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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缓缴单位申请延长还款期限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缓缴单位申请延长还款期限有关工作的通知

  根据《关于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告》(京人社发〔2022〕17号),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参保单位可以申请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需要申请延长补缴期限的缓缴单位,自2023年1月1日起,可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beijing.gov.cn/),在“2022年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模块中选择“申请延长缓缴补缴期限”,参保单位应恪守诚信,同意协议后即申请成功,延长补缴期限功能开放时间为每月1日00:00-25日17:00,具体申请用户手册见附件二。(如协议加载不出来可尝试更换谷歌浏览器)

  缓缴单位线上申请延长期限后需下载打印两份协议书,加盖单位公章,并于90日内邮寄一份盖章协议书至参保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各机构邮寄地址可在申请页面查询。

  附件2:申请延长缓缴补缴期限操作手册

  附件1:关于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告

下载附件
(1)申请延长缓缴补缴期限操作手册.pdf
(2)关于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告.docx
关于开展缓缴单位申请延长还款期限有关工作的通知关联内容
 关联内容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765号 
  关于开展2022年原亦麒麟领军人才创办企业贷款贴息补贴申报的通知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214号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213号 
  关于开展缓缴单位申请延长还款期限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第210号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211号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 2023年 第1号 
  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 
  关于开展2023年北京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费补贴项目申报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会〔2023〕4号 
  内地与香港利率互换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2023〕第8号 
关于开展缓缴单位申请延长还款期限有关工作的通知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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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款  期限  开展  缓缴  单位  申请  延长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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