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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现将《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3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更好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现就深化本市投融资体制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着力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更加注重事前政策引导、事中事后监管约束和过程服务,建立完善企业自主决策、融资渠道畅通,职能转变到位、政府行为规范,宏观调控有效、法治保障健全的新型投融资体制,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优化企业投资管理,充分激发社会投资动力和活力

  (一)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坚持企业投资核准范围最小化,原则上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投资行为。对极少数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政府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确需依法进行审查把关的,应将相关事项以清单方式列明,最大限度缩减核准事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二)建立投资项目“三个清单”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公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时修订并公布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除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外,一律实行备案制,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备案机关备案。建立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权力清单制度,将各级政府部门行使的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职权以清单形式明确下来,严格遵循职权法定原则,规范职权行使,优化管理流程。建立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责任清单制度,厘清各级政府部门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职权所对应的责任事项,明确责任主体,健全问责机制。建立健全“三个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做到依法、公开、透明。(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审改办、市各有关部门)

  (三)探索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率先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变“先批后建”为“先建后验”,探索创新以政策性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为核心的管理模式,努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并在中关村科学城、怀柔科学城、未来科学城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逐步推广。相关审批部门应通过本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一次性告知项目准入条件和标准,并以条目式综合告知单形式列出,企业按照准入条件和规划、环保、节能、消防、人防、安全、质量等标准,公开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在取得项目建设用地等必要的手续后即可开工建设。项目竣工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相关区政府负责集中组织开展专项验收、质量验收和综合开发验收,对建设项目公开承诺履行情况和整体交付使用条件进行综合审查。相关审批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过程服务,及时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审改办、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相关区委区政府)

  (四)优化投资项目管理流程。实行备案制的投资项目,备案机关要通过本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提供快捷备案服务,不得设置任何前置条件。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各级政府部门要依托本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并联核准。精简投资项目准入阶段的相关手续,只保留规划意见、用地预审等必要的手续作为前置条件。继续推动审批部门协同下放审批权限,原则上由区级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立项的项目,相关审批事项由区级部门办理。优化设置评估环节,探索建立多评合一、统一评审的新模式。加快推进中介服务市场化进程,打破行业、地区壁垒和部门垄断,切断中介服务机构与政府部门间的利益关联,建立公开透明的中介服务市场。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取消投资项目报建阶段技术审查类的相关审批手续。(责任单位:市政府审改办、市政务服务办、市各有关部门、各区委区政府)

  (五)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各类企业要严格遵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和标准规定,依法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切实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自觉规范投资行为。对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或备案手续以及未按照核准内容进行建设的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产等处罚;对于未依法办理其他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以及建设过程中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项目,相关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各类投资中介服务机构要坚持诚信原则,加强自我约束,增强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塑造诚信高效、社会信赖的行业形象。有关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健全行业规范和标准,提高服务质量,不得变相审批。(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区委区政府)

  三、健全投资管理体制,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和带动作用

  (六)严格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资金只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和民生改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原则上不支持经营性项目。对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公用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项目,政府不再全额投资。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投资方向和结构,提高投资效率。(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七)优化政府投资安排方式。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也可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引导。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在明确各方权益的基础上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根据发展需要,依法发起设立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公共服务发展基金、住房保障发展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绿色发展基金等各类基金,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加快本市政府融资平台的市场化转型。(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各区委区政府)

  (八)规范政府投资管理。建立本市政府投资项目滚动储备库,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合理安排政府投资。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入库管理办法,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政府投资。完善政府投资项目信息统一管理机制,用好本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项目信息共享。改进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要在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科学论证基础上,严格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决算;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的项目,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或者在审批立项时一并批复;经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批准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可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市委、市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明确任务分工,建设内容和标准统一的项目,可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下达专项建设任务,按照“制定任务、下达资金、检查验收”的方式进行管理,具体立项等审批手续由区级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对建设内容单一、建设地点分散、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简化审批手续,直接审批达到初步设计及概算深度的实施方案。(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委区政府)

  (九)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严格投资概算、建设标准、建设工期等要求。探索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全过程咨询和管理。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进度下达投资计划,确保政府投资及时发挥效益。严格概算执行和造价控制,健全概算审批、调整等管理制度。完善政府投资监管机制,加强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强化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完善竣工验收制度和后评价制度,健全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鼓励有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运营管理。建立社会监督机制,推动政府投资信息公开,鼓励公众和媒体对政府投资进行监督。(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审计局、各区委区政府)

  (十)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各区、各部门、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和财力状况,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在交通、市政公用、环保、医疗、养老等领域采取单个项目、组合项目等多种形式,扩大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健全发展改革、财政、金融、行业主管部门等协同配合机制,加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进力度。合理把握价格、土地、金融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力度,稳定项目预期收益。发挥工程咨询、金融、财务、法律等方面专业机构作用,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性、项目管理的专业性和项目实施的有效性。(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各有关部门、各区委区政府)

