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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大气污染防治体制机制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意见 京政发〔2015〕2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大气污染防治体制机制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意见

京政发〔2015〕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精神,深入实施《环境保护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健全本市大气污染防治体制机制,不断增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效,持续改善空气质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北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和强化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防治细颗粒物污染为重点,以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为动力,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结合、标本兼治与专项整治并重、常态治理与应急减排协调、本地治污与区域联防联控协同,健全完善综合治理体系,全面提升防治能力,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良好的空气质量保障和环境支撑。

二、健全大气污染防治体系

  (一)加强市级统筹协调。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健全市级层面的综合决策、协调落实、督查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明确各部门的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进一步完善环保部门统一监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切实避免职责交叉或形成管理空档。进一步推进建立跨部门协作配合、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机制,着力形成监管合力,推进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更好地落实。

  (二)强化区县属地管理职责。各区县政府对本辖区空气质量负责。各区县政府根据全市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制定实施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出台配套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将目标任务细化分解到各街道(乡镇)和有关部门,并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考核,狠抓工作落实,努力实现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三)夯实街道(乡镇)工作基础。以加强基层环保力量、推进监管重心下移为原则,进一步健全基层监管制度,提升基础监管能力。按照《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和落实街道(乡镇)的环保职责,街道(乡镇)要有机构和人员负责环保工作。

三、落实排污者治污的主体责任

  (四)强化企业施治。督促企业建立大气环境保护责任制度,设立环保专项资金并不断增加污染治理投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大力推行清洁生产,积极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不断降低污染物排放水平。加快构建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高精尖”产业结构,推动生产方式绿色化,努力培育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五)健全企业环境行为报告和环境信用评价制度。指导督促企业主动、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鼓励企业编制和公开年度环境行为报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将企业环境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于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用地审批、投融资、财政奖补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六)促进全民共同治污。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自觉践行绿色生活理念,加快实现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向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转变。将环保课程纳入国民教育和干部教育培训体系,不断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和素质。健全环保志愿者服务体系,积极发动各类公益组织广泛开展环保公益活动,着力培育具有首都特色的环境文化。

四、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公共政策

  (七)优化公共财政政策。将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加大投入力度,逐步完善资金保障和使用机制,确保满足防治需求。探索实施有利于空气质量改善的财政支持政策,引导和激励各区县政府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加大对清洁能源改造、新能源研发应用、治污设施升级改造、污染企业调整退出等的奖励补贴力度,引导排污单位主动开展治污减排。深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八)完善环境税费政策。建立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保证排污成本不低于治污成本,引导排污单位主动加大污染治理力度。开征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研究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实施差别化征收政策,对优于排放标准的减半征收,对排放不达标的加倍征收。研究制定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的有关政策,减少污染物排放。结合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建立体现环境资源成本的水、电等差别化、阶梯式价格政策,促进不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加快调整和退出。

  (九)强化金融信贷管理政策。大力发展绿色信贷,加大对节能环保企业和项目的支持力度,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在已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银行征信系统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加大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济制约和监督力度。组织对重点金融机构落实绿色信贷政策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十)健全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不断提高污染物排放标准,建立严格的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推动排污单位减少污染物排放。建立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在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先行开展试点,逐步扩大实施范围。探索推进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新增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项目实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烟粉尘等“减二增一”削减量替代审批制度。

  (十一)建立大气环境容量约束制度。建立大气环境容量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规划建设的刚性约束机制。建立大气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有效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和开发强度。编制城市环境总体规划,建立环境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衔接机制,推进“多规合一”,着力从源头上推动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有效落实。

五、提高环境监管和执法能力

  (十二)实施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各区县政府将环保工作纳入现有网格化城市管理平台,将环保职责具体落实到各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并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建立以基层网格为单元的污染源动态更新与管理机制,健全分级分类处理和上报反馈制度,力争使大部分环境污染问题第一时间在基层发现并解决。监管网格方案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十三)依法重拳治污。环保、城管执法、工商、质监、公安交管等部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采取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依法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综合惩治力度。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

  (十四)严厉打击环境犯罪行为。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相互衔接和协调联动,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等机制,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公安机关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查处环境犯罪,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

  (十五)完善举报查处和舆情回应机制。健全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公众积极举报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对经核实的重要举报线索予以奖励。依法处理违法排污行为,对重大、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定期公布群众举报投诉的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形成对违法排污行为的高压态势。健全完善空气重污染应急舆情联合回应机制,针对空气重污染预警等重大环境事件,及时掌握舆情动态,主动进行宣传报道,组织专家深入解读,努力争取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

六、严格督查考核和问责

  (十六)健全联合督查机制。成立环保督查机构,建立市级环保督查机制,加强对各区县、各部门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推进重点环境治理项目和解决群众反映强烈、跨区县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专项督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完善联合督查、重点督查、跟踪督查等制度,健全对督查发现问题的预警、通报、挂账、反馈、复查、销账等机制。

  (十七)完善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机制。对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清洁空气行动计划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通报考核结果,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区县政府,进行约谈并督促整改落实;对因工作不力、行政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将严格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未通过终期考核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将加大问责力度,约谈主要负责人;问题严重的,由干部主管部门按程序进行组织调整。审计机关在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将对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

七、积极推进区域协同发展

  (十八)深化区域联防联控。借鉴北京奥运会和2014年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会议空气质量区域协同保障经验,依托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按照充分考虑地区差异、逐步完善顶层设计、破解共性关键问题、统一强化区域联动的原则,重点完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联合宣传、空气重污染应急等区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编制实施深化区域大气污染治理中长期规划,共同治理机动车、燃煤、水泥、炼油石化等重点大气污染源,努力实现区域环境质量总体改善和区域协同发展同步。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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