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中国保监会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15〕89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15〕89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的独特优势,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防范相关风险,现就规范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资金可以设立私募基金,范围包括成长基金、并购基金、新兴战略产业基金、夹层基金、不动产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以上述基金为主要投资对象的母基金。

  二、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投资方向应当是国家重点支持的行业和领域,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新型城镇化建设等民生工程和国家重大工程;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国家重点支持企业或产业;养老服务、健康医疗服务、保安服务、互联网金融服务等符合保险产业链延伸方向的产业或业态。

  三、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应当事先确定发起人和基金管理人。发起人和基金管理人的名称、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遵循相关规定并履行决策程序。

  四、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发起人应当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下属机构担任,主要负责发起设立私募基金、确定基金管理人、维护投资者利益并承担法律责任,是通过私募基金开展投资业务的载体。

  发起人应当通过制度设计,与相应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划清权利责任边界,确保法律意义上的独立运作;应当通过合同约定,与投资人明确权利责任界定,确保投资风险充分披露。

  五、基金管理人可以由发起人担任,也可以由发起人指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其他下属机构担任,主要负责资金募集、投资管理、信息披露、基金退出等事宜,是私募基金的投资管理机构。

  六、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担任的,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且实际投资的项目不少于3个。

  七、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下属机构担任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其关联的保险机构在下属机构的股权占比合计应当高于30%;

  (二)具有稳定的管理团队,核心决策人员不少于3名,且具有8年以上相关经验;团队成员已完成退出项目合计不少于3个;

  (三)具有独立的、市场化的管理运作机制,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机制、收益分成机制、跟投机制等;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八、基金管理人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服务,包括托管机构、投资咨询机构、募集代理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上述机构应当符合《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九、保险资金设立的私募基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立项的储备项目预期投资规模应当至少覆盖拟募集规模的20%;

  (二)发起人及其关联的保险机构出资或认缴金额不低于拟募集规模的30%;

  (三)配备专属投资管理团队,投资期内具有3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专属投资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

  (四)明确约定投资策略、投资方式、投资领域、投资限制、共同投资、投资集中度、投资流程、决策流程、投后管理、退出机制等;

  (五)建立由主要投资人组成的投资顾问委员会,重点处理关联交易,利益冲突等事项;

  (六)建立托管机制,托管机构符合规定条件。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其关联的保险机构不得为私募基金提供担保,不得以任何方式为私募基金的投资收益或赔偿投资损失向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做出承诺。

  十、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实行注册制度,设立方案在相应的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或者基金发起人向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指定机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涉及新设发起人或基金管理人的,执行《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十一、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可以向保险机构和其他合格投资者募集。保险资金投资该类基金,投资比例遵循《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十二、保险资金设立的私募基金,投资业务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由决策机构中非关联方表决权2/3以上通过,且投资顾问委员会无异议方可实施,投资规模不得超过基金募集规模的50%。

  十三、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于基金募集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和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信息登记平台提交募集情况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

  私募基金存续期间内,发起人和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核心决策团队出现变动、基金管理出现重大风险和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按规定办理注册信息变更事宜。

  十四、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核心团队成员存在下列行为的,中国保监会将其不良行为记入档案:

  (一)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运作不规范,存在重大风险隐患;

  (二)管理团队未能勤勉尽责,未能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投资管理职责;

  (三)未能妥善处理重大突发事件;

  (四)未按照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投资人披露投资风险;

  (五)未按照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监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六)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通知规定的行为。

  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的机构与个人发起设立的私募基金。

  十五、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应当遵守相关规章制度以及行业自律的规定并接受监管。

  十六、保险资金参与发起设立私募基金并投资该基金,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其关联的保险机构在基金管理人的股权占比合计低于30%的,按照《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募集境内资金投向境外市场,参照本通知执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保监会

2015年9月10日


 关联内容
  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3〕44号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765号 
  关于开展2022年原亦麒麟领军人才创办企业贷款贴息补贴申报的通知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214号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213号 
  关于开展缓缴单位申请延长还款期限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第210号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211号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 2023年 第1号 
  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 
  关于开展2023年北京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费补贴项目申报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会〔2023〕4号 
  内地与香港利率互换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2023〕第8号 
  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 2022年第10号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 2022年第9号 
  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办发〔2023〕9号 
  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过渡期工作安排的公告 〔2023〕45号 
  关于开展昌平区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3〕35号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第49号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2023〕2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第205号 
  证券 经纪+业务 管理 办法 
  关于同意在海南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国函〔2023〕23号11 

 关键字
  保险  私募  基金
  中国保监会  保监发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3〕44号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762号

 关于征集2023年度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转让费用补贴支持资金项目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督发〔2022〕50号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第49号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2022年12月12日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2022年 第7号

 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规章制度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资产支持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资产支持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1〕10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确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省(区、市)启动批次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9〕3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人民币协议存款的通知 银发〔2002〕369号

 审计署解读医疗保险基金审计结果公告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95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09〕67号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令 第 56 号

 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41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 京财社〔2017〕2949号

 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工发[2011]38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8〕35号

 关于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批复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社〔2017〕14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17〕60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发〔2015〕48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