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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9〕21号
现公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10月18日
附件:《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9〕21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6〕 18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5〕 10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购买、出售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有关比例计算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1〕 5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0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1〕 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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