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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管发〔2017〕203号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管发〔2017〕203号

  各区城市管理委(市政市容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环卫设施运营监管工作,提升环卫设施管理水平,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和《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城市管理委起草了《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7年12月28日

  (联系人:环卫设施处,韩莉;联系电话:66056068)

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促进其安全高效运行,有效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利益,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和《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转运站、填埋场、堆肥厂、焚烧厂、餐厨垃圾处理厂、粪便消纳站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监管。

  第三条(监管职责)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负责完善考核评价制度,健全考评机制,指导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开展定期检查、环境监测及配合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社会监督工作,并对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属地监管工作进行评价。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落实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日常检查、环境监测和社会监督工作。

  第四条(企业义务)设施运营单位应取得从事生活垃圾处理经营性服务许可,接受并积极配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提供监管所需的资料、数据、视频及其他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设施关停)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需要关停,设施运营单位应书面上报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后,由设施运营单位书面告知属地环保部门。设施运营单位应做好后续协调、维护等工作。

  第六条(日常管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生产运行、环境保护、安全与应急等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应建立统计制度,上报统计资料应及时、完整、准确、一致;设施设备应及时维护,做好厂(场、站)区绿化美化、环卫保洁,确保厂(场、站)区干净整洁卫生;接受并积极配合做好信息公开及公众开放工作等。

  第七条(运行要求)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的各项技术规范、标准和合同,不得擅自改变处理工艺流程。

  第八条(污染排放)设施运营单位应依照标准规范和工艺设计要求做好废弃物的处理工作,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范以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的批复要求。

  第九条(环境监测)设施运营单位应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建立监测台帐;配备专人负责环境监测工作,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定期监测常规污染物排放情况,监测结果及时上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设置在线监测系统,在线监测系统应与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系统联网,对于环保部门有要求的,应按照要求执行。

  第十条(安全生产)设施运营单位应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各层级人员职责;制定设施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培训、抓好落实;设施内部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做好安全风险辨识,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应急管理)设施运营单位应明确应急管理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制定事故灾害、公共突发性事件和临时生活垃圾处理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加强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遇有危及生命安全或重大财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时,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按照有关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上报程序及时上报,同时做好先期处理和公共关系应对等。

  第十二条(信息公开)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对公众开放,接待社会公众参观访问,公开设施污染控制监测指标和处理设施运行数据。

  第十三条(企业诚信)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诚信评价制度。设施运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违反规定处理生活垃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北京市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检查考评办法》有关规定予以考核。

  第十四条(监管人员)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工作的人员,应参加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培训,监管人员应当定期轮岗。

  第十五条(监管内容)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生产运行、环境保护、安全与应急等方面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健全监督检查重大问题例会制度和会商解决机制。具体内容包括:

  (一)生产运行。监管设施是否按照有关技术规定进行生活垃圾粪便处理,如日常运行统计记录应及时、完整、准确,对公众开放应符合相关要求,设备应及时维护等。

  (二)环境保护。检查设施运行过程中环保措施实施和环境监测结果达标情况及节能减排制度建立和措施实施情况。环境监测主要针对污水、臭气、废渣。

  (三)安全与应急。检查设施运行过程中对不安全因素的预防与处理情况,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厂内限速,设施内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等。

  第十六条(监管方式)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监管采取定期抽查、日常检查和驻场监督等方式进行:

  (一)开展定期的现场抽查。

  (二)成立专业检查机构,按照《北京市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检查考评办法》及本区相关规定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定期检查,并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进行环境监测,设施应安装在线监控系统,数据信息可实时上网传输。

  (三)可按政府采购程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状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社会监督)社会监督是指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社会监督员制度,主动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周边居民、媒体记者、环保组织等聘请一定数量的社会监督员,不定期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考核评价)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考核结果评价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状况,考评结果将作为生活垃圾处理调控核算平台资金拨付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结果通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市政府、市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通报考评结果。

  第二十条(解释及实施)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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