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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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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金融稳定理事会和主要经济体均将恢复和处置计划作为完善处置框架、防范和控制金融机构经营失败的负外部性和道德风险、实现有序处置的重要措施。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中将清晰的危机管理、恢复和处置框架作为有效银行监管的前提条件;金融稳定理事会在《金融机构有效处置核心要素》中明确规定了恢复和处置计划的原则和具体要素。美国、欧盟、英国、澳大利亚、瑞士、新加坡和香港等主要经济体均制定了恢复和处置计划的监管指引。 2011年以来,金融监管部门指导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和平安集团制定和更新恢复和处置计划,并先后对信托公司、民营银行提出了全面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的监管要求。为了充分借鉴国际监管良好实践,及时总结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有益经验,银保监会制定了《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于2021年2月26日-5月2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以后于近日正式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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