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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投资项目四阶段并联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海行规发〔2015〕6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投资项目四阶段并联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海行规发〔2015〕6号

  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投资项目四阶段并联审批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3日

海淀区投资项目四阶段并联审批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区投资项目审批工作,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方便申请人,固化我区投资改革试点成果,建立投资服务新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京政发〔2013〕2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86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区《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海政办发〔2013〕76号)的要求及试点工作运行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主要权限在区级部门的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和科技园区内的科研类产业项目适用于本办法,具体事项按区政府对外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第三条 投资项目审批采取分阶段并联审批模式,将投资项目审批工作分为立项阶段、规划设计阶段、供地阶段和开工阶段等四个阶段,按照试点运行要求实现分阶段“一口受理、统一看现场、一口办结”,内部并联审批。

第二章 管理机制及部门职责

  第四条 并联审批管理机制。本工作在海淀区经济体制与转变政府职能专项改革工作组(以下简称专项改革小组)的领导下开展。

  区编办负责本区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工作的总体协调。

  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政务中心)负责推进本区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具体工作、协调跨阶段业务事项、制订监督管理制度、全面跟踪监督项目情况并定期向区监察局及专项改革小组通报。具体承担:投资项目并联审批业务协同平台的建设工作,业务协同、文件流转的服务保障工作,设置投资项目综合窗口并承担综合窗口的具体工作,对项目的全程监督管理。

  区监察局负责监察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并联审批牵头部门职责。牵头部门区发展改革委、国土海淀分局、规划海淀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分别负责立项阶段、供地阶段、规划设计阶段、开工阶段的组织实施及协调工作,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有关部门拟订或调整本阶段并联审批的具体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本阶段的审批事项、涉及的并联审批部门、多部门运行环节设计及时间节点等内容,方案由区政务服务管理委员会审定;

  (二)确定本阶段事项办理的材料清单并制作一次性告知单向社会公示;

  (三)负责本阶段项目申请材料的统一接收和流转;

  (四)组织联席会商会审和实地核查;

  (五)督促并联审批组成部门及时作出审批决定,并颁发、送达许可证件;

  (六)对本阶段并联审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涉及其他阶段工作的,及时向区政务中心提出协调建议;

  (七)定期向区政务中心通报并联审批实施情况;

  (八)即时向并联审批业务协同平台上报本阶段审批进度和本单位相关审批数据,并督促本阶段并联审批组成部门上报进度和审批数据。

  第六条 并联审批组成部门职责。区水务局、区环保局、区园林绿化局、区民防局、区市政市容委、海淀交通支队、海淀消防支队、区气象局、区文化委等为并联审批组成部门,负责配合牵头部门完成相应阶段的审批工作,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向牵头部门提供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内容及变更情况;

  (二)按照并联审批工作机制要求,完成本部门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查、决定以及送达工作;

  (三)参加牵头部门组织的联席会商会审和实地核查,完成并联审批中涉及本部门的协调调度工作;

  (四)即时向并联审批业务协同平台上报本部门审批进度和审批数据。

第三章 并联审批流程

  第七条 并联审批咨询及申请。申请人可向本阶段牵头部门或综合窗口提出审批咨询请求,由综合窗口进行信息登记,牵头部门或综合窗口提供初步咨询,如有需要可请牵头部门组织并联审批组成部门提供咨询服务,遇特殊情况可由并联审批组成部门直接提供专项咨询服务。原则上牵头部门在咨询完成后需采用书面形式,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并联审批所涉及的具体审批事项、审批条件以及申请材料目录等内容。

  申请人可向本阶段牵头部门提出审批申请,由牵头部门组织实施并联审批。

  第八条 一口收件。申请人应根据书面告知的内容,向牵头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牵头部门应当场清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统一接收并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凭证。

  牵头部门应自出具收件凭证之日起,按本阶段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要求及时将相关申请材料转送并联审批组成部门。

  第九条 一次性补正告知。收到申请材料后,本阶段并联审批部门审核认定需申请人补正材料,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原则上由牵头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必要时可组织并联审批组成部门同时参与。

  第十条 实地核查工作的组织。并联审批组成部门需实地核查,应事先告知本阶段牵头部门。

  两个以上并联审批部门需对并联审批事项进行实地核查且可同时进行的,本阶段牵头部门应组织或授权某个实施实地核查的并联审批组成部门组织联合进行。

  第十一条 审批决定及一口发证。并联审批组成部门应当在具体实施方案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作出审批决定,并颁发许可证件、送达申请人。

  许可证件原则上由牵头部门统一送达申请人。有特殊原因需并联审批组成部门直接送达申请人的,并联审批组成部门应征得牵头部门同意方可送达,同时需将许可结果抄送牵头部门。

  并联审批部门未在具体实施方案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牵头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并将有关情况即时报送区政务中心。经区政务中心核实,存在不履行、违法履行、不当履行职责情形的,区政务中心应将有关问题线索移送区监察局。

第四章 运行协调机制

  第十二条 并联审批方案的调整。牵头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与本阶段审批组成部门商议后可对并联审批方案进行调整,调整情况应抄送区政务中心备案。方案调整后若造成该阶段整体办理时限增加或影响全流程并联审批执行等重大变更情况,需报请区政务服务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方可执行;与本办法第三条改革要求不符的调整,需报请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相关会议审议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联席会商会审的组织。在并联审批实施过程中,原则上由牵头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联席会商会审。审批组成部门需与其他部门协商,如涉及部门较多或需形成正式会商意见,可向牵头部门提出联席会商会审的建议。联席会商会审由参会部门的首席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参会,确保当场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三级协调机制。并联审批实施过程中如有需协调事项,原则上由牵头部门进行协调。牵头部门经协调无法解决或跨阶段无法协调的,由区政务中心进行协调。经区政务中心协调无法解决的,区政务中心及时报区政府主管领导协调解决。区政务中心应介入跟踪各级协调工作,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各级协调会由首席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参会,确保协调事项及时解决。

第五章 监督监察

  第十五条 运行监督。并联审批部门应按各自职责,依法对当事人从事经本部门批准的行政审批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牵头部门监督项目并联审批的过程,并建立信息档案,将各部门办理情况记入档案,待项目办结后抄送区政务中心。区政务中心对各部门的行政审批工作进行实时跟踪,并将工作进展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测评,对各部门运行中发生的问题即时通报、监督改正,对不能改正的问题移交区监察局处理。

  第十六条 牵头部门和并联审批组成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由区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并联审批中涉及实行告知承诺审批事项的,按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执行。由区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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