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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保障领域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医保发〔2022〕33号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保障领域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医保发〔2022〕33号

  市医保执法总队,各区医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创新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方式,推行审慎包容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广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依法行政办发〔2022〕2号)等,制定了《北京市医疗保障领域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6日

  北京市医疗保障领域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创新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方式,推行审慎包容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广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依法行政办发〔2022〕2号)等,特制定《北京市医疗保障领域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严格遵循行政处罚法定、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坚持严格执法与包容审慎并重的监管方式,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法理相融的法治精神,让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二、适用标准

  (一)关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认定标准

  1.违法行为轻微:属于《北京市医疗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2版)》(附件1)所列行为。

  2.及时改正:当事人及时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违法行为有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及时退回医疗保障基金。

  4.当事人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不予认定为违法行为轻微。

  以上四项需同时具备,各类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参见附件1。

  (二)关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认定标准

  1.初次违法:经北京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查询核实,两年内,当事人无因同一违法行为被北京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做出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的处理记录。

  2.危害后果轻微:

  (1)“C7001600定点医药机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行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金额不超过4万元(含)或者不超过该定点医药机构上年度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总额的0.1%(含);

  (2)其他违法行为,属于相应裁量基准最低阶次的。

  3.及时改正: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者经北京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后,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及时改正。

  4.除外情形:

  “C7000300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行为”“C7000800违反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行为”“C7000900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C7001400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不适用该规定。

  以上四项需同时具备,各类初次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参见附件2。

三、适用程序

  (一)主动告知当事人适用本《办法》的具体要求。北京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行政执法中,认为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免罚、初次违法慎罚”等情形,且具备适用条件的,应当给予当事人必要指导,主动告知当事人可以适用“轻微违法免罚、初次违法慎罚”的具体要求,引导当事人及时改正,自觉守法。

  (二)严格审批,全程留痕。北京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当事人违法行为符合适用“轻微违法免罚、初次违法慎罚”情形的,应当按照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相关规定履行审核程序,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要求被处罚对象签订《守法诚信承诺书》,确保适用“轻微违法免罚、初次违法慎罚”的案件,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并做好不予行政处罚的过程记录、资料整理及归档等工作。

  (三)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北京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于适用“轻微违法免罚、初次违法慎罚”的案件,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引导,并做好相关教育资料的留存归档,使当事人增强法律意识、自觉学法守法。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将根据执法实践和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不断完善本《办法》内容,实行动态化管理,推动实现医疗保障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附件1: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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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  保障  领域  轻微  违法  免罚  初次慎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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