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区支持众创空间发展的实施细则
为落实《房山区支持众创空间发展的实施意见》(房政发〔2015〕2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充分发挥政策对优化区域创业环境、促进创新创业型企业发展的作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认定标准
第一条对于由房山区重点功能区、高等院校、重点企业、行业领军人才、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各类创新主体(以下简称“房山区各类创新主体”)兴办的、信誉良好的创业孵化区域,可向房山区众创空间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办公室提出众创空间资格认定申请,通过认定的,可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一)商务楼宇认定标准:
总建筑面积在1 万平方米及以上并且经营性建筑面积 在 6000 平方米及以上的商务楼宇,或经营性建筑面积在 5000 平方米及以上的纯商务楼宇,管理服务机构自有或租期5年以上,公共服务面积不低于10%,产权具有合法性,房屋用途与使用用途保持一致。
(二)科技型企业创业孵化集聚区认定标准:
总建筑面积500平方米及以上,管理服务机构自有或租期5年以上,公共服务面积不低于20%,产权具有合法性,房屋用途与使用用途保持一致,直接面向科技类和文化创意类及相关产业的创业期中小微企业出租的场所,具体参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型企业创业孵化集聚区管理办法(试行)》相关标准。
(三)创新工厂认定标准:
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标准化厂房或闲置厂房,管理服务机构自有或租期5年以上,产权具有合法性,直接面向创新创业及相关产业的中小微企业出租的场所。
第二条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向工作组办公室提出创新创业型企业认定申请。
1、申请企业符合首都产业功能定位,符合国家、北京市和房山区相关产业政策。
2、申请企业的工商、税务和统计关系必须在房山区,且为2015年1月1日起新入驻房山区众创空间的企业。
3、申请企业实际办公场所应为经工作组认定的众创空间。
4、申请企业应在入驻众创空间内实地经营办公,禁止享受租金减免政策期间对经营场所进行转租。
对符合以上条件,且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认定为房山区众创空间创新创业型企业。
1、申请企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成长性较好、经济贡献突出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
2、申请企业获得天使投资机构、风险投资机构或房山区创投引导基金投资。
3、申请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中有国家级、市级和区级认定的高端人才。
4、申请企业取得全国创业大赛或同类活动奖项前10名、省级和地市级创业大赛或同类活动奖项前5名、区县级和全国211高校校内创业大赛或同类活动奖项前3名;
5、申请企业为在上市公司、大型央企、科研院所供职满三年的中高层管理人才创办的;
6、中关村管委会、中关村发展集团、欧美同学会、天使汇等与区政府签定支持创新创业战略合作协议的机构推荐的优质创新创业型企业和创新型孵化器。
第二章支持措施
第三条对经工作组办公室认定的众创空间,可享受房租补贴、公共服务平台补贴、网络运营补贴、特色产业聚集奖励、争创名优奖励和存量空间资源改造奖励。
(一)房租补贴:
鼓励众创空间实际经营管理单位为经认定的创新创业型企业提供低成本的创业场所,对众创空间实际经营管理单位给予连续五年租金补贴。
1、商务楼宇和科技型企业创业孵化集聚区实际经营管理单位,补贴面积为每家企业不超过200平米,前两年补贴额度为年度租金的100%,对成长性较好、经济贡献突出的企业租用面积,第三至第五年可继续补贴年度租金的50%。
2、创新工厂实际经营管理单位,补贴面积为每家企业不超过1500平米,前两年补贴额度为年度租金的100%;对成长性较好、经济贡献突出的企业租用面积,第三至第五年可继续补贴年度租金的50%。
(二)综合服务平台补贴
鼓励众创空间实际经营管理单位建设公共会议室、公共洽谈室、公共服务大厅、公共实验室、路演大厅、众筹众包众扶平台(线上线下)等开放式综合服务平台,对综合服务平台当年投资给予一次性2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网络运营补贴:
鼓励众创空间实际经营管理单位提供低成本的网络运营环境,对选择工作组认定的优秀运营商,提供宽带网络接入、无线wifi覆盖、云存储服务、公共软件等网络运营费用每年给予2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特色产业聚集奖励
鼓励众创空间实际经营管理单位通过引进同行企业,促进主导产业聚集,对特色众创空间实际经营管理单位分三档给予一次性奖励。对金融服务、信息服务、商务服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及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相关的生产服务业,同行企业入驻率达50%(含)至70%给予众创空间实际经营管理单位10万元奖励;70%(含)至90%给予众创空间实际经营管理单位20万元奖励;90%(含)及以上给予特色众创空间实际经营管理单位30万元奖励。对同行企业入驻率达到上一档级,按照差额给予奖励。
(五)争创名优奖励
鼓励众创空间实际经营管理单位争创名优,对获得国家级、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及孵化器、众创空间等认定的,按照国家级(工信部、科技部认定)100万元、市级(北京市经信委、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认定)50万元的标准给予众创空间实际经营管理单位一次性奖励。
(六)存量空间资源改造奖励
鼓励众创空间实际经营管理单位对存量楼宇、厂房等空间资源进行内部整理改造,对改造面积不少于8000平方米且改造完成后用于创业孵化或者入驻高新技术企业使用经营性面积不少于60%的众创空间,验收后给予众创空间实际经营管理单位一次性40万元奖励,入驻企业租赁面积超过众创空间经营性面积60%后给予众创空间实际经营管理单位一次性60万元奖励。
(七)北京市车辆牌照配备
鼓励众创空间实际经营管理单位为经认定的创新创业型企业提供便利的出行服务,根据通过认定企业的规模和需求,为其配备一定数量的北京市车辆牌照。
第三章租金补贴标准
第四条经工作组办公室认定的众创空间,申请租金补贴标准如下:
(一)商务楼宇和科技型企业创业孵化集聚区
租金补贴标准为不超过2元/天/平米,以租赁合同实际租金为准。
(二)创新工厂
租金补贴标准为不超过1元/天/平米,以租赁合同实际租金为准。
第五条对经认定的创新创业型企业租用面积,申请面积补贴标准如下:
(一)商务楼宇和科技型企业创业孵化集聚区
补贴面积以企业实地经营办公需求面积为准,最高不超过200平米,具体标准依据企业注册资本金或获得投资额。
1、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应低于10万元,注册资本金每增加10万元,补贴面积可增加10平米。
2、企业获得天使投资、风险投资或房山区创投引导基金投资应不低于10万元,获得投资每增加10万元,补贴面积可增加10平米。
(二)创新工厂
补贴面积以企业实地经营办公需求面积为准,最高不超过1500平米,具体标准依据企业注册资本金或获得投资额。