  四、加大创新力度,拓宽融资方式和渠道

  (十一)大力发展直接融资。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拓宽投资项目融资渠道,支持有真实经济活动支撑的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资产,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更好地服务投资兴业。结合国有企业改革和混合所有制机制创新,优化能源、交通等领域投资项目的直接融资;选择条件较为成熟的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开展股权多元化试点,引入主业匹配、管理规范、实力较强的战略投资者。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投资项目的支持力度,有针对性地为“双创”项目提供股权、债权以及信用贷款等融资综合服务;研究设立风险补偿基金,支持商业银行开展投贷联动金融创新。支持本市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上市进行股权和债券融资,支持企业在“新三板”、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融资、并购,支持企业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上进行报价、发行、转让,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项目收益债等,为投资项目筹措资金。设立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充分发挥北京市科技创新基金作用,与社会资本形成合力,加大科技创新领域投资,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供有力支撑。依法依规发行政府债券,用于公共领域、重点区域重点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各有关部门)

  (十二)发挥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等的积极作用。支持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加大对本市城镇棚户区改造、生态环保、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创新等重大项目和工程的资金支持力度。鼓励保险资金通过债权、股权、资产支持等多种方式,支持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工程、新型城镇化等领域的项目建设。加大政策性担保支持力度,研究设立融资担保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参股担保机构,支持担保公司开展中小微企业、“三农”企业和科技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健全政银企社合作对接机制,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加强项目对接合作。(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投资促进局)

  (十三)加快构建更加开放的投融资体制。创新有利于深化对外合作的投融资机制,用好各类资金,为本市企业走出去和重点合作项目提供更多投融资支持。完善境外发债备案制,鼓励和支持本市资信状况好、偿债能力强的企业发行外债,募集资金优先用于“一带一路”建设等重大工程和重点领域。加强与境外企业、金融机构等之间的多层次投融资合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金融局)

  五、切实转变职能,提高政府服务管理水平

  (十四)深化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按照国务院对本市开展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的批复精神,坚持改革创新、大胆探索,依法行政、稳妥推进,通过先行先试,提高投资项目审批服务效率和监管水平,努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责任单位:市政府审改办、市各有关部门)

  (十五)创新服务管理方式。加快建设集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功能于一体,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贯通、协同联动、一网办理、运行高效的政务服务体系。探索建立并逐步推行投资项目审批首问负责制。充分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完善本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功能,联通各级政府部门,实现一口受理、网上办理、规范透明、限时办结。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统一代码制度,统一汇集审批、建设、监管等项目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同时推动信息公开,提高透明度。各有关部门要制定项目审批工作规则和办事指南,及时公开受理情况、办理过程、审批结果,发布政策信息、投资信息、中介服务信息等,为企业投资决策提供参考和帮助。鼓励新闻媒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对政府的服务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推动服务管理重心下移,加强业务指导和基层投资管理队伍建设,给予各区更多自主权,充分调动其积极性。(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办、市政府审改办、市各有关部门、各区委区政府)

  (十六)加强规划政策引导。充分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标准等对投资活动的引导作用,并为监管提供依据。把发展规划作为引导投资方向,稳定投资运行,规范项目准入,优化项目布局,合理配置资金、土地、能源资源、人力资源等要素的重要手段。严格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等,为各类投资活动提供依据和指导。结合本市实际,加快构建更加科学、更加完善、更具操作性的行业准入标准体系,制定修订更加严格的能耗、水耗、用地、碳排放、污染物排放、安全生产等技术标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国土委、市环保局、市各有关部门)

  (十七)健全监管约束机制。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监管责任,统筹发挥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监管职能,共享监管信息,实现协同监管。依托本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确保项目合法开工、建设过程合规有序。各有关部门要完善制度规范,制定监管工作指南和操作规程,促进监管工作标准具体化、公开化。加大执法力度,提升执法水平,严格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投资建设行为。实施投融资领域相关主体信用承诺制度,建立异常信用记录和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统一管理服务平台,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约束机制,促使相关主体切实强化责任,履行法定义务,确保投资建设市场安全高效运行。(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各有关部门、各区委区政府)

  六、强化组织实施,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分工协作,加强协调联动;对本实施意见中已列入相关工作方案的改革事项,要抓紧组织实施;对新确定的改革事项,要制定具体方案,明确时间节点,积极有序推进,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区委区政府)

  (十九)完善法规制度。及时跟踪对接国家关于政府投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社会信用、股权投资等方面的立法进展情况,结合本市实际,完善与投融资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保护各方权益,维护竞争公平有序、要素合理流动的投融资市场环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金融局、市政府法制办)

  (二十)推进配套改革。按照中央部署,加快推进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领域改革,规范并完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完善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和土地资源配置机制。加快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和创新,健全金融市场运行机制。投融资体制改革与其他领域改革要协同推进,形成叠加效应,充分释放改革红利。(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二十一)转变工作作风。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干部队伍特别是基层一线办事人员的教育培训,引导其牢固树立主动服务理念,强化责任意识和专业精神,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营造良好的投资创业环境。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要从干部队伍管理层面,建立健全相关考核奖惩机制。(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区委区政府、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

  (二十二)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各种媒介对投融资体制改革有关政策法规进行广泛宣传解读,及时报道各项工作进展和实际成效,最大限度凝聚共识、汇聚力量,形成改革发展合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委宣传部、市各有关部门、各区委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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