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9〕82号

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9〕82号

  机关各部门,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已经银监会第87次主席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 监 会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条 为引导商业银行有效管理声誉风险,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维护市场信心和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声誉风险是指由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商业银行负面评价的风险。

  声誉事件是指引发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的相关行为或事件。

  重大声誉事件是指造成银行业重大损失、市场大幅波动、引发系统性风险或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声誉事件。

  第三条 商业银行应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公司治理及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和制定声誉风险管理机制、办法、相关制度和要求,主动、有效地防范声誉风险和应对声誉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对社会公众造成的损失和负面影响。

  第四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制定与本行战略目标一致且适用于全行的声誉风险管理政策,建立全行声誉风险管理体系,监控全行声誉风险管理的总体状况和有效性,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批及检查高级管理层有关声誉风险管理的职责、权限和报告路径,确保其采取必要措施,持续、有效监测、控制和报告声誉风险,及时应对声誉事件。

  (二)授权专门部门或团队负责全行声誉风险管理,配备与本行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声誉风险管理资源。

  (三)明确本行各部门在声誉风险管理中的职责,确保其执行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和措施。

  (四)确保本行制定相应培训计划,使全行员工接受相关领域知识培训,知悉声誉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主动维护银行的良好声誉。

  (五)培育全行声誉风险管理文化,树立员工声誉风险意识。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和制定适用于全行的声誉风险管理机制、办法、相关制度和要求,其内容至少包括:

  (一)声誉风险排查,定期分析声誉风险和声誉事件的发生因素和传导途径。

  (二)声誉事件分类分级管理,明确管理权限、职责和报告路径。

  (三)声誉事件应急处置,对可能发生的各类声誉事件进行情景分析,制定预案,开展演练。

  (四)投诉处理监督评估,从维护客户关系、履行告知义务、解决客户问题、确保客户合法权益、提升客户满意度等方面实施监督和评估。

  (五)信息发布和新闻工作归口管理,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发布信息,主动接受舆论监督,为正常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

  (六)舆情信息研判,实时关注舆情信息,及时澄清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

  (七)声誉风险管理内部培训和奖惩。

  (八)声誉风险信息管理,记录、存储与声誉风险管理相关的数据和信息。

  (九)声誉风险管理后评价,对声誉事件应对措施的有效性及时进行评估。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积极稳妥应对声誉事件,其中,对重大声誉事件,相关处置措施至少应包括:

  (一)在重大声誉事件或可能引发重大声誉事件的行为和事件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拟定应对措施。

  (二)指定高级管理人员,建立专门团队,明确处置权限和职责。

  (三)按照适时适度、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的原则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四)实时关注分析舆情,动态调整应对方案。

  (五)重大声誉事件发生后12小时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六)及时向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七)及时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递交处置及评估报告。

  第七条 银行业协会应通过行业自律、维权、协调及宣传等方式维护银行业的良好声誉,指导银行业开展声誉风险管理。

  第八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确定相应职能部门或岗位,负责对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九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监管纳入持续监管框架,对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将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状况作为市场准入的考虑因素。

  第十条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监管中发现商业银行存在声誉风险问题,有权要求商业银行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在重大声誉事件处置中存在严重过失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十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适用本指引。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外资银行分行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十二条 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三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联内容
  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3〕44号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765号 
  关于开展2022年原亦麒麟领军人才创办企业贷款贴息补贴申报的通知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214号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213号 
  关于开展缓缴单位申请延长还款期限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第210号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211号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 2023年 第1号 
  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 
  关于开展2023年北京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费补贴项目申报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会〔2023〕4号 
  内地与香港利率互换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2023〕第8号 
  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 2022年第10号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 2022年第9号 
  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办发〔2023〕9号 

 关键字
  商业银行  风险管理  声誉  指引
  银监会  银监发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0 年 第 4 号

 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9〕82号

 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8〕84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 年 第 12 号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3 年 第 5 号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4年9月2日公布)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5〕5号

 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