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中医政字〔2022〕11号 | ||||||||||||||||
| ||||||||||||||||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中医政字〔2022〕11号 各区卫生健康委、经开区社会事业局: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中医药条例》,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要求,市中医局组织制定了《北京市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暂行管理规定》,并经2021年12月27日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2022年2月17日 北京市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暂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中医诊所监督管理,增强中医诊所依法执业意识,规范中医诊所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中医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北京市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暂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医诊所,指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的诊所。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不良执业行为,指中医诊所在执业活动中,违反中医药服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常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的行为。 第四条 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是中医药主管部门对中医诊所执业活动中存在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积分,积分结果作为中医诊所评价、考核的主要依据,并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 第五条 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对全市中医诊所的积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实行积分管理并记录。 第七条 中医药行业组织、社会机构、媒体、公民等发现中医诊所涉嫌存在不良执业行为时,应向中医药主管部门反映,并由中医药主管部门及时调查核实。经核实,中医诊所确实存在不良执业行为的,中医药主管部门查处后予以积分。 第八条 中医诊所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并构成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按照相关条款实施不良执业行为积分,不得以不良执业行为积分代替行政处罚。 第二章 积分规则 第九条 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实行累计积分制度。 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的累计积分周期以自然年为单位,一个积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积分分值消除,重新开始积分。 中医诊所发生名称、地址等变更的,其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周期不变,该周期内累计的积分继续有效。 第十条 根据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的情形,每次积分的分值依次设定为10分、6分、4分、2分、1分,共五个档次。 第十一条 中医诊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1分: (一)未按规定将《中医诊所备案证》、卫生技术人员信息在诊所明显位置公示的; (二)中药处方内容不全,或者医师未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的; (三)开具对调剂、煎煮有特殊要求(如打碎、先煎、后下等)的药品,未按要求在药品右上方注明,并加括号的; (四)对外宣传超出诊所备案的范围的; (五)未每年对煎药人员进行一次体检的; (六)使用未在该诊所备案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开展执业活动的; (七)有《北京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1分档次相关情形之一的。 第十二条 中医诊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2分: (一)使用中医(专长)医师超出注册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二)病历中没有中医诊断,或者中医诊断未包括疾病诊断或证候诊断; (三)单张中成药处方药品数量超过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五)中药饮片与中成药未分别单独开具处方的; (六)煎煮中药时,未将内服药与外用药使用不同标识区分的; (七)开具、调剂存在“十八反”、“十九畏”、妊娠禁忌、超过常用剂量等可能引起用药安全问题的处方,处方医生未“双签字”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的; (八)一次性使用的器具超过有效期限仍然使用的; (九)中医外治操作时,相关器具和物品未做到“一人一用一灭菌(消毒)”的; (十)中药煎药室未远离各种污染源的; (十一)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动时未进行备案的; (十二)有《办法》中2分档次相关情形之一的。 第十三条 中医诊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4分: (一)擅自更改设置未经备案或者实际设置与取得的《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不一致开展诊疗活动; (二)使用未持有《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的盲人从事医疗按摩活动; (三)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 (四)擅自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 (五)未建立中药饮片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 (六)未对煎药人员进行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岗位培训的; (七)有《办法》中4分档次相关情形之一的。 第十四条 中医诊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6分: (一)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的; (二)开具按毒麻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未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三)一次性中医诊疗器具重复使用的; (四)开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注射剂、穴位注射等存在安全隐患的,造成医疗事故; (五)有《办法》中6分档次相关情形之一的。 第十五条 中医诊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10分: (一)提交虚假备案材料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的; (二)拒不配合中医药主管部门监督执法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有《办法》中10分档次相关情形之一的。 第三章 积分管理 第十六条 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不涉及行政处罚的,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在发现问题后的7个工作日内制作《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积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并送达该中医诊所。 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涉及行政处罚的,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在结案后的7个工作日内制作《通知书》,并送达该中医诊所。 《通知书》应当载明中医诊所基本情况、不良执业行为的事实、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诊疗规范的依据,处置意见等。 第十七条 各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辖区中医诊所不良行为日常监督记录档案,并将积分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公示系统。 第十八条 本市实行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公示制度,引导社会公众安全就医。 中医诊所上一自然年累计不良执业行为积分超过6分的,由区中医药主管部门给予“黄牌”警示,并将“黄牌”警示牌张贴在诊所显著位置。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将加强日常监督,增加检查频次。 中医诊所上一自然年累计不良执业行为积分超过12分的,由区中医药主管部门给予红牌警示,并将红牌警示牌张贴在诊所显著位置。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强化监督检查,并及时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和开展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 市中医药主管部门每年年初汇总上一自然年度全市获黄牌、红牌警示的中医诊所名单,并予以公示。 被黄牌警示的中医诊所,在下一个自然年度积分未超过6分的,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对其的黄牌警示。被红牌警示的中医诊所,在下一个自然年度积分未超过6分的,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对其的红牌警示,超过6分但未超过12分的,应撤销对其的红牌警示,给予黄牌警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积分通知书》由市中医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中医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附件:
| 关联内容
| | ||||||||||||||
关键字 | ||||||||||||||||
中医 诊所 | ||||||||||||||||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 ||||||||||||||||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 ||||||||||||||||
相关内容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