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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京政办发〔2018〕1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京政办发〔2018〕1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高质量、高水平推进首都生态文明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增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意识,围绕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加快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通过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框架、拓宽补偿渠道、加强统筹实施、强化责任落实,进一步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动生态保护补偿市场化、多元化,切实提高补偿工作绩效,促进首都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二)基本原则

  权责统一,合理补偿。秉承“谁受益、谁补偿,谁保护、谁受偿”的原则,科学界定生态环境保护者、良好生态环境受益者的权利和责任,建立合理的生态保护补偿标准、考核评价制度和沟通协调平台,完善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运行机制。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发挥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主导作用,完善政策制度,加强市区统筹,保障生态保护主体的相关权益。拓宽补偿渠道,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生态保护,努力构建市场化、多元化的补偿机制。

  统筹兼顾,多措并举。将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与完善财政补贴、转移支付等公共财政政策有效衔接,与促进低收入农户就业增收有机结合,加大生态保护投入力度,完善生态保护管理体系,促进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重点推动,逐步完善。进一步完善既有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快研究建立空气、湿地等重点领域和生态保护红线区等重点区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开展跨地区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逐步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

  (三)目标任务。到2020年,实现空气、森林、湿地、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生态保护红线区、生态涵养区等重点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补偿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补偿额度与生态保护绩效相挂钩,跨地区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取得突破。到2022年,市场化、多元化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更加健全,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基本形成。

二、分领域重点任务

  (四)空气。研究建立空气质量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完善空气质量排名、通报、约谈、督察等工作制度,进一步压实各区政府、各部门责任,有效调动相关主体积极性,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五)森林。在统筹存量、增量的基础上,完善山区生态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机制,根据资源总量、生态服务价值、碳汇量的增长情况和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对补偿范围和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完善山区生态林补偿机制,提高生态管护水平。完善平原地区生态林补助政策,建立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林木资源管护、效益监测评价机制,适时调整补助范围和标准,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

  (六)湿地。适度推进退耕还湿,恢复和扩大湿地面积。探索建立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率先在自然保护区、国家重要湿地和市级湿地开展补偿试点,逐步完善湿地保护和恢复制度。

  (七)水流。研究建立大中型水库、饮用水水源地、河流源头、蓄滞洪区和本市南水北调工程区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严格执行本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根据水质目标要求,适时提高跨界断面水质考核标准,调整水环境区域补偿资金标准。

  (八)耕地。研究建立耕地保护生态补偿制度。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促进耕地质量提升。推进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改革,研究制定激励引导政策,支持开展化肥农药减量和受污染耕地治理行动,推进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理与综合利用。加强对地下水漏斗区、重金属污染区、生态严重退化区的治理和修复。研究建立支持引导政策,推进耕地轮作休耕。

三、分区域重点任务

  (九)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按照国家有关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严格管理生态保护红线区,建立保护成效评估和考核制度。制定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建立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区的转移支付制度。探索建立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红线区之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共同分担生态保护责任。

  (十)健全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完善生态涵养区综合化生态保护补偿相关政策。健全转移支付制度,重点支持生态涵养区水资源保护、生态保育、污染治理、山区危村险村搬迁安置、基础设施与基本公共服务提升等方面工作,切实改善生态涵养区尤其是山区村镇生产生活条件。

四、跨地区重点任务

  (十一)健全京津冀水源涵养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积极配合国家相关部门开展潮白河等流域上下游生态保护补偿工作,逐步完善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建立基于水量、水质目标要求的考核机制,率先开展密云水库上游流域水源涵养区生态保护补偿试点。

  (十二)推进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对口协作。按照市级统筹与区县结对(一对一)的协作形式,通过资金支持、产业培育、技术支持、人才交流等多种方式,与河南、湖北两省水源区16县(市、区)开展对口协作工作,促进水源区生态型特色产业发展,带动当地劳动力就业,协助受援地区在有效推动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和实现调水水质稳定达标的基础上,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五、完善体制机制

  (十三)优化稳定投入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稳步增加生态保护补偿投入。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森林、湿地、水流、耕地等资源保护的补助资金。综合考虑市级财力水平及各区功能定位,进一步完善市对区转移支付制度,加强生态保护补偿政策、资金在市级层面的统筹,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对生态保护红线区的生态环境、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予以倾斜。按照中央有关要求,制定完善森林、自然文化遗产等资源收费基金和各类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办法。积极发展绿色金融,支持生态环境保护。

  (十四)健全配套制度体系。加快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统一的确权登记系统和权责明确的产权体系。以生态产品产出能力和生态服务价值为基础,完善测算方法,研究制定生态保护分类补偿标准。充分利用遥感监测、地面监测等技术,加强对生态资源变化情况的动态监测。研究建立生态保护补偿统计指标体系和信息发布制度。研究制定生态保护补偿绩效考评体系,实现补偿资金与考评结果相挂钩。

  (十五)建立政策协同保障机制。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产品市场交易等机制,协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积极落实国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要求,推动建立损害生态者赔偿的运行机制。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分行业推进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以排污许可证作为初始排污权确权依据,夯实排污交易基础。进一步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促进交易平台健康发展,扩大碳排放权交易规模,并积极探索增加生态产品交易种类。根据国家生态保护补偿有关法规制定情况,积极推进本市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制度化、法制化。

  (十六)结合生态保护补偿促进低收入农户就业增收。生态保护补偿要与低收入农户就业增收相结合,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生态建设项目资金向低收入农户和低收入村倾斜,生态管护队伍优先吸纳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农民。鼓励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用于山区采空区、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区生态恢复和农民易地搬迁。

  (十七)多种方式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因地制宜把资金补偿、实物服务补偿、干部人才支持、精准帮扶、产业扶持等补偿方式结合起来,通过开展多元化、综合化补偿,建立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相互促进的长效机制。

六、加强组织实施

  (十八)健全组织领导。建立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生态保护补偿指导协调,组织开展政策实施效果评估,研究解决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各项任务的统筹推进和落实。各区政府要把落实生态保护补偿政策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任务,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并严格落实。

  (十九)统筹推动实施。围绕实现生态保护补偿绩效目标,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政策、资金统筹实施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要统筹制定相关政策和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将工作任务细化分解到市有关部门和区政府。市有关部门要加快健全分领域、分区域生态保护补偿政策,明确补偿标准、资金和工作要求。市级财政要加强资金统筹管理,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原则上通过一般转移支付下达各区统筹使用,进一步提高区级安排使用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自主权。各区政府要认真落实各项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统筹使用补偿资金,积极探索开展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在保护和优化生态环境基础上提升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切实提高生态保护补偿的综合效益。对市域外的生态保护补偿,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资金、工作绩效管理方面的统筹。

  (二十)强化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对本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重要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要制定完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市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督察行动和结果要同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有机结合。监察机关、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察和审计。对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落实不力的,启动问责机制。

  (二十一)加强舆论宣传。加强生态保护补偿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引导全社会树立生态产品有价、保护生态人人有责、破坏生态依法追责的意识,营造珍惜环境、保护生态的良好氛围。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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