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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缓缴单位申请延长还款期限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缓缴单位申请延长还款期限有关工作的通知

  根据《关于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告》(京人社发〔2022〕17号),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参保单位可以申请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需要申请延长补缴期限的缓缴单位,自2023年1月1日起,可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beijing.gov.cn/),在“2022年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模块中选择“申请延长缓缴补缴期限”,参保单位应恪守诚信,同意协议后即申请成功,延长补缴期限功能开放时间为每月1日00:00-25日17:00,具体申请用户手册见附件二。(如协议加载不出来可尝试更换谷歌浏览器)

  缓缴单位线上申请延长期限后需下载打印两份协议书,加盖单位公章,并于90日内邮寄一份盖章协议书至参保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各机构邮寄地址可在申请页面查询。

  附件2:申请延长缓缴补缴期限操作手册

  附件1:关于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告

下载附件
(1)申请延长缓缴补缴期限操作手册.pdf
(2)关于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告.docx

 关联内容
  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3〕44号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765号 
  关于开展2022年原亦麒麟领军人才创办企业贷款贴息补贴申报的通知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214号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213号 
  关于开展缓缴单位申请延长还款期限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第210号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211号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 2023年 第1号 
  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 
  关于开展2023年北京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费补贴项目申报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会〔2023〕4号 
  内地与香港利率互换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2023〕第8号 
  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 2022年第10号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 2022年第9号 
  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办发〔2023〕9号 

 关键字
  还款  期限  开展  缓缴  单位  申请  延长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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