1、企业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500万元,注册资本金每增加100万元,补贴面积增加100平米。
2、企业获得天使投资、风险投资或房山区创投引导基金投资应不低于500万元,获得投资每增加100万元,补贴面积增加100平米。
第四章申报流程与所需材料
第六条众创专项资金采取半年度核算方式。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实际经营管理单位于每年6月15日至6月30日和12月15日至12月30日向工作组办公室提交众创专项资金申请及半年度的相关材料。工作组办公室按照《实施意见》和《实施细则》要求,聘请专业项目评审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专项资金兑现建议方案,并将建议方案提交主管区长审阅后,上报区政府专题会议进行审核。
第七条房山区众创空间实际经营管理单位申请众创空间专项资金支持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区众创空间工作组出具的众创空间和创新创业型企业的认定证明;
2.众创空间实际经营管理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一)申报房租补贴,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经认定的创新创业型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
2.《房山区众创空间房租补贴申请表》;
3.众创空间实际经营管理单位与经认定的创新创业型企业签订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4. 众创空间实际经营管理机构出具的给予租金减免的情况说明或当年结清场地租金的情况说明及租金缴费发票。
5. 经认定创新创业型企业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及完税证明;
(二)申报综合服务平台补贴,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房山区众创空间综合服务平台补贴申请表》;
2. 年度内开放式综合服务平台已投入资金凭证,含公共会议室、公共洽谈室、公共服务大厅、公共实验室、路演大厅、众筹众包众扶平台(线上线下)等;
(三)申报网络运营补贴,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房山区众创空间网络运营补贴申请表》;
2.年度内网络运营补贴已投入资金凭证,含宽带网络接入、无线wifi覆盖、云存储服务、公共软件等;
(四)申报特色楼宇奖励,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房山区众创空间特色楼宇奖励申请表》;
2.《房山区众创空间入驻企业分行业汇总表》;
3.众创空间实际经营管理单位与入驻企业签订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申报争创名优奖励,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房山区众创空间争创名优奖励申请表》;
2.国家级、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应提供工信部、北京市经信委的认定证书或公告证明材料。
3.国家级、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应提供科技部、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的认定证书或公告证明材料;
(六)申报存量空间资源改造奖励,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房山区众创空间存量空间资源改造奖励申请表》;
2.申报单位为众创空间产权人的,提供众创空间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通过租赁、回购等方式获得众创空间使用权的,提供与原产权人签订的租赁、回购合同等证明文件;
3.改造面积不少于8000平方米的证明材料;
4.验收证明文件;
5.用于创业孵化或入驻高新技术企业使用面积不少于60%证明材料;
(七)申报北京市车辆牌照配备,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北京市车辆牌照需求申请表》;
2.经认定创新创业型企业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及完税证明;
3.众创空间实际经营管理单位与经认定的创新创业型企业签订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第五章众创空间管理制度
第八条建立众创空间信息报送制度,经工作组办公室认定的众创空间应于每月十日前向区经信委报送众创空间运营情况,如一年内无故迟交、不交满三次,取消其众创空间资格。
第九条房山区众创空间实际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前期准入、中期服务、后期退出的管理制度,按照要求承担应履行的责任。
(一)规定企业入驻条件。入驻企业应是科技含量高、成长潜力大、占用空间小、产出效益高的创新创业型企业,企业工商注册、统计登记和税务登记应全部在房山区,经营项目应符合北京市和房山区的产业政策要求,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二)做好企业全程服务。将租金补贴、公共服务补贴、网络运营补贴落实到入驻企业,降低企业创业成本,为企业提供手续办理、项目申报、创业培训等各项服务。
(三)建立企业退出机制。入驻企业如果连续两年无明显成长潜力和产出效益,应及时办理退出;对严重违法违规或违反众创空间管理规定的入驻企业,及时清理,限期迁出。
第十条建立房山区众创空间绩效评估制度,对众创空间绩效情况进行考核,取消绩效评估不合格的众创空间资格。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获得房山区众创空间专项资金单位需按国家相关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对专项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应接受房山区众创空间工作组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并需配合开展宣传、调研、报送企业信息、提交资金使用效益分析报告等工作。
第十二条对专项资金使用中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处分。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支持资金的申报单位,除按以上规定处罚外,房山区众创空间工作组将予以通报,并追回已拨付资金,今后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资金的申请,取消与该单位的合作关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房山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暂行办法》(房政发[2014]14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区经信委负责解释。
区经信委
201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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