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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划与建设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划与建设标准》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规划自然资源委、住房城乡建设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首都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推进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构建更加完善的首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制定了《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划与建设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与建设规划》(京卫妇社〔2006〕2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3月29日

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划与建设标准

  为进一步优化区域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应对重大疫情和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的能力,适应全人群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的需求,现制定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划与建设标准。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为宗旨,按照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统筹发展、提升服务、筑牢网底,打造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到2030年,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设施完备,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连续、便捷的服务,实现社区卫生服务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为建设健康中国、健康北京打下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统筹设置。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坚持政府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和保障运行中的主体责任,统筹城乡、整合资源,健全网络。

  2.功能完善、能力提升。完善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辅助诊疗等科室设置和设备配置,坚持中西医并重,提高常见病、多发病诊疗能力,提高传染病早发现、早报告能力。

  3.以人为本、持续发展。以人民群众健康需求为出发点,加强内涵建设,营造温馨的就医环境,优化就医服务流程,体现首善之区人文关怀、和谐友善。

二、设置规划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行政区进行规划,以街道、乡镇为单位,结合服务人口、地域特点、服务半径等情况设置。原则上每个街道(乡镇)设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人口超过10万的街道(乡镇),应扩大中心规模面积或增加中心数量,每增加5至10万人口增设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分中心。服务人口不足10万、服务面积超过50平方公里的街道(乡镇),可结合实际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分中心。分中心的服务功能应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保持一致。

(二)社区卫生服务站

  社区卫生服务站城区按照每2个社区或步行15分钟距离配备1个站点的原则,参考服务人口等因素设置,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社区不再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农村地区根据山区、半山区、平原地区特点及行政村人口规模,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或村卫生室,村卫生室应符合北京市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要求。社区卫生服务站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和指导下开展工作。

(三)床位设置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居民服务需求加强住院病房建设,合理设置床位。新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1.0-1.5张/千人口的标准适当配置床位,至少设置30张床位。鼓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床位用于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的规划设置需满足城镇地区居民步行15分钟以内、远郊平原地区居民步行20分钟以内、山区居民步行30分钟以内可及社区卫生服务的目标。

三、建筑面积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根据服务人口、服务半径、承担任务以及综合建设规模分为A、B、C三类。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市副中心等重点区域、山区半山区可结合区域规划,因地制宜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A类标准:服务人口大于7万人,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500平方米。

  B类标准:服务人口5万-7万人(含7万人),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4500平方米。

  C类标准:服务人口小于5万人(含5万人),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3500平方米。

  设有住院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每张病床不少于3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配置。设置发热诊室或发热筛查哨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相关要求另行增加建筑面积,应当为发热患者设置隔离留观区域,设置独立卫生间,有条件的可分设候诊区、治疗区、检验室、药房等。设有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站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A级急救工作站至少增加200平方米、B级急救工作站至少增加80平方米的标准增加建筑面积(不含公摊)。

(二)社区卫生服务站

  A类标准:服务人口大于1.5万人,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50平方米。

  B类标准:服务人口1万-1.5万人(含1.5万人),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450平方米。

  C类标准:服务人口小于1万人(含1万人),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350平方米。

四、用房要求

(一)选址与布局

  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由区、街道(乡镇)统筹安排,尽量划拨独立医疗卫生用地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房屋宜设置在居民区相对集中的区域,有便利的水、电、暖等公共基础设施。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应独立占地,选择相对独立的建筑,交通便利,方便群众就诊。社区卫生服务站参照中心建设要求,应安排在建筑首层,有独立的出入口。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总体布局应根据服务功能、流程、管理、卫生防疫等方面要求,对建筑平面、道路、管线、绿化和环境等进行综合设计。机构应设置预检分诊区域,配套公共服务空间(卫生间、电梯、无障碍设施等)。

  4.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占比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85%。新建独立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密度不宜超过45%,建设用地容积率宜为0.7-1.2。

(二)建筑标准

  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类用房及配套设施应符合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的要求。

  2.供配电系统和设施应安全可靠,应采用双重电源供电并配备应急电源,保证不间断供电。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宜设候(分)诊区,利用走廊单侧候诊,建议走廊净宽>2.40m;两侧候诊,建议净宽>2.70m;无候诊的建议走廊净宽>2.10m;疫情期间候诊区满足1m间隔防控要求。

  4.医疗废物处理应满足《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的分类、归集、存放与处置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五、功能分区与科室设置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功能分区与配置面积

  根据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的需求,应设置基本医疗服务区、公共卫生服务区、辅助诊疗服务区、综合管理服务区四个区域。

