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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广医养结合试点工作典型经验的通知 国卫办老龄发〔2023〕3号

关于推广医养结合试点工作典型经验的通知

国卫办老龄发〔20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民政厅(局):

  2016年起,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民政部组织开展了医养结合试点工作,遴选确定了北京市东城区等两批90个国家级试点单位。试点单位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重点任务,完善政策措施,提升服务能力,取得积极成效。我们对试点工作典型经验进行了总结,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学习借鉴。

  一、强化组织领导,推动政策协同

  (一)加强部门工作合力。一些试点单位成立医养结合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党委政府统筹、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相关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定期召开由卫生健康、民政、医保等部门参加的医养结合工作协调会,研究解决问题困难。广东省广州市通过医养结合工作联席会议,整合卫生健康、民政、医保等部门评估标准,建立统一的老年人照护需求评估制度。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政府每年与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协同推进医养结合。

  (二)落实完善政策措施。试点单位均制定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强化督促落实。四川省攀枝花市将推进医养结合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健康攀枝花、老龄事业发展等多项规划,制定多项措施支持医养产业发展。陕西省安康市把医养结合纳入重大民生工程和新兴产业项目,制定医养结合发展规划,明确医养结合养老服务产业若干支持性政策。山西省太原市发布医养结合标准体系、机构和居家医养结合服务规范等地方标准。湖北省随州市建立市级考核奖补、部门指导培训、镇村组织实施的三级联管工作机制,加大督导考核力度,推动农村地区村卫生室和日间照料中心毗邻规划建设。

  二、健全投入机制,加强服务保障

  (一)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2年向乌鲁木齐市等地拨付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2000万元,建设一批乡镇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安徽省合肥市2021—2022年安排财政资金1721万元,为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发放一次性建设和运营补贴。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投入财政资金440万元,在3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扩建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设施。

  (二)发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单位中有17个城市开展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双试点”为解决失能老年人照护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吉林省长春市确定25家居家失能人员照护服务定点机构,将生活照料类、医疗护理类的18项服务纳入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浙江省嘉兴市健全筹资机制、服务项目、待遇保障等,2017年以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累计支付6.23亿元,惠及4.52万名失能老年人。山东省青岛市实施农村地区长期护理保险提升计划,引导护理机构向农村地区拓展,全市的1014家定点护理机构中,有427家在农村地区。

  (三)拓宽投融资渠道。河北省制定金融支持医养结合项目方案,为有融资需求的医养结合机构提供优惠贷款24.85亿元。山东省设立医养健康产业基金,2018年以来,基金累计投资77.4亿元,带动健康管理、中医养生等领域社会投资307.97亿元。江西省赣州市通过“公建民营”“PPP融资”等模式,以项目和产业推动医养结合发展,建设了一批集医疗、养老、休闲于一体的医养综合体。

  三、探索多元模式,增加服务供给

  (一)注重居家社区服务。江苏省苏州市以老年医院、护理院为支撑,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护理站、家庭病床为依托,将服务延伸至社区和家庭。河南省郑州市在市、县、乡、村级均设置老年健康服务机构,通过“四级联动”为居家社区老年人提供便利可及的服务。湖南省长沙市通过互联网平台整合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发展“互联网+居家医养结合服务”。

  (二)大力发展机构服务。河北省邢台市推进乡镇卫生院与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毗邻建设、服务衔接,在43家乡镇卫生院规划建设医养结合服务设施。上海市普陀区将养老机构接入“健康云”平台和远程可视系统,家庭医生可实时查看老年人健康状况,对养老机构护理员提供指导。云南省昆明市鼓励医疗资源富裕的医疗机构拓展医养结合服务,把闲置床位按规定改造为养老床位。青海省西宁市发挥中医“名医工作室”“国医堂”作用,推进中医药服务进养老机构。

  (三)深化医养签约服务。北京市海淀区推动医疗机构就近与养老机构建立签约合作关系,提供健康管理、上门巡诊、核酸检测等服务。天津市津南区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辖区养老机构签约纳入基层绩效评价体系,实现医养签约全覆盖。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鼓励医疗机构与军休所签约,开设就医绿色通道、军休病房,在军休所设立医务室等,提升军休人员健康养老获得感。

  四、加强引才育才,壮大服务队伍

  (一)培养打造专业队伍。辽宁省沈阳医学院组建医养健康产业学院,培养全日制本科医养结合人才。贵州省经批准设立贵阳康养职业大学,属于全日制公办本科层次职业学校。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卫生学校建成集医疗、养老、教学、培训于一体的失能老年人康复中心。海南省儋州市加强养老护理员保健、中医药服务技能培训,提升养老护理员服务能力。

  (二)优化人才激励政策。四川省动态调整开展养老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调动医务人员参与医养结合的积极性。福建省漳州市将医护人员在养老机构的服务按双倍服务量计算,工作业绩纳入年度考核。重庆市九龙坡区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医养结合医务人员绩效激励机制,绩效工资分配向医养结合临床一线医务人员倾斜。

  鉴于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工作已圆满结束,此前印发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见附件)。希望试点地区继续探索创新,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同推进,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政策措施,提升服务水平,推动医养结合工作再上新台阶。同时,请各地积极组织实施全国医养结合示范项目,开展医养结合示范省(区、市)、示范县(市、区)和示范机构创建,发掘培育工作基础好、群众口碑好的典型示范,引领推动医养结合高质量发展。

  附件:宣布废止的医养结合试点工作相关文件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2023年3月14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

宣布废止的医养结合试点工作相关文件

  1.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遴选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发〔2016〕511号)

  2.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确定第一批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函〔2016〕644号)

  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确定第二批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函〔2016〕1004号)


 关联内容
  关于实施《北京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23年版)有关事宜的公告 公告〔2023〕12号 
  关于公布第二批罕见病目录的通知 国卫医政发〔2023〕26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强脑卒中防治工作减少百万新发残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细则(2023年1月修订)的通知 京卫监督 〔2023〕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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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基层卫生健康便民惠民服务举措的通知 国卫办基层发〔2023〕7号 
  关于全市推广CHS-DRG复杂脊柱疾患或3节段及以上脊柱融合手术或翻修手术等病组实际付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医保发〔2023〕11号 
  关于印发2023年北京市流感疫苗接种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修订《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药监药管〔2023〕26号 
  关于新增及动态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京医保发〔2023〕12号 
  关于公布2022年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专病特色科室及培育基地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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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2023年度交流活动资助申报的通知 
  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改善就医感受提升患者体验主题活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家庭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京医保发〔20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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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中医药结合发〔20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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