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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推进节能低碳和循环经济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2015—2022年)》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5〕4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推进节能低碳和循环经济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2015—2022年)》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5〕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推进节能低碳和循环经济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2015—2022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19日

北京市推进节能低碳和循环经济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

(2015—2022年)

  大力推进节能低碳和循环经济标准化是节约资源能源、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手段,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1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与服务标准化建设的意见》(京政发〔2015〕41号)精神,加快推进节能低碳和循环经济发展,有力保障2022年冬奥会生态环境质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严格按照有利于调整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有利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提升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惠及民生的要求,坚持创新驱动、准入倒逼、系统谋划、统筹推进的原则,不断强化标准在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工程质量、推动科学管理、改进生产方式、引导绿色消费等方面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加快推动节能低碳和循环经济标准化工作,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到2022年,健全完善方法科学、实施有效、更新及时的标准制定修订工作机制,基本建成体现北京特色、指标水平先进、系统构成完善的节能低碳和循环经济标准体系,逐步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的标准化共治格局,实现政府主导制定的节能低碳和循环经济标准全公开、监督执法全覆盖、强制性标准全执行、推荐性标准全部鼓励采用,努力打造全国节能低碳和循环经济标准创新中心、示范基地和辐射之源,有效支撑本市节能低碳工作持续走在全国前列,区域能源消耗和碳排放强度保持国内领先。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标准体系。统筹考虑控制能源消费和碳排放总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改善空气质量等综合发展目标,全面构建相互协同、互为支撑的节能低碳和循环经济标准体系框架。系统梳理国家、行业、地方以及本市相关团体和企业的现有标准,调研分析地方标准需求,合理确定地方标准制定修订范围、内容、类型和属性,并以3年为周期提出标准制定修订清单,分批开展制定修订工作。在项目建设、产业准入环节,突出总量控制,重点提高用能、用水、用地和碳排放准入要求;在资源能源利用环节,突出利用效率,重点提高建筑系统能效指标和环境设施的环保指标要求;在末端排放环节,突出强度控制,合理确定全市、功能分区、产业园区、社区等不同层面的资源能源限额和排放减量值。

  (二)支持标准创制。积极推进中关村国家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支持科研机构、企业和产业技术联盟积极开发、创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标准。围绕建筑能效管理、绿色照明、再生资源回收、节能低碳与循环化改造等领域,支持企业开展先进技术和产品标准制定。支持节能环保低碳领域的产业联盟,加强标准协同创新合作,并将企业专利融入团体标准。支持本市节能低碳地方标准转化为京津冀通用的地方标准,加快推进京津冀标准一体化进程。支持本市企业、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产业技术联盟主导或参与国家相关节能低碳和循环经济标准创制,支持地方标准升级为行业、国家标准。支持本市科研机构、企业等参与和主导制定一批节能低碳国际标准,促进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节能低碳技术、产品和服务走向国际市场。推动本市节能环保低碳企业和标准化组织与国内外先进标准化专业机构开展战略合作,吸引国内外标准化组织及其技术机构围绕本市建设发展需求开展标准化专业服务。

  (三)加强标准评价。建立地方节能低碳和循环经济标准后评价机制,标准发布实施1年后应开展后评价,客观评估标准实施的节能低碳和循环经济效益。建立便捷通畅的评价反馈渠道,及时收集标准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改进建议。开展标准复审和维护更新,标准复审周期控制在3年以内,对主要技术内容有较大变更的,应及时修订;对不适应当前需要或已被其他标准代替,无存在必要的,应予废止。鼓励标准化专业机构对公开实施的节能低碳和循环经济标准开展比对、评价和咨询,确保标准的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四)强化标准运用。选择发展基础较好、能效水平较高的园区、社区、企业、公共机构,组织开展节能低碳和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建成100个市级节能低碳和循环经济标准化示范项目(单位)。在发电、供热、交通、大型公共建筑、教育、医疗、商场超市、宾馆饭店等重点行业(领域),建立能效和碳排放“领跑者”制度,并指导其他社会单位开展达标改进行动,进行节能低碳和资源循环利用综合改造,加快淘汰落后用能工艺设备,系统提升绿色发展水平。建立重点行业能效和碳排放标杆数据库并及时更新,适时将“领跑者”单位的能耗、碳排放水平指标作为相关行业的准入指标。

