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华众创空间
联华众创空间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关于修改《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6〕 16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6〕 16 号

  现公布《关于修改〈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 监 会

2016年9月9日

  关于修改《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第十二条修改为:“上市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草案后主动终止重大资产重组进程的,上市公司应当同时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1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并予以披露。

  “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因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终止审核的,上市公司应当同时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12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并予以披露。”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2012年11月6日公布 根据2016年9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

  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防控和打击内幕交易,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以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好重大资产重组信息的管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增强保密意识。

  第三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研究、筹划、决策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原则上应当在相关股票停牌后或者非交易时间进行,并应当简化决策流程、提高决策效率、缩短决策时限,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如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方案论证的,应当在相关股票停牌后进行。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应当及时主动向上市公司通报有关信息,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股票停牌和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各方初步达成实质性意向或者虽未达成实质性意向但预计该信息难以保密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停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进行分阶段信息披露,充分揭示风险。

  第五条 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后,证券交易所立即启动二级市场股票交易核查程序,并在后续各阶段对二级市场股票交易情况进行持续监管。

  第六条 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如该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涉嫌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受理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中国证监会暂停审核。

  第七条 按照本规定第六条不予受理或暂停审核的行政许可申请,如符合以下条件,未受理的,中国证监会恢复受理程序,暂停审核的恢复审核:

  (一)中国证监会或者司法机关经调查核实未发现上市公司、占本次重组总交易金额比例在20%以上的交易对方(如涉及多个交易对方违规的,交易金额合并计算),及上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存在内幕交易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司法机关经调查核实未发现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占本次重组总交易金额比例在20%以下的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上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主体等存在内幕交易的;或者上述主体虽涉嫌内幕交易,但已被撤换或者退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的。

  (三)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事项未涉及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主体的。

  依据前款第(二)项规定撤换财务顾问的,上市公司应当撤回原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重新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上市公司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等作出变更导致重大资产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还应当重新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根据履行职责掌握的情况,确认不予受理或暂停审核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及时恢复受理或者审核。

  上市公司有证据证明其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经聘请的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主体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确认意见,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恢复受理或者审核的申请。中国证监会根据履行职责掌握的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受理或者审核。

  第九条 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存在重大市场质疑或者有明确线索的举报,上市公司及涉及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就市场质疑及时作出说明或澄清;中国证监会应当对该项举报进行核查。如果该涉嫌内幕交易的重大市场质疑或者举报涉及事项已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主体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中国证监会终止审核,并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或者其聘请的财务顾问。

  第十一条 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被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恢复受理程序、暂停审核、恢复审核或者终止审核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公告并作出风险提示。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草案后主动终止重大资产重组进程的,上市公司应当同时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1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并予以披露。

  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因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终止审核的,上市公司应当同时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12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并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七条所列主体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自立案之日起至责任认定前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上述主体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机关作出相关裁判生效之日起至少36个月内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交易相关方、证券公司及证券服务机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执法工作。拒不配合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并将实施监管措施的情况对外公布。

  第十五条 关于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分立的行政许可事项,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2年12月17日起施行。


 关联内容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支持外商投资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发展鼓励清单、负面清单和项目公司业务正面清单的通知 金办发〔2024〕91号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开展普惠托育服务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技管发〔2024〕11号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低噪声施工设备推荐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典型案例征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提质增效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京经信发〔2024〕40号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征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目录修订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专精特新企业服务站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开展北京市专精特新企业服务站申报工作的通知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2024〕第7号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征集机器人加工资源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2024年工业和信息化百项团体标准应用推广典型案例遴选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办发〔2024〕31号 
  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 〔2024〕 8 号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等8部门关于印发《金融服务首都文化、旅游、体育及相关产业快速恢复和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银京发〔2023〕5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24〕34号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关于组织开展京津冀2024年度第一批高精尖产业筑基工程项目揭榜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开展北京市未来产业育新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征集京津冀新一代信息技术解决方案及典型应用场景的通知 

 关键字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股票  交易  异常  相关  决定  监管  加强  暂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9〕19号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59号

 关于修改《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6〕 16 号

 关于修改《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6〕 17 号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 12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购买、出售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有关比例计算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1〕 5 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6〕 17 号

 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6〕 16 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9〕 19 号



 公司地址变更代办

北京市延庆区公司地址变更代办

北京市西城区公司地址变更代办

北京市通州区公司地址变更代办

北京市顺义区公司地址变更代办

北京市石景山区公司地址变更代办

北京市平谷区公司地址变更代办

北京市密云区公司地址变更代办

北京市门头沟区公司地址变更代办

北京市怀柔区公司地址变更代办

北京市海淀区公司地址变更代办

北京市丰台区公司地址变更代办

北京市房山区公司地址变更代办

北京市东城区公司地址变更代办

北京市大兴区公司地址变更代办

北京市朝阳区公司地址变更代办

北京市昌平区公司地址变更代办

北京市区公司地址变更代办


 工商注册办理

北京市延庆区工商注册办理

北京市西城区工商注册办理

北京市通州区工商注册办理

北京市顺义区工商注册办理

北京市石景山区工商注册办理

北京市平谷区工商注册办理

北京市密云区工商注册办理

北京市门头沟区工商注册办理

北京市怀柔区工商注册办理

北京市海淀区工商注册办理

北京市丰台区工商注册办理

北京市房山区工商注册办理

北京市东城区工商注册办理

北京市大兴区工商注册办理

北京市朝阳区工商注册办理

北京市昌平区工商注册办理

北京市区工商注册办理


 办公工位出租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财务业务

公司登记

关于我们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特点优势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银行业务

企业登记

客户推荐佣金

单间时租

经营异常

挂靠公司

联系我们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昌平公司注册地址出租朝阳公司注册地址出租大兴公司注册地址出租东城公司注册地址出租房山公司注册地址出租丰台公司注册地址出租海淀公司注册地址出租怀柔公司注册地址出租门头沟公司注册地址出租密云公司注册地址出租
平谷公司注册地址出租石景山公司注册地址出租顺义公司注册地址出租通州公司注册地址出租西城公司注册地址出租延庆公司注册地址出租公司注册地址出租北京公司注册地址出租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