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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绿办发〔2019〕137号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绿办发〔2019〕137号

  各区园林绿化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快构建以信用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市园林绿化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经局(办)2019年6月17日第24次局长专题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反馈市园林绿化局。

  附件:1.北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2.北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3.北京市园林工程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标准

  4.北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5.北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目录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2019年7月16日

  (联系人:高然,刘杰;联系电话:84236506)

附件1

北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做好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核准取消后市场管理工作,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4号)和园林绿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公布、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法、客观的原则,以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以工程项目和信用记录为载体,实行信息公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市和区园林绿化局、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事务中心是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单位(简称“信用管理单位”)。

  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发布信用管理制度和评价标准;建立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负责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评价结果的审核、发布、检查、共享与异议处理。

  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事务中心、区园林绿化局应当按照市园林绿化局的统一要求,配合做好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采集、检查、异议处理等工作。

  第五条 信用信息是指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参与园林绿化建设市场活动中产生的各类相关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履约能力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第六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负责自行将基本信息、履约能力信息和良好行为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信息录入采取诚信申报承诺制,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应当对其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应当自信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系统。

  信用管理单位负责主动采集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在工程建设领域发生或通过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相关部门官方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媒介等渠道曝光的不良行为信息。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媒介采集的不良行为信息,信用管理单位应当核实后录入。

  第七条 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审核信用信息,对内容、格式及类别选择不符合填报要求的信用信息,应及时反馈原录入单位;经审核合格的信息入信用信息库,供各方使用。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发布经审核合格的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信用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入库信用信息的真实性核查和过程监管。

  第八条 基本信息录入后长期公开;履约能力信息以公开时间为起始时间,公开期限一般为5年;良好行为信息以证明文件上载明的日期为起始时间;证明文件上无明确日期的,以公开时间作为起始时间,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不良行为信息以不良行为被认定时间作为起始时间,公开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已录入信用信息库的信息数据和评价数据。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电子数据按照“留痕可查”的原则,长期保存。记载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纸质、图片和影像等资料由企业保存备查,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为5年。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已公布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时,可以向市园林绿化局书面提出异议信息复核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市园林绿化局应当在接到异议信息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可以向信用管理单位提出信用恢复申请。经信用管理单位审查符合信用修复条件且信用管理单位作出信用修复决定的,市园林绿化局将在信用信息系统予以恢复。

  第十二条 信息系统按照《北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北京市园林工程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标准》,自动对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进行评价,实时在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网站公布得分及排名。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登陆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网站查询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结果;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可查询本单位全部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 信用评价得分为基本信息、履约能力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得分之和减去不良行为信息扣分。其中,基本信息满分20分;履约能力信息满分60分;良好行为信息满分20分;不良行为信息按照《北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累积记分,不良行为信息扣分等于记分总和除以有效时限内从事的项目总数。

  第十四条 实行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得分与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挂钩制度。在评标办法中设置信用标,按照工程规模在评标总得分中占比10-20%。

  第十五条 根据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情况,设置红、黑名单。评价得分80分以上,列入红名单,给予国有投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绿色通道、表彰评优优先推荐、监督检查优化频次等鼓励措施;发生单次记30分的不良行为或不良行为累积记分达30分以上(含30分),列入黑名单,暂停信用评价,增加在建项目的检查频次,限制参加国有投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表彰评优活动,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等措施。

  第十六条 信用管理单位在履职过程中,按照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得分情况,设置不同监管类别,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对列入“黑名单”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实施重点监管,同时通报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鼓励建设单位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活动中查询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状况,择优选用。

  第十七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违反本办法,提供虚假信息的,经调查核实后,依法进行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参与信用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改正;在工作中故意瞒报、漏报相关信息,篡改评价结果的,由有权机关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市园林绿化局根据园林绿化行业发展和政策引导需要,适时调整并公布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各项指标的比例分值和评价结果应用方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说明:

  1.约束条件是指字段填写遵守的前提条件,M为必填字段,O为非必填字段,C为符合条件时必选。

  2.项目现场管理信息指本市在建和质保养护期项目过程监管信息,由信用管理单位填写。

  3.工程质量综合评价指园林绿化工程在合同约定的质保养护期或质保养护期满后,由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工程实体质量、规划功能与设计目标实现情况、景观效果、管养质量等组织开展的综合评价。

  4.企业基本信息是指反映企业工商登记、依法纳税情况的信息。

  5.企业履约能力信息包括人员信息、工程项目信息、项目现场管理信息及相关认证信息。人员信息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身份、学历、执业注册、专业技术职称、职业技能培训评价和继续教育等信息。工程项目信息包括园林绿化工程的基本信息以及中标备案、开工登记、竣工验收等相关信息。项目现场管理信息指本市在建项目及质保养护期项目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情况信息。相关认证信息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二级以上(含二级)、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

  6.良好行为信息指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获得相关表彰奖励、参与园林绿化市场活动中的诚信记录等,主要包括评奖评优、科技创新、行业标准规范编制、社会责任、表彰及通报表扬五个方面。

  7.不良行为信息是指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或相关规定,受到本市区级以上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检查核实、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信息,以及被监察、司法、金融、社保、税务等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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