  (五)狠抓标准落实。落实《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强化节能低碳标准准入管理。严格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严格执行建筑和交通节能相关标准。提高建筑节能标准,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至少达到一星级标准要求;推动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标准。将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纳入节能监察计划,开展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准执行情况和产品能效标识使用监督抽查、专项检查和集中整治。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对节能低碳和循环经济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组织开展节能低碳和循环经济标准宣传推介活动,编写知识读本、宣传手册,利用网络、报刊等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的标准化意识。

三、实施步骤

  从2015年开始,分两批发布本市节能低碳和循环经济标准制定修订清单,分三个阶段滚动推进标准化工作。

  (一)第一阶段(2015—2017年)。完善节能低碳和循环经济标准工作机制,推进节能低碳和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示范,制定一批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全面梳理节能低碳领域现行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厘清各类标准之间的关系,建立标准制定修订全过程信息公开和共享平台。开展标准制定修订清单(2015-2017年)编制工作,并对现行标准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和复审,清理废止不符合实际需求的地方标准。

  (二)第二阶段(2018—2020年)。完成各领域、各行业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取得一批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做法。以试点示范为基础,大力推动发展市场自主制定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形成协调配套、简化高效的推荐性标准管理体制,更好地满足市场竞争、创新发展需求。

  (三)第三阶段(2021—2022年)。基本建成结构合理、衔接配套、覆盖全面、适应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新型节能低碳和循环经济标准体系,使本市进入国际节能低碳和循环经济标准创制先进地区行列,为成功举办2022年冬奥会提供标准化工作支撑。开展“十三五”标准化工作成效总体评价,启动新一轮标准动态调整更新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首都标准化委员会领导下,建立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联合调度推进节能低碳和循环经济标准化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各项工作落实。将节能低碳和循环经济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纳入区县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行业节能目标责任考评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并按年度公布结果。在市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下,建立分技术委员会和工作组,优化完善标准技术审查和咨询评议机制,为标准化工作提供专业支撑。

  (二)明确责任分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节能低碳和循环经济标准化工作的总体协调,牵头制定标准体系框架和制定修订清单,并会同市质监局组织标准制定部门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后评价。市质监局负责完善节能低碳和循环经济标准化工作机制,对地方标准立项、研制、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复审、修订、废止等进行统筹管理。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商务委、市旅游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体育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农业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研究提出本行业(本领域)节能低碳和循环经济地方标准需求,组织制定地方标准,依法在本部门、本行业(本领域)对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科委、市统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对节能低碳和循环经济标准化工作提供科技服务、统计数据等支撑。各区县政府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推动节能低碳和循环经济标准的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三)加大资金投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将标准制定修订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综合奖励等多种方式,引导专业机构、企业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对标准创制工作的融资服务,逐步建立多方投入的标准化建设经费保障机制。

  (四)夯实基础工作。积极推进资源能源消耗及碳排放统计、计量体系建设,加强能效能耗和资源利用数据采集与统计分析,为标准创制提供科学有效的信息保障。建设节能低碳和循环经济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建立信息翔实的数据库,及时发布和更新标准信息。

  附件1:北京市节能低碳和循环经济标准体系框架

  附件2:北京市节能低碳和循环经济领域拟制定修订标准清单(2015—2017年)


 关联内容
  关于印发《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 京政发〔202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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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启动2023年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已认定企业报送年度数据和办理信息变更备案的通知 京科服发〔2022〕288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与经营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绿办发〔2023〕13号 
  关于开展常态化环境核酸检测奖励申报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奖励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京环发〔2023〕2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绿办发〔202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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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环办土壤函〔2023〕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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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征集2023年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3〕14号 
  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 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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