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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意见 海行规发〔2013〕3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意见

海行规发〔2013〕3号

  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意见》(京政发〔2012〕23号)、《关于落实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实施方案》(京海发〔2013〕15号)等精神,深化首都科技金融综合改革,强化金融对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支撑作用,抓住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机遇,借助区域互联网金融资源优势,推动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建成全国互联网金融中心,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是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促消费的重要实践。互联网金融作为科技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互联网与金融相结合的新型业态,是借助于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兴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有效促进信息消费,极大支持电子商务发展,为科学发展和包容性增长提供重要支撑。

  (二)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是建设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重要内容和龙头抓手。作为我国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发展的策源地和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海淀区在大数据、云计算、下一代互联网等领域具有强大的产业技术核心竞争力,同时金融业发展态势良好,互联网金融企业约占法人金融机构十分之一,为海淀互联网金融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对建设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推动海淀自主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三)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有利于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压力。互联网金融在资金需求方与资金供给方之间提供了有别于传统银行业和证券市场的新渠道,提高了资金融通的效率。互联网金融通过大数据分析有助于解决信息不对称和信用问题,提供更有针对性的特色服务和更多样化的产品,有效扩大了中小微企业、个体创业者和居民等群体受益面。

二、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发展目标

  (四)指导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推动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同步协调发展。解放思想、深化改革,优化互联网金融发展生态环境,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集聚各方资源,跨界融合,共同推进互联网金融发展,促进金融创新与改革,支持经济结构调整。

  (五)基本原则。坚持政策引领,服务国家战略,强化市区两级联动和错位支持;坚持市场引导,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市场配置金融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坚持先行先试,深化改革开放,加快创新政策在海淀试点;坚持产融结合,加强良性互动,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和互联网金融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坚持风险可控,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正确处理创新发展、政府监管以及行业自律的关系,实现包容性增长。

  (六)发展目标。围绕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目标要求,积极落实和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打造全国创新资本中心。力争用3-5年时间,打造一批位居全国前列的P2P、众筹以及具有融资信贷功能的第三方支付类标杆性企业,引领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发展。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吸引互联网金融机构聚集

  (七)依托区域IT产业优势,创新发展互联网金融。吸引依托互联网、移动通信和大数据处理等技术机构在海淀区聚集发展,加强信息安全、大数据存储和带宽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其开展资金融通、支付、机构间交易结算平台等金融业务。支持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基于互联网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网络信贷、金融电商、众筹融资、商业保理、互联网金融门户等互联网金融机构,以及具有互联网金融交易的要素机构在海淀发展。鼓励银行、保险、证券等传统金融机构向互联网金融模式转变,设立电商机构和互联网金融研发中心。

  (八)大力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在海淀注册设立。工商海淀分局要简化登记审核流程,缩短审核时间,提升审核效率。向市工商局积极争取在海淀区注册的企业名称中使用“金融信息服务”字样或经营范围中使用“基于互联网的金融信息服务、撮合交易”等字样。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在海淀开展各项互联网金融创新服务业务,区金融办对申请政策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实行登记管理。

  (九)对2013年之后(含2013年)新设立或新迁入海淀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在海淀区注册纳税并经我区认定为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可参照金融机构享受《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2〕7号)相关的购房补贴和三年租房价格补贴。入驻海淀区科技金融重点楼宇(中关村金融大厦、中关村PE大厦、互联网金融中心等)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享受海淀区科技金融重点楼宇支持政策,给予三年的房租价格补贴,第一年50%、第二年50%、第三年30%。上述政策不重复享受。

  (十)支持重点引进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在海淀长期发展。按照《海淀区重点企业服务和引进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2〕6号),根据其对海淀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带动作用、区域贡献情况等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额度不超过其自注册或迁入年度起三年内区级财政贡献的50%。探索建立互联网金融机构政府专项服务通道,依托专业研究机构,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资质以及相关人才进行认定和评级,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对认定的重点互联网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给予北京户口、工作居住证、子女入学、公租房等方面政策支持。

  (十一)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纳入现有5亿元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统一管理。该基金按照《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海政办发〔2013〕3号)进行出资管理和绩效评价。

  (十二)鼓励海淀企业围绕互联网和金融的结合大力开展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将互联网金融作为海淀现代服务业试点的重要内容。支持互联网金融重点企业和机构在海淀进行业务布局。建立市场化的项目发现机制,挖掘、引导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项目和企业在海淀落地,形成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聚集效应。

