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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柔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专项支持资金实施细则

怀柔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专项支持资金实施细则

  依据《怀柔区促进区域经济转型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怀政发〔2016〕15号)文件精神,为加速科技企业孵化平台建设,鼓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加快怀柔科学城建设,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条件

  申报享受专项资金政策支持的在怀设立或建设实施的企业(项目)或经济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怀柔区功能定位;

  2.符合国家、北京市、怀柔区产业政策要求;

  3.项目实施符合怀柔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新城规划;

  4.符合怀柔区环境保护、节能降耗相关指标要求;

  5.在怀柔区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统计登记等手续;

  6.新引进项目符合怀柔区项目准入标准。

  7.申报主体财务管理要规范,申报项目涉及发票的应提供正规发票,如企业提供假发票,一经查实,将直接取消企业连续三年申报资格。

  8.僵尸企业、经营不善企业及已列入怀柔区退出转移企业名录的企业,不能申报享受该专项资金政策支持。

  (二)申报具体要求

  1.孵化器(加速器)申报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2)负责人及管理团队应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经营管理水平和持续创新意识;

  (3)具备聚集科技资源的能力,与高校院所或企业等机构在科技条件资源方面建立密切合作关系;

  (4)拥有科技条件、技术转移、专业融投资、专业咨询、市场推广等方面专业服务能力;

  (5)有优化的收入结构,物业租金和管理等费用不得高于本地区同类物业费用的平均水平;

  (6)场地面积2000平方米(含)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2/3以上;

  (7)正在孵化科技企业达到20家(含)以上,建立落实在孵企业毕业和淘汰机制,在孵企业孵化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

  (8)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并至少连续2年按要求向区科委上报相关统计数据。

  2.在孵企业申报要求: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场地内;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能够按要求向孵化机构上报统计报表;

  (3)企业有稳定的技术和经营团队,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或管理人员;

  (4)孵化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

  3.众创空间申报要求:

  (1)众创空间的发起者和运营者,要具备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也可以是依托上述组织成立的相对独立的机构。服务团队和主要负责人要具备一定行业背景、丰富的创新创业经历和相关行业资源,人员的知识结构、综合素质、业务技能和服务能力能够满足大众创新创业服务需求;

  (2)紧密对接实体经济;

  (3)具备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等主要功能;

  (4)具有低成本服务、便利化条件、全要素融合、开放式平台等主要特征;

  (5)面向大众创新创业者开放工作空间的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并至少连续2年按要求向区科委上报相关统计数据;

  (6)服务模式比较成熟,亮点突出,特色鲜明;

  (7)聚集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激发科技创新创业活力的成果显著。

  4.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申报要求: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

  (2)当年研发投入不低于500万元的企业;

  (3)取得科研成果必须是在怀柔进行转化和实现产业化的企业;

  (4)研究成果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或领先)水平;

  (5)市场前景广阔,科研成果或产品能够迅速转化形成产业化规模;

  优先支持符合以下标准的企业:

  ①当年科技研发投入总额较大的企业;

  ②科研成果转化产值较高的企业;

  ③税收增幅较大的企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支持:

  ①违反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

  ②知识产权涉嫌侵权或有争议的;

  ③申请单位因其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④三年内享受过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专项资金的企业。

  (6)费用归集范围:

  ①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②直接投入费用。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③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④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⑤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⑥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

二、支持方式及申报材料要求

  (一)孵化器(加速器)投资补贴支持

  对符合准入标准的孵化器(加速器),给予其建设投资总额3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贴支持。

  申报材料要求:

  1.怀柔区孵化器(加速器)投资补贴申报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4.平台建设或资源整合方面的投入证明文件;

  5.体现科技条件、技术转移、专业融投资、专业咨询、市场推广等方面专业服务能力的服务案例、上年度服务企业数量及相关证明文件;

  6.负责人及管理团队名录及其学历证书复印件;

  7.孵化场地产权证明复印件加盖产权方公章;孵化场地属租用、合作及无偿使用的,除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外,还需提供相关协议或文件说明,且申报时保有五年以上使用期限;孵化器(加速器)的孵化场地需与注册地一致;

  8.孵化场地平面图,包括楼层、房间号、房间面积;

  9.在孵企业名录;

