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5〕 10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5〕 10 号

  现公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 监 会

2015年4月23日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

  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9号)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但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除外。”考虑到《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行为的特殊性,为防止化整为零规避监管,严格执行拟注入资产须符合完整性、合规性和独立性要求,现就该规定中相关计算原则提出适用意见如下:

  (一)执行累计首次原则,即按照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中累计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含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同时,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资产的交易行为),占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累计首次达到100%以上的原则;

  (二)执行预期合并原则,即收购人申报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时,如存在同业竞争和非正常关联交易,则对于收购人解决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所制定的承诺方案,涉及未来向上市公司注入资产的,也将合并计算。

  二、《重组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现就该规定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配套融资提出适用意见如下: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的部分配套资金,所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100%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超过100%的,一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

  不属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配套资金的上市公司再融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证监会公告〔2011〕17号)同时废止。


 关联内容
  关于开展2023年产业链龙头企业自荐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3年当年升规先进制造业企业奖励工作的通知 
  关于组织开展2023北京智慧城市场景创新需求清单揭榜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通知 京环发〔2023〕15号 
  关于开展2023年度中国软件名园创建申请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优化提升工业用地市政基础设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技管发〔2023〕14号 
  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遴选和2017-2019年(前三批)试点示范复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组织召开全市第二次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工作培训会的通知 
  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未来产业创新任务揭榜挂帅的通知 
  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北京市第二批第二年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质量发展资金强创新促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组织开展北京地区工业领域数据安全典型案例遴选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人工智能算力券实施方案(2023—2025年)》 的通知 
  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遴选认定和复核评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开展工业设计助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优秀案例征集工作的通知 
  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揭榜挂帅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键字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  法律  适用  第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9〕21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5〕 10 号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六条证券公司开展境外证券投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6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3号》证监会公告〔2018〕25号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完成时点认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9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1〕 3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0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1〕 4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6〕 18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购买、出售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有关比例计算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1〕 5 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