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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庆县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通知 延政发〔2015〕1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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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庆县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通知 延政发〔2015〕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市属垂直部门: 现将《延庆县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庆县人民政府 2015年3月31日 延庆县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为健全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机制,做好空气重污染应急响应工作,进一步减缓污染程度,保护公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县近年来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的实际情况,借鉴2014年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会议空气质量保障成功经验,按照《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有关要求,在对《延庆县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进行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延庆县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一、空气重污染预警分级 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分级方法,空气质量指数在200以上为空气重污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依据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空气重污染预警分为4个预警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蓝色预警(预警四级)、黄色预警(预警三级)、橙色预警(预警二级)和红色预警(预警一级)。 (一)蓝色预警(预警四级):预测空气重污染将持续1天(24小时)。 (二)黄色预警(预警三级):预测空气重污染将持续2天(48小时)。 (三)橙色预警(预警二级):预测空气重污染将持续3天(72小时)。 (四)红色预警(预警一级):预测空气重污染将持续3天以上(72小时及以上)。 二、空气重污染应急措施 根据空气重污染预警级别,分级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主要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应急措施和强制性应急措施。对因沙尘暴形成的重污染按照《北京市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执行。 (一)蓝色预警(预警四级) 1.健康防护措施 (1)县委宣传部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2)县环保局、县卫生计生委、县教委等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2.建议性应急措施 (1)县文明办积极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县教委通知小学、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 (3)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县城管执法监察局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加大扬尘控制措施力度。县市政市容委、县园林绿化局、县水务局、延庆公路分局等部门加强本行业施工工地扬尘控制。 (4)县市政市容委加大道路清扫保洁力度,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5)县环保局加强监管,督促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二)黄色预警(预警三级) 1.健康防护措施 (1)县委宣传部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2)县环保局、县卫生计生委、县教委等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按照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2.建议性应急措施 (1)县教委停止中小学、幼儿园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活动。 (2)县文明办积极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县城管执法监察局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加大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4)县环保局加强监管,督促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应急措施 (1)县市政市容委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加大城区重点道路清扫保洁强度,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2)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停止土石方、建筑拆除等施工作业。 (3)县农委、县城管执法监察局、各乡镇政府采取措施,禁止县域内秸秆、垃圾、树叶等露天焚烧。 (三)橙色预警(预警二级) 1.健康防护措施 (1)县委宣传部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应尽量避免户外活动,如户外活动可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2)县环保局、县卫生计生委、县教委等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按照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3)县卫生计生委加强对呼吸类疾病的医务保障和应急值守工作。 2.建议性应急措施 (1)县教委停止中小学、幼儿园户外活动。 (2)县文明办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县环保局加强监管,督促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应急措施 (1)县市政市容委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重点道路每日增加1次以上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2)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县市政市容委、县城管执法监察局等部门停止土石方、建筑拆除、混凝土浇筑、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喷涂粉刷等施工作业;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采取防尘措施。 (3)县经济信息化委按照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期间工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实施停产限产强制性应急措施。 (4)县交通局、县市政市容委、县城管执法监察局等部门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上路行驶。 (5)县农委、县城管执法监察局、各乡镇政府采取措施,禁止县域内秸秆、垃圾、树叶等露天焚烧。 (6)县烟花办(设在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县城管执法监察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四)红色预警(预警一级) 1.健康防护措施 (1)县委宣传部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应尽量避免户外活动,如户外活动可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2)县环保局、县卫生计生委、县教委等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按照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3)县卫生计生委加强对呼吸类疾病的医务保障和应急值守工作。 2.建议性应急措施 (1)县教委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课,企事业单位根据空气重污染情况可实行弹性工作制。 (2)各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原则上建议停止大型露天活动。 (3)县文明办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4)县环保局加大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应急措施 (1)县公安局交通大队在全县范围内依法实施机动车单双号行驶(纯电动车除外),其中本县公务用车在单双号行驶的基础上,再停驶车辆总数的30%;县交通局延长公共交通运营时间,加大运输保障力度。 (2)县市政市容委、县城管执法监察局等部门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上路行驶。 (3)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停止施工工地室外施工作业。 (4)县市政市容委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重点道路每日增加1次以上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5)县经济信息化委按照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期间工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实施停产限产措施。 (6)县农委、县城管执法监察局、各乡镇政府采取措施,禁止县域内秸秆、垃圾、树叶等露天焚烧。 (7)县烟花办(设在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县城管执法监察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三、预警发布与解除流程 县应急办、县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县空气重污染预警指令发布与解除的下达。 (一)预警发布 红色预警由县应急办负责发布并启动应急预案;橙色预警、黄色预警、蓝色预警由县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并启动应急预案。 县应急办接到市应急办红色预警指令后,立即报告县应急委主任并发布红色预警,启动应急预案。县应急办要设定专人在接到市预警后1小时内向市应急办回复预警启动情况。 县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橙色、黄色、蓝色预警指令后,立即报告县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并同时发布预警,启动应急预案。县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设定专人在接到预警后1小时内向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回复预警启动情况。 县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预警指令后1小时内,按照指挥部要求落实相应的应急措施并将落实情况上报县应急办、县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当发生空气重污染时,县委宣传部接到预警指令后1小时内,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提醒公众加强自身健康防护。 (二)预警解除 红色、橙色、黄色预警解除程序与发布程序一致;蓝色预警不设解除审批程序,空气质量好转时自动解除。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在县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总指挥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县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应急办主任及县环保、经济信息化等部门主管负责同志担任。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空气重污染应急的组织管理,提出应急措施,细化具体方案,有效组织落实并开展督查检查。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承担空气重污染应急主体责任,逐级分解细化任务,并严格组织实施。 (二)完善配套措施 县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结合部门和辖区实际,认真修订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工作台账,完善实施流程,明确保障措施,加强宣传引导,适时组织演练,不断健全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体系。各成员单位要在《应急预案》发布15日内,将修订完善后的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报县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强化社会监督 县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通过公布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公开应急措施等,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预警启动后,要主动宣传和告知应急措施,畅通监督渠道,积极引导媒体、公众等社会力量依法、有序监督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鼓励对有关措施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县环保局:69103894、69145611,县应急办:69170999),并予以曝光。 (四)严格督查考核 县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组织对全县空气重污染应急的督查考核工作。县政府督查室、县监察局、县环保局在预警启动1小时后,联合对停产限产、工地停工、机动车停驶、学校停课等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各成员单位负责对本辖区、本行业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因工作不力、行政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应急措施未有效落实的,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延庆县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延政发〔2013〕3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延庆县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附件2:延庆县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名单 附件3:延庆县空气重污染应急职责分工 附件4:延庆县空气重污染期间工业企业停产限产、工地停工名单台账 下载附件:(1)附件1:延庆县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doc (2)附件2:延庆县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名单.doc (3)附件3:延庆县空气重污染应急职责分工.doc (4)附件4:延庆县空气重污染期间工业企业停产限产、工地停工名单台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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