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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和“五河十路”绿色通道生态林用地及管护政策的通知 京政发[2015]3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和“五河十路”绿色通道生态林用地及管护政策的通知

京政发[2015]35号

  各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委、办、局:

  自2000年以来,本市先后实施了第一道、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和“五河十路”绿色通道建设工程、平原地区造林工程等,城市生态空间格局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得到持续改善。但是,由于各类重点造林绿化工程实施时间不同,致使建设投入和管护补助标准差异较大,不利于生态林资源的管理和长效保护。为进一步巩固造林绿化成果,更好地发挥平原地区生态林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提高农民的土地收益水平,市政府决定对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和“五河十路”绿色通道生态林用地及管护政策予以调整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调整范围

  政策调整范围为通过第一道、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和“五河十路”绿色通道建设工程建成的生态林,以及在上述工程实施前该区域内由国家和市政府投资建成的生态林中,未办理规范用地手续、管护费标准低于平原地区造林工程的部分。对纳入调整范围的生态林实行严格的登记管理制度,由相关区县政府负责组织统一登记造册,并实行动态管理。绿化隔离地区和“五河十路”绿色通道建设工程实施区域内新建或通过提升改造建成的生态林,经审核登记,可执行平原地区造林工程的占地、管护补助标准。

二、政策调整内容

  (一)提高生态林用地补助标准。纳入政策调整范围、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生态林,经规范用地手续后,提高其占地补助标准,以保持生态林用地的相对稳定性。位于城市功能拓展区、城市发展新区的用地每年每亩补助1500元,位于生态涵养发展区的用地每年每亩补助1000元,补助资金全部由市财政承担。生态林用地为国有土地的,不给予补助。

  (二)提高生态林管护补助标准。纳入调整范围的生态林,其管护补助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4元,由市、区县财政各承担50%。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区县政府主体责任。相关区县政府作为本次政策调整实施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全市统一要求,成立专项工作小组,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责任分工、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要加强统筹,科学划定管护单元,着力做好用地程序规范和管护责任落实工作;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切实做好群众工作。

  (二)强化部门职责。市园林绿化局要制定政策调整实施细则,加强统筹协调;市国土局要明确生态林用地性质,做好相关工作;市规划委、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研究制定将平原地区生态林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相关办法和管理规范;市、区县财政局要落实资金,制定生态林管护及生态林用地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做好资金拨付、资金监管及绩效考评等工作;市、区县农委要加强对规范生态林用地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市、区县人力社保局要做好农民就业、教育培训及相关政策保障工作。

  (三)提高生态林管护专业化水平。建立和完善权责清晰、区域统筹、行业监管、市场主导的园林绿化资源管护体系,市、区县园林绿化局要按照《北京市平原地区生态林管护技术导则》要求,将森林健康培育作为管护的主要内容,实施专业化管护,并加强考评,实现生态林资源管理的专业化、精细化,不断提升平原地区森林生态功能。

  (四)依法保护造林绿化成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和《北京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严格生态林资源管理,严格生态林地征占及林木采伐、移植审批,确保平原地区森林生态系统安全稳定可持续发展。

  此项政策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本市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京政发[2003]15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第一道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8]17号)与本文件相抵触的规定自动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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