  各区具体配置面积如下表。


  2.科室设置

(1)基本医疗服务区

  科室设置指导标准:全科医疗科、中医科(中医综合服务区)、康复科(康复区)、内科、外科、妇科、儿科、老年科、五官科(眼、耳鼻喉、口腔科)、精神(心理)科等专业科室;输液室、换药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抢救室等其他科室;按照相关标准设置发热筛查哨点,设置预检分诊室(台)。鼓励设置社区特色专科和中医药特色专科。按照相关要求设置健康小屋。承担教学任务的机构,配置教学诊室。

(2)公共卫生服务区

  科室设置指导标准:预防保健科、孕期保健室、妇女体检室、儿童体检室、五官保健诊室、神经心理发育诊室、哺乳室、宣教室等。鼓励设置预防保健特色科室。公共卫生科室设置宜相对集中,符合北京市预防接种门诊设置规范、妇女保健规范化门诊、儿童保健规范化门诊等要求。

(3)辅助诊疗服务区

  科室设置指导标准: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中西药房、心电图室、消毒供应室等。有条件的可设置胃镜室等功能检查室。开展手术操作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议设置手术室、麻醉科。设有检验科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按照北京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开展工作。影像诊断、病理诊断和临床检验等业务可与第三方机构或者医联体上级医疗机构合作开展。

(4)综合管理服务区

  科室设置指导标准:综合办公室(党建办公室)、医务科(质管科)、财务资产科、后勤管理科等。有条件的可设置护理科、院感科、公共卫生管理科、信息管理科(室)、病案室、示教室、库房、员工休息室、食堂等。

(二)社区卫生服务站

  社区卫生服务站根据规模和承担的功能选择性设置科室,至少设置全科医疗科、治疗室、药房等。有条件的可设置中医科、预防保健科、内科、外科、口腔科、康复医学室(科)、医学检验室(科)、医学影像室(科)、输液室、心电图室等。按照相关要求设置预检分诊室(台)、预留隔离留观区域。

  逐步将村卫生室纳入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体系,对机构和医务人员实行一体化管理。

六、服务功能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是承担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任务的公益性医疗机构,主要任务有:

  (一)开展门诊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等的诊疗服务,开展住院服务,提供日间观察、急性期治疗服务。有条件的可结合群众需求建设特色科室。

  (二)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依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规范,承担辖区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社区公共卫生应急预防与管理,协同实施公共卫生应急事件处置。

  (三)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提供与上述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相关的中医药服务,促进中医药技术在常见病、慢性病、传染病等防治中的应用。

  (四)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针对不同人群提供包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健康咨询、用药指导、居家护理、家庭病床等在内的综合性、连续性的健康管理服务。

  (五)向上级医院或专科医院转诊超出自身诊疗能力的患者,接受上级医院下转的符合条件的患者,提供后续康复治疗、康复护理服务。

  (六)根据居民实际需求,提供与社区功能相适应的,安全适宜的医疗技术服务。加强社区临床药学服务,开展对居民合理用药的教育与指导。

  (七)有条件的可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的在线诊疗。

  (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卫生服务。

七、信息化建设

  (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信息系统应支持医防融合下的连续性健康管理服务,支持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备签约服务、双向转诊、远程医疗等功能。

  (二)系统应实现健康信息上下贯通、横向共享和业务协同,充分应用云平台,强化信息融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积极开展互联网+惠民应用建设,包括检查检验结果、健康档案查询、在线预约挂号及咨询等居民端的服务应用。

  (三)信息系统应支持机构内运行、监管、绩效考核及评价等业务,具备数据统计分析功能,减轻工作人员非医疗事务性负担。

  (四)信息系统应按照等保三级相关要求做好网络安全防护,具有数据备份、网络运行监控和应用恢复等功能。

  (五)信息系统建设要符合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全国公共卫生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等要求。

  (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建立信息化相关的管理制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独立站应配备信息系统管理人员,落实信息系统管理相应职责。

八、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明确政府主体职责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政府履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职能的平台,各区要充分认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对于维护居民健康的重要意义,根据辖区实际,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科学规划与布局,保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严格遵守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涉及到规划、用地、环评、资金使用等手续时要按相关规定做好工作。

  (二)部门协同,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

  发展改革委要做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规划自然资源委要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用地规划支持力度,同步配置医疗卫生配套设施。新建小区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医疗卫生服务设施的,执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住房城乡建设委要加大居住区社区卫生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监管力度,新建小区医疗卫生配套设施应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各区财政局要完善财政投入政策,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施改造、设备配置及运营保障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三)对照新标准,加强监督考核

  各区要结合工作实际,制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方案,明确阶段目标,开展机构补点建设与升级改造。市政府有关部门将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划及建设的监督、考核和评估机制,将各区规划及建设情况纳入对区政府卫生健康工作考核,确保各项工作保质保量完成。

  附件: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施设备配置指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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