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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和“五河十路”绿色通道生态林用地及管护政策的通知〉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绿原发〔2015〕3号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和“五河十路”绿色通道生态林用地及管护政策的通知〉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绿原发〔2015〕3号

  各区县园林绿化局、财政局、农委,市属各相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和“五河十路”绿色通道生态林用地及管护政策的通知》(京政发〔2015〕35号),现将《关于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和“五河十路”绿色通道生态林用地及管护政策的通知〉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各区县要遵照市政府要求,强化主体责任意识,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本区县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责任分工、工作要求和完成期限,做好面向群众的宣传和信访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各相关部门—78—要按市政府要求落实各自职责,加强协调沟通,政策调整工作从7月1日开始实施,10月底之前全面落实到位。

  二、统一思想认识,准确把握政策调整内容。本次政策调整是市政府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进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实现的重大决策,是利民惠民的重要举措,参与政策落实的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市政府的决策上来,准确把握政策内容和实施细则,通过政策调整全面巩固生态建设成果,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基层矛盾,促进和谐发展。市和区县园林绿化局要加强对基层的工作指导,做好政策实施细则的培训,同时加强信息沟通,政策实施过程中要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三、实施专业管护,全面提升生态林管护水平。此次政策调整的首要目标是巩固本市生态建设成果,提升平原森林的生态功能,各生态林管护机构要严格依照《北京市平原地区生态林管护技术导则》提高生态林管护的专业化水平。各相关专业部门要加强对平原生态林资源及其生态效益的动态监测,加强工作指导并严格管护绩效考核,对政策统筹后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开展科学评价,定期通报监测情况,通过实施专业化管护和完善管护体制机制,确保森林资源安全保障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四、加强科技支撑,扎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政策落实和生态林管护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从政策调整启动开始,按照“资源一张图、资产一张表、图表相对应、人财物齐管”的综合管理思路,同步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利用信息化技术和现有政务信息平台,建立本市平原生态林管护数据库,加强档案的系统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在现有财政制度的基础上完善生态林用地补助资金和生态林管护资金的拨付和使用规范,加强资金管理。规范做好生态林用地合同、生态林管护合同、平原生态林登记表、平原生态林资源一张图等工作。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2015年7月22日

  关于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和“五河十路”绿色通道生态林用地及管护政策的通知》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和“五河十路”绿色通道生态林用地及管护政策的通知》(京政发〔2015〕35号)的各项要求,保障纳入完善政策的生态林用地程序规范、资金高效使用、专业管护到位,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将本市一道绿隔、二道绿隔和“五河十路”绿色通道工程实施区域内的生态林与平原造林工程实行同样的土地使用补助及林木管护政策,全面提高本市平原地区生态林管护水平和农民土地收益。通过各区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认真组织落实,做到责任落实到位、地块确认到位、土地使用规范到位、政策兑现到位、管护措施到位,确保生态林管护水平全面提高、确保当地农民充分就业、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 完善政策范围

  第二条 本次完善政策范围:通过第一道、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和“五河十路”绿色通道建设工程建成的生态林,以及在上述工程实施前该区域内由国家和市级政府投资建成的生态林中,未办理土地规范使用手续、管护费标准低于平原造林的部分。区域内的非生态林、其他区域和其他工程建成的生态林,不纳入本次完善政策范围。

  第三条 依据经各区县政府确认的面积和类型,将纳入完善政策范围的生态林地块,落实到全市林木资源“一张图”上,核实生态林地块、登记造册,做到无重、无漏。基础地图、生态林管护登记表由市园林绿化局统一印制。

  第四条 林地内的市政道路、非林业管理用房和其他不属于林地的部分,所占面积不计算为生态林管护面积。

  第五条 实施生态林分级分类管理,分级分类标准由各区县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科学制定,一般适度分为3-5级。

  第六条 生态林管护单元是本市平原地区生态林管护的最小面积单元,是开展平原生态林资源调查、森林经营、生产作业的基本单位,由各区县园林绿化局根据不同立地条件、林分类型、管护要求、技术措施等因素科学区划,原则要求每个管护单元的管护同一责任主体、同一林分类型、同一管护经营目标。管护单元面积一般不超过30公顷,区划管护单元可以打破行政境界。

  第七条 管护单元的区划要与第三条中“登记造册”工作紧密结合,宜细不宜粗,划定后要保持相对稳定。在生态林经营管护过程中,管护单元与生态林资源监测、生态林管护方案编制、管护责任主体确定、管护资金分配、管护措施落实、管护目标确定、管护考核评价等管护业务要建立一一对应关系。

