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大灵活就业的本市农村劳动力参加职工社会保险范围的通知
京人社养发〔2013〕11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城市化建设进程,保障灵活就业的本市农村劳动力(以下统称本市农村劳动力)社会保险权益,在试点的基础上,现就扩大本市农村劳动力参加职工社会保险范围通知如下:
一、本市农村劳动力(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从本通知实施之日起,本人可携带户口本或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手续,并按照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符合规定缴费年限及有关条件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二、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农村劳动力,按规定尚未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其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期内的,可继续按规定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日起,不再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三、本通知未涉及的内容,执行国家及本市的现行规定。
四、本通知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二O一三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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