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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局(办)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绿办发〔2014〕10号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局(办)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绿办发〔2014〕10号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11月28日中共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党组2014年第12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2014年12月22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增强工作透明度,规范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对首都园林绿化事业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及《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首都园林绿化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机关有关处室、具有行政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直属单位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行政机关有关处室、具有行政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直属单位在履行行政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等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纸质、磁介质等各种载体形式的信息。

  第四条 本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本行政机关成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承办局(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组织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六条 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的工作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提出保密审查意见;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是: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刻苦钻研业务,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及本办法等相关规定。

  (三)及时了解涉及本市园林绿化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向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提出建议,采取应对措施。

  (四)按时向北京市档案馆、首都图书馆、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大厅移送政府信息。

  (五)按时报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数据,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分析研究,根据需要编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简报、动态。

第三章 公开范围与内容

  第八条 根据《条例》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结合首都园林绿化实际,涉及下列事项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局(办)机构设置、职责范围、机关内设机构、局属单位等基本信息;

  (二)本市园林绿化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

  (三)本市园林绿化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四)本市园林绿化行政办事事项名称、依据、办理机构、办理程序、办理期限以及申请行政事项需要提交的材料及办理情况;

  (五)本市园林绿化综合统计信息;

  (六)局(办)承办的国家和市级重点园林绿化工程等重大业务工作;

  (七)局(办)承担的市政府重点工作、为民办实事项目;

  (八)本市园林绿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九)局(办)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实施情况;

  (十)本市园林绿化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招投标和实施情况;

  (十一)本市森林防火、禽流感、沙尘暴、危险性林木有害生物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

  (十二)年度预、决算及三公经费使用管理情况。

  (十三)其他需主动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执行《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第十条 本行政机关依据申请向申请人公开与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的本市园林绿化政府信息。

第四章 公开方式与时限

  第十一条 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方式。

  第十二条 本行政机关通过以下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通过首都园林绿化政务网公开;

  (二)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公开;

  (三)通过本行政机关政务服务厅公开。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行政机关通过以下方式接受申请人的园林绿化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首都园林绿化政务网;

  (二)北京市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园林绿化局分中心;

  (三)邮寄申请表。

第五章 保密审查

  第十五条 按照《条例》和《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等法规,本行政机关遵循“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在政府信息公开前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六条 公文类信息的保密审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稿人对公文是否涉密提出意见,在发文批办单“秘密等级”一栏标注密级或“非密”字样,并勾选公开属性意见。

  (二)处室、单位负责人核稿,应一并审核“秘密等级”及公开属性。

  (三)局办公室、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市防控危险性林木有害生物指挥部办公室、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进行发文审核时,一并进行保密审查和公开属性审核。

(四)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定是否涉密及“秘密等级”

  (五)局领导在签发公文时,一并签发信息公开属性。

  第十七条 政务类动态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由局办公室政务信息编辑进行审核。

  新闻发布会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按照本市现行新闻发布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本行政机关有关处室、具有行政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直属单位通过首都园林绿化政务网发布其他信息,参照公文类信息保密审查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本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

第六章 公开程序与服务

  第十八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文制作单位将正式制发的公文类信息电子文本发至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编入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在首都园林绿化政务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开。

  (二)公文制作单位将12份公文类信息纸质文档移送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工作人员将其中1份放置于局政务服务厅,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阅。

  (三)按照《北京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管理规定(试行)》的规定,维护和更新网上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向北京市档案馆、首都图书馆、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大厅移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纸质文档。

  第十九条 本行政机关编制依申请公开目录。按下列程序依据申请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

  (一)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本行政机关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当面口头提出,由本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须经申请人签字、捺印或者盖章确认。申请人应认真填写《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通过首都园林绿化政务网下载,也可以到北京市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园林绿化局分中心领取。

  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应将电子版《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发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电子邮箱;通过信函