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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环发〔2015〕19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环发〔2015〕19号

  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

  2014年12月,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本市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市实施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审核和管理的污染物范围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工业及汽车维修行业)及化学需氧量、氨氮。

  二、由环境保护部和市环保局审批的项目,建设项目所在区县环保局应出具总量指标意见。区县环保局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后于10个工作日内答复建设单位,对同意其申请的,出具审核意见(见附件)。

  三、市、区县环保局内设环评部门和技术支持单位对环评文件中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新增量情况进行审核;内设总量控制部门、污染防治部门对环评文件中替代削减方案进行审核。

  四、“可替代总量指标”应来源于本五年规划期经减排核定的企、事业单位,其中烟粉尘的“可替代总量指标”来源于经减排核定的单位采取关停、清洁能源改造等措施的协同减排。“可替代总量指标”核定时,应扣除企、事业单位为实现达标排放形成的削减量。

  五、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应在项目所在区县内替代,确需跨行政区替代的,须调出、调入企业所在区县环保局和调出企业确认,并经市环保局审核同意。采取减排措施并发挥了减排效益的单位,其建设项目应优先获得“可替代总量指标”。

  六、市环保局建立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平台,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系统进行衔接,实行建设项目与替代项目总量动态管理。管理平台建成之前各区县环保局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情况报送市环保局。

  七、本通知自2015年7月15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京环发〔2012〕143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6月8日

  附件: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平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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