  (十三)鼓励和推动传统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金融转型升级。鼓励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等准金融机构向互联网金融模式转变。对转型的金融机构设立电商机构、实体化互联网金融研发中心参照金融机构予以支持。对我区认定的总部型互联网金融企业,按照海淀区发展总部经济的有关政策予以支持,对高管人员给予个人奖励。对于引进总部型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中介组织,按照海淀区发展总部经济有关政策给予奖励。

  (十四)鼓励互联网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开展融资支持。积极落实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政策,建立市区两级互补性风险补偿资金。通过互联网金融模式开展中小微企业融资业务的机构按照海淀区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予以支持,按照《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2〕7号),根据其业务量规模给予其风险补贴和业务增量补贴,补贴上限400万元。对通过互联网金融模式获得资金支持且符合区域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文化创意、信息技术、移动互联网和科技服务业等行业企业,按照《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2〕7号)相关政策,给予中小微企业贴息支持,贴息上限100万元。在此基础上,落实中关村管委会支持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政策,对我区认定的重点互联网金融企业发生的贷款,给予一定的贴息支持,形成政策合力。

  (十五)支持主要面向互联网金融企业服务的孵化器、加速器、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实践基地等创新创业服务载体的发展。按照《海淀区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2〕3号),对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低成本办公空间的创新创业服务载体给予房租补贴,年度租金补贴不超过200万元,最多补贴三年。对于拥有专业服务团队,具有项目发现、筛选、孵化、投资能力的创业服务主体,根据对其服务能力、孵化企业数量和效果的年度评估情况,给予适当的房租补贴及业务经费支持。同一机构在一年内获得的上述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350万元。落实中关村管委会支持面向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孵化器政策,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房租补贴和业务经费补贴,连续支持不超过两年;对新认定的创新型孵化器,原则上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十六)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中介服务体系。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发布各细分行业自律公约,推动行业规范发展。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要素市场等其他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优势,加强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规律的研究。

  (十七)建立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加强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与金融业跨界结合的学术、商业、产业研究,加强社会组织创新,鼓励设立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对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发起设立给予支持。

  四、推动互联网金融功能区建设,拓展产业发展空间

  (十八)加快建设互联网金融功能区。以中关村西区为重点,加快建设国家科技金融功能区,在中关村西区打造互联网金融中心和创新金融大厦,打造海淀区互联网金融品牌。

  (十九)加快建设互联网金融产业园和基地。拓展互联网金融发展空间,以宝蓝大厦为核心打造互联网金融产业园,以中关村软件园二期为基础打造互联网金融基地,形成互联网金融产业聚集态势。

  五、完善配套服务体系,优化互联网金融发展环境

  (二十)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人才培训机制与培养体系。加大中高层次互联网金融人才培训力度,以吸引、培训人才为促进海淀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对相关互联网金融人才的培训费用予以适当的补贴,对相关机构组织开展的培训工作予以奖励,形成互联网金融人才梯队。协助企业引进的海外留学归国人员申请享受扶持政策,积极推荐我区认定的重点互联网金融机构高管及核心骨干参加“千人计划”等方面的选拔。

  (二十一)加强互联网金融创新文化建设,激发创新活力。鼓励各类机构加强互联网金融研究与创新,探索新型融资模式。支持互联网金融人才自主创业及其创业项目孵化工作,建立互联网金融创业导师机制,扶持创新性企业成长。

  (二十二)建立健全区域信用体系。搭建互联网综合服务平台,建立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企业、第三方支付机构等对接机制。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通过技术接口接入权威征信系统,探索和研究建立面向资产证券化、股权投资基金份额转让等金融交易的征信评估系统。建立政府部门信用信息交换机制,完善对企业基础信用、企业政务信用、企业经营信用等信息的归集、征集和共享机制。

  (二十三)加强金融风险防范。不断增强协助金融机构防范和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加强金融风险预警和处置力度,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支持金融机构、金融认证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中介组织、行业协会、专业园区等参与企业信息征集与信用评级工作。

  (二十四)打造海淀互联网金融中心品牌。支持互联网金融博物馆落户,成立中关村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联盟,打造互联网金融媒体圈。加强宣传推介,举办互联网金融全球峰会并通过金博会、京港洽谈会等活动,树立海淀互联网金融中心品牌形象。

  六、加强保障措施,推动互联网金融中心建设

  (二十五)组织领导。由海淀区建设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领导小组协调推进互联网金融中心建设的各项工作,加强与上级部门的协调沟通,强化工作联动。

  (二十六)沟通协调。加强部门联动,建立与“一行三会”及在京管理机构的沟通合作机制,争取政策突破和创新在我区先行先试。

  (二十七)资金保障。本意见涉及的支持资金从海淀区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本意见由海淀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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