  第八条 对纳入本次完善政策范围的平原生态林实行登记管理制度,进行动态管理。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内,符合条件的新建生态林或通过改造提升后新增的生态林,经专业部门核查,可以申请纳入政策范围。对政策范围内因各种原因减少的生态林面积要及时核减。生态林资源动态核查每年度一次,每年10月底之前完成核查备案年报工作。

第三章 规范生态林用地程序

  第九条 按照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指挥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建设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进行生态林用地程序规范。

  第十条 承包权已经确权到户的生态林用地,由农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流转委托书。

  第十一条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确权确利或确权确股的生态林用地,仍按原确权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占用农户承包土地的生态林用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签订土地流转委托书后,按政策兑现生态林用地补助。

  第十三条 原则要求由区县或乡镇政府(或经政府部门授权的企事业法人机构)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北京市平原生态林用地合同。

  第十四条 对目前已经签订经营性合同或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土地经营权暂时不能流转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合同到期或解除后逐步规范。

  第十五条 生态林用地中未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流转委托书的部分,不纳入区县生态林用地补助费计算面积,暂不兑现生态林用地补助费。

  第十六条 2015年12月31日前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流转委托书的,生态林用地补助费从2015年1月1日起计算兑现。2015年12月31日之后签订合同的生态林用地补助费从合同签署日期起计算兑现。

  第十七条 生态林用地补助费按年度预算由市级财政向区县财政转移支付,城市新区和城市功能拓展区每年1500元/亩、生态涵养区每年1000元/亩。国有土地不执行用地补助相关政策。

  第十八条 依据生态林用地合同,用地补助费直接兑现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合理分配到农户,保障农户的土地收益权。严禁土地补助费分配给其他企业或土地经营性承包大户。

  第十九条 乡镇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年度生态林用地补助费的拨付及使用情况,于下年度四月底前向社会和农户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落实生态林管护政策

  第二十条 区县园林绿化局要按管护单元落实平原生态林管护责任主体,由区县园林绿化局、乡镇政府与管护单位共同签署管护合同,明确管护范围、管护要求和各自权利义务。《北京市平原生态林管护合同》制式由市园林绿化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一条 纳入政策范围的生态林管护费,执行每年平均每平米4元标准,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各承担2元。

  第二十二条 生态林管护费起始计算日期以管护合同约定为准。2015年10月底之前签署管护合同的管护费起始计算日期为2015年7月1日。

  第二十三条 生态林管护经费全部用于生态林的日常管护,包括管护人员工资、园林机具购置和林木抚育、补植补造、改造更新、林木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等日常管护活动。

  第二十四条 生态林管护费要依据管护合同的相关约定及时足额拨付给管护责任主体。为保障生态林管护绩效,区县园林绿化局依据管护合同和管护绩效考核等情况,对管护费进行适当调减。调减结余的生态林管护费,按财政制度规定,可由区县园林绿化局会同财政局统筹用于本区县生态林管护的公共基础性支出。生态林管护资金的拨付及使用,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监管及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区县财政局与园林绿化局根据辖区内的生态林状况,制定生态林分类分级管护的标准,统筹管护资金的使用,合理分配管护资金,保障资金使用绩效。

第五章 提高生态林管护水平

  第二十六条 生态林管护单位依据《北京市平原地区生态林管护技术导则》编制生态林年度管护方案,明确管护目标、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区县园林绿化局对本区县的生态林年度管护方案实行统一管理并按年度汇总后报市园林绿化局。

  第二十七条 将森林培育作为生态林管护工作的主要内容,以提升生态功能为主要目标开展森林健康经营,坚持适地适树原则,加大乡土植物比例,加大乡土高大乔木培育力度,科学调节植物品种、规格、密度,改善结构、提升质量,培育平原健康森林、长寿森林。做好作业通道、管理用房等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加强集雨节水、土壤改良、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工作,采取综合措施,保障平原森林生态系统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八条 区县园林绿化局要统筹做好平原森林防火、林木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完善日常工作机制,科学编制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处置各类灾害性事件。

  第二十九条 开展平原生态林专业化管护,管护机构的专业技术干部比例不得少于专业管护人员总数的5%,吸收当地农民就业比例不得少于专业管护人员总数的60%。

  第三十条 实行生态林管护绩效年度考评制度,由市区(县)两级园林绿化局对生态林管护工作的组织管理、专业化水平、管护实效、应急处置、资金应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定期通报考核结果。

  第三十一条 管护绩效考评结果作为完善政府监管工作和调整管护资金的重要依据,管护单位要依据考评部门出具的整改通知书及时整改,对连续两次整改不达标的管护单位要解除管护合同。

第六章 依法保护生态林资源

  第三十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和《北京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加强平原生态林保护。

  第三十三条 平原生态林用地征占、林木采伐移植等事项,按本市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附件1.北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委托书(略)

  附件2.北京市平原生态林用地合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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