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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房山区支持众创空间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

  《房山区支持众创空间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2日

房政发〔2015〕2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房山区创新创业型企业发展,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和构建“高精尖”产业体系步伐,推进中关村南部科技创新城建设,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创业中国”中关村引领工程(2015—2020年)》和《共建中关村南部(房山)科技创新城行动计划》,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支持众创空间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众创专项资金”),用于房山区众创空间的房租补贴、公共服务平台补贴、网络运营补贴、特色产业聚集奖励、争创名优奖励和存量空间资源改造奖励。

  第三条 成立房山区众创空间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由主管副区长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区发改委、区经信委、区科委、区财政局组成。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经信委,办公室主任由区经信委主任兼任。工作组办公室负责向中关村管委会、区委区政府汇报众创空间建设及创新创业型企业发展情况;负责对众创空间及创新创业型企业进行认定;负责对通过认定的企业按照企业规模、所属行业、所需规模等要素条件,为其统筹安排众创空间;负责对众创空间实际经营管理单位,按照通过认定企业的规模和租用面积给予租金补贴。

  第四条 本实施意见所支持的众创空间是指注册、税务、统计关系均在房山区内,集中面向创新创业型企业出租的,经工作组办公室认定的商务楼宇、科技型企业创业孵化集聚区和创新工厂。商务楼宇和科技型企业创业孵化集聚区入驻企业需符合《房山区楼宇经济发展产业指导目录》。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对于由重点功能区、高等院校、重点企业、行业领军人才、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各类创新主体(以下简称“房山区各类创新主体”)兴办的、信誉良好的创业孵化区域,可向工作组办公室提出众创空间资格认定申请。通过认定的,可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一)商务楼宇认定标准

  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并且经营性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商务楼宇,或经营性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纯商务楼宇,管理服务机构自有或租期5年以上,公共服务面积不低于10%,产权具有合法性,房屋用途与使用用途保持一致。

  (二)科技型企业创业孵化集聚区认定标准

  总建筑面积500平方米及以上,管理服务机构自有或租期5年以上,公共服务面积不低于20%,产权具有合法性,房屋用途与使用用途保持一致,直接面向科技类和文化创意类及相关产业的创业期中小微企业出租的场所。具体参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型企业创业孵化集聚区管理办法(试行)》相关标准。

  (三)创新工厂认定标准

  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标准化厂房或闲置厂房,管理服务机构自有或租期5年以上,产权具有合法性,直接面向创新创业及相关产业的中小微企业出租的场所。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六条 对房山区各类创新主体搭建的众创空间,经工作组办公室认定的,可享受房租补贴、公共服务平台补贴、网络运营补贴、特色产业聚集奖励、争创名优奖励和存量空间资源改造奖励。

  (一)鼓励众创空间实际经营管理单位为经认定的创新创业型企业提供低成本创业场所,对众创空间实际经营管理单位给予连续五年租金补贴。

  (二)鼓励众创空间实际经营管理单位建设开放式综合服务平台,对综合服务平台投资给予一次性投资补贴。

  (三)鼓励众创空间实际经营管理单位提供低成本的网络运营环境,对宽带网络接入、无线WIFI 覆盖、云存储服务、公共软件等网络运营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四)鼓励众创空间实际经营管理单位通过引进同行企业,促进主导产业聚集,对特色众创空间实际经营管理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鼓励众创空间实际经营管理单位争创名优,对获得国家级、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众创空间及孵化器认定的,给予众创空间实际经营管理单位一次性奖励。

  (六)鼓励众创空间实际经营管理单位对存量楼宇、厂房等空间资源进行内部整理改造,对改造面积不少于8000平方米且改造完成后用于创业孵化或者入驻高新技术企业使用面积不少于60%的众创空间,给予众创空间投资建设或实际经营管理单位一次性奖励。

  (七)鼓励众创空间实际经营管理单位为经认定的创新创业型企业提供便利的出行服务,根据通过认定企业的规模和需求,为其配备一定数量的北京市车辆牌照指标。

  第七条 对于行业影响重大、发展潜力巨大、经济效益突出、示范作用明显的创新型孵化器,经区政府专题会议认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特别支持。

第四章 众创空间管理制度

  第八条 建立众创空间信息报送制度。经工作组办公室认定的众创空间应于每月十日前向区经信委报送众创空间运营情况,如一年内无故迟交、不交满三次的,取消其众创空间资格。

  第九条 房山区众创空间实际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前期准入、中期服务、后期退出的管理制度,按照要求承担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条 建立房山区众创空间绩效评估制度,对众创空间绩效情况进行考核,取消绩效评估不合格的众创空间资格。

第五章 资金申报和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众创专项资金兑现方案由区政府专题会议进行审核,专项资金兑现的申报组织工作由工作组办公室负责。

  第十二条 众创专项资金采取半年度核算方式。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实际经营管理单位于每年6月15日至6月30日、12月15日至12月30日向工作组办公室提交众创专项资金申请及半年度的相关材料。工作组办公室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制定相关实施细则,聘请专业项目评审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专项资金兑现建议方案,并将方案上报主管副区长审阅后提交区政府专题会议进行审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在执行期间,如国家政策有重大变化,则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由区经信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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