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华众创空间 logo
联华众创空间






  银监会 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4〕12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各交易所,各下属单位,各协会:

  为规范商业银行优先股发行,提升商业银行资本质量,保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应符合国务院、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银监会关于募集资本补充工具的条件,且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银监会的审慎监管要求。

  二、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应向银监会提出发行申请,申请文件包括:(一)优先股发行申请;(二)优先股发行方案;(三)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修改的公司章程(草案);(四)股东大会决议;(五)资本规划;(六)最近3个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附注;(七)发行人律师出具的合规性法律意见书;(八)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涉及的资本补充、章程修改等行政许可事项,由银监会相关监管部门一次性予以受理、审查并决定。

  三、商业银行取得银监会的批准文件后,向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证监会依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进行核准。非上市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的,应当按照证监会有关要求,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

  四、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应符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2〕56号)规定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合格标准。

  五、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应在发行合约中明确有权取消优先股的股息支付且不构成违约事件;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的股息不累积到下一计息年度。

  商业银行在行使上述权利时应充分考虑优先股股东的权益。商业银行决定取消优先股股息支付的,应在付息日前至少10个工作日通知投资者。

  六、商业银行不得发行附有回售条款的优先股。商业银行行使赎回权,应遵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七、商业银行应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和《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规定,设置将优先股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条款,即当触发事件发生时,商业银行按合约约定将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商业银行发行包含强制转换为普通股条款的优先股,应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优先股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转换价格和转换数量的确定方式,由发行人和投资者在发行合约中约定。

  商业银行设置优先股强制转换为普通股条款的,股东大会应就优先股强制转换为普通股有关事项进行审议,包括转换价格的确定方式,并履行《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商业银行披露定期报告时,应专门披露优先股强制转换情况。商业银行发生优先股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情形时,应当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并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七条及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履行临时报告、公告等信息披露义务。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还应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八、除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优先股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外,商业银行应按照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构成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求》(银监发〔2013〕33号)的相关规定,公开披露优先股的相关信息。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2014年4月3日


银监会 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4〕12号关联内容
 关联内容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214号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213号 
  关于开展缓缴单位申请延长还款期限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第210号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211号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 2023年 第1号 
  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 
  关于开展2023年北京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费补贴项目申报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会〔2023〕4号 
  内地与香港利率互换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2023〕第8号 
  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 2022年第10号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 2022年第9号 
银监会 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4〕12号关键字
 关键字
  商业银行  优先股  指导意见  资本  发行  补充  一级
  银监会  证监会  银监发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银监会 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4〕12号相关内容
 相关内容

 银保监会 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修订) 银保监发〔2019〕31号

 银监会 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4〕12号

 关于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3〕 39 号

银监会 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4〕12号关键字搜索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虚拟地址出租注册公司

 大兴虚拟地址注册公司

 丰台虚拟地址注册公司

 房山虚拟地址注册公司

 朝阳虚拟地址注册公司

 西城虚拟地址注册公司

 通州虚拟地址注册公司

 石景山虚拟地址注册公司

 河北虚拟地址注册公司

 银监会 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4〕12号

   共享办公工位出租

 大兴共享办公工位出租

 丰台共享办公工位出租

 房山共享办公工位出租

 朝阳共享办公工位出租

 西城共享办公工位出租

 通州共享办公工位出租

 石景山共享办公工位出租

 北京共享办公工位出租

 银监会 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4〕12号

   共享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大兴众创空间办公室

 大兴共享办公室

 大兴会议室出租

 大兴洽谈室出租

 丰台洽谈室出租

 房山洽谈室出租

 朝阳洽谈室出租

 丰台会议室出租

 银监会 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4〕12号

   公司注册地址异常解除

 大兴公司注册地址异常

 朝阳公司注册地址异常

 通州公司注册地址异常

 西城公司注册地址异常

 石景山公司注册地址异常

 丰台公司注册地址异常

 房山公司注册地址异常

 公司注册地址异常

 银监会 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4〕12号

   挂靠地址出租注册公司

 北京挂靠地址注册公司

 延庆挂靠地址注册公司

 西城挂靠地址注册公司

 通州挂靠地址注册公司

 顺义挂靠地址注册公司

 石景山挂靠地址注册公司

 平谷挂靠地址注册公司

 密云挂靠地址注册公司

 银监会 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4〕12号

   政策法规公司信息

 2022年邮政行业发展统计公报解读

 推动新时代三峡文物保护利用创新性发展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发布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公告

 关于开展“薪暖农民工”服务行动的通知 人社厅函〔2023〕65号

 关于印发《科技成果赋智中小企业专项行动(2023—2025年)》的通知 工信部联科〔2023〕64号

 关于印发《质量标准品牌赋值中小企业专项行动(2023-2025年)》的通知 工信部联科〔2023〕63号

 关于印发《2023年北京市交通综合治理行动计划》的通知 京交综治发〔2023〕2号

 关于怀柔区开展2023年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工作的通知

 银监会 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4〕12号




服务与支持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业务洽谈:010-61256989  

微信扫码洽谈

 

虚拟办公

 

财税代理

 

工商登记

 

经营推广

  支持&服务:17319287279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微信小程序

 

微信公众号

 

挂靠公司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