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23年版)有关事宜的公告 公告〔2023〕12号 
  关于公布第二批罕见病目录的通知 国卫医政发〔2023〕26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强脑卒中防治工作减少百万新发残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细则(2023年1月修订)的通知 京卫监督 〔2023〕 1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药监发〔2023〕26号 
  关于开展全市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京医保发〔2023〕6号 
  关于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京医保发〔2023〕14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托育机构预付式消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卫家庭〔2023〕20号 
  关于印发2023年北京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工作计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第四批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第四批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的通知 国卫办药政函〔2023〕318号 
  关于印发基层卫生健康便民惠民服务举措的通知 国卫办基层发〔2023〕7号 
  关于全市推广CHS-DRG复杂脊柱疾患或3节段及以上脊柱融合手术或翻修手术等病组实际付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医保发〔2023〕11号 
  关于印发2023年北京市流感疫苗接种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修订《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药监药管〔2023〕26号 
  关于新增及动态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京医保发〔2023〕12号 

 关键字
  医疗机构  跨部门  社会办  工作  审批  优化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卫生健康委  应急部  市场监管总局  中医药局  发改社会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关于印发《支持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资发改革〔2022〕77号

 卫生健康委 中医药局关于提升社会办医疗机构管理能力和医疗质量安全水平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9〕55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医医疗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20〕16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卫生健康委 应急部 市场监管总局 中医药局关于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 发改社会〔2018〕1147号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规财发〔2001〕308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通知 卫规财发〔2001〕20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感控人员配备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解读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医疗机构辐射安全监管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环办辐射函〔2020〕51号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卫医〔2018〕35号

 关于做好公立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及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卫财务函〔2020〕202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做好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 京发改规〔2019〕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产品阳光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4〕63号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立医疗机构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实施前后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卫医﹝2017﹞54号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立医疗机构医药分开综合改革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卫监督(2017)15号

 关于推行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20〕605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护理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医发〔2020〕11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