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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缓缴单位申请延长还款期限有关工作的通知
根据《关于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告》(京人社发〔2022〕17号),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参保单位可以申请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需要申请延长补缴期限的缓缴单位,自2023年1月1日起,可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beijing.gov.cn/),在“2022年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模块中选择“申请延长缓缴补缴期限”,参保单位应恪守诚信,同意协议后即申请成功,延长补缴期限功能开放时间为每月1日00:00-25日17:00,具体申请用户手册见附件二。(如协议加载不出来可尝试更换谷歌浏览器)
缓缴单位线上申请延长期限后需下载打印两份协议书,加盖单位公章,并于90日内邮寄一份盖章协议书至参保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各机构邮寄地址可在申请页面查询。
附件2:申请延长缓缴补缴期限操作手册
附件1:关于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告
关于向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发送还款短信提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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