  10.毕业企业名录;

  11.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含)以上,提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表(表号206-1)。

  (二)在孵企业租金补贴支持

  对符合准入标准、进入孵化器(加速器)进行孵化或加速培育的在孵企业,按不高于200平方米给予连续3年的租金补贴,第一年给予100%补贴,第二年给予60%补贴,第三年给予40%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孵化器(加速器)运营时间不满2年,场地面积2000平方米(含)以上,规划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2/3以上,其在孵企业可以享受租金补贴支持。孵化器(加速器)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达不到准入标准的年度,其在孵企业不享受当年租金补贴支持。

  申报材料要求(申报材料由孵化机构统一进行申报):

  1.怀柔区在孵企业租金补贴申报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技术及产品介绍(一页A4纸);

  4.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5.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证明材料,如获得科技部、地方设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资)金支持的证明,或获得国家级、市级科技项目经费支持的证明;

  6.通过孵化机构服务成功融资或获得孵化机构投资的证明材料,如协议、银行对账单等;

  7.科技企业孵化器入孵合同及使用场地租金的付款证明文件。

  (三)众创空间运营资金补贴支持

  对符合准入标准的众创空间,且服务的项目中至少有一个国际先进、国内领先的项目在怀产业化,或者至少有3个项目进入在怀孵化器(加速器),给予其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运营资金补贴支持。

  申报材料要求:

  1.怀柔区众创空间运营资金补贴申报书;

  2.众创空间法人证书复印件或发起者和运营者法人证书复印件;

  3.负责人及管理团队名录及其从业经历介绍、学历证书复印件;

  4.主要特色服务模式、成果介绍及相关证明文件;

  5.体现特色专业服务能力的案例、上年度服务创业项目数量及相关证明文件;

  6.上年度收入、支出情况及证明文件;

  7.开放工作空间场地产权证明复印件加盖产权方公章;开放工作空间场地属租用、合作及无偿使用的,除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外,还需提供相关协议或文件说明;开放工作空间场地需与注册地一致。

  8. 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含)以上,提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表(表号206-1)。

  (四)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资金支持

  按照企业研发实际投入金额的10%择优给予支持,最高支持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材料要求:

  1.项目申报书;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已办完“三证合一”的企业提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5.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本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6.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7.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8.研究开发项目的效应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9.区环保局出具的环保评估意见(根据项目需要提供);

  10.其他材料,如专利证书、科技查新报告、成果获奖证书等其他与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一)区科委于当年11月15日前对社会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凡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企业和机构,均可填报项目申报文本及有关材料,上报区科委申请使用专项资金。

  (二)项目申报时间为当年12月10日至30日(科学城管委会筹备办所属企业申请需经科学城管委会筹备办出示意见,镇乡所属企业申请需经镇乡政府出示意见),各相关企业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四份(加盖公章)及电子版一并报送区科委。

  (三)区科委于次年1月20日前将初审合格项目材料报送至区发展改革委,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复审(项目评审标准:固定资产投资的认定以当年合法发票为准,奖励资金按照合法发票中实际付款进行计算,实际付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其中,对于涉及土建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合法发票开具日期),中介机构复审后提供审查报告及资金支持审查意见,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查报告与区财政局、区科委会商后,提出专项资金使用方案报送区政府审定通过后,于次年5月底前兑现专项支持资金。企业纳税属区本级财政收入范围的,支持资金由区财政全额支付;纳税属镇乡级财政收入范围的,支持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按7:3比例共同支付。

  (四)当年对企业单体项目的各项支持资金按其申报的单项最高额进行核定兑现,各专项资金政策内部单独条款对同一事项原则上不重复支持。

四、项目及资金监督与管理

  拟申报享受当年度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支持的企业,需从当年3月份开始,于每月10日前向区发展改革委和区科委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及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项目单位收到财政拨款后,要专款专用,并按规定定期向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及区科委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同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对于享受购买或租赁厂房、办公用房支持的企业,享受补助期间,不得将自用厂房或办公用房出售、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要退还已获得的全部补贴资金。

  本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怀柔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专项支持资金实施细则及怀柔区促进纳米等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支持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怀科[2016]11号)同时废止,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科委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北京市相关政策调整,本细则将随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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