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17版)》的通知 京环发〔2017〕20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17版)》的通知

京环发〔2017〕20号

  各区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实现裁量基准统一、裁量模式统一、公示文本统一,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的通知》(环发〔2009〕24号)和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京政法制发〔2015〕16号)等要求,结合本市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我局对《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16版)》进行了修订,形成《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17版)》,(以下简称《基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本《基准》所列行政处罚事项,对应已公布的行政处罚权力清单(2016版),其中罚款裁量幅度仅作为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适用的档次。

  二、本《基准》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情况,与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同步实行动态调整。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我局反映。

  三、本《基准》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现行的《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16版)》(京环发〔2015〕3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11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17版)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环保系统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预防执法腐败,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的通知》(环发〔2009〕24号)和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京政法制发〔2015〕1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常用的处罚职权制定本基准。

一、基本原则和要求

  规范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基于有利于环境监管目的,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便于适用的原则。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应当根据法律目的,全面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明确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行政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实现情节相当的同类案件所适用的法规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基本相同的要求。

二、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有关情节和情形

(一)应当综合、全面考虑的情节

  1.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

  2.环境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3.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

  4.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

  5.环境违法行为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6.环境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二)从重处罚的情形

  1.主观恶意,明知故犯;

  2.后果严重,反映强烈;

  3.区域敏感,影响恶劣;

  4.不听劝阻,再次违法;

  5.其它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从轻处罚的情形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它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

  根据建设项目的环评类别、污染物的性质和排放情况、违法行为对环境的影响等违法情节,对行为人违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水污染物管理制度、大气污染物管理制度、放射性污染防治制度、固体(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制度等同类常见环境违法行为,依据相关环保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分别制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详见附件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

四、其他特别裁量规则

  (一)按日连续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1.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2.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3.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4.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1.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2.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3.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4.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

  5.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按日连续处罚决定应当在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后作出。

  (二)加倍处罚。《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除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受到罚款、没收等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在上一次罚款金额基础上加一倍进行处罚。

五、有关适用问题的规定

  1.市环保执法部门的案件调查、处理人员,在《案件终结移送审查表》、《案件呈批表》中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或拟处理意见时应写明自由裁量依据。

  2.本基准列举了对本市常见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权,未列入基准的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参照已经规范的自由裁量权的方法,通过横向比较进行自由裁量。

  3.对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经局长办公会等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可以在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和本规范规定的幅度上提高处罚档次。

  4.有关人员因不遵守本自由裁量权基准,导致作出的相应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被确认违法或者撤销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附件: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

下载附件
(1)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doc

 关联内容
  关于印发《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 京政发〔2023〕22号 
  关于公布《北京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3〕22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办发〔2022〕34号 
  关于启动2023年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已认定企业报送年度数据和办理信息变更备案的通知 京科服发〔2022〕288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与经营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绿办发〔2023〕13号 
  关于开展常态化环境核酸检测奖励申报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奖励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京环发〔2023〕2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绿办发〔2023〕50号 
  关于北京市林草品种审定结果的公告 2023年第1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环发〔2023〕4号 
  关于印发《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环办土壤函〔2023〕299号 
  关于印发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京绿办发〔2023〕124号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30号 
  关于征集2023年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3〕14号 
  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 第29号 

 关键字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京环发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北京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 京医保发〔2022〕25号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 京环发〔2021〕17号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京医保发〔2021〕18号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 京应急规文〔2020〕4号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京医保发〔2020〕42号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版)》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的通知 京安监发〔2015〕115号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京安监发〔2016〕49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17版)》的通知 京环发〔2017〕20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18版)》的通知 京环发〔2018〕16号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京环发〔2019〕2号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京环发〔2020〕7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