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体现了哪些恢复和处置的基本原则?
《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明确了依法有序、自救为本、审慎有效、分工合作等四项原则,强调有序恢复和处置,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维护金融稳定。首先,《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严格贯彻“职权法定”原则,依照《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法》等法律要求,明确规定恢复和处置计划应按照法定权限及程序制定与实施。《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规定,可处置性评估应对处置机制和处置工具是否合法可行等进行重点评估。《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强调,启动实施处置计划的,应按照法定权限与风险处置职责,并依法采取排除处置障碍等监管措施,切实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其次,《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强调“自救为本”原则。“自救为本”、严格限制公共救助是国际金融监管的普遍性要求。《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强调,恢复和处置计划应坚持使用机构自有资产、股东救助等市场化渠道筹集资金开展自救,从而有利于强化银行保险机构风险防范化解上的主体责任和股东责任,有效防范道德风险。
再次,《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凸显了恢复和处置计划的审慎有效原则。《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从处置工作实际需要、节约合规成本、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出发,对恢复和处置计划内容要素作了必要精简,通过提供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两套示例的方式,更好地指导机构高质量地制定审慎有效、精简管用的恢复和处置计划。
最后,《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贯彻了分工合作原则,将压实各方责任、形成协同合力贯穿始终。一方面,强化横向协同分工,规定应当依法与有关部门共享恢复和处置计划。强调要落实风险处置中的各方责任,要协调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提供支持。另一方面,强化纵向协同分工和境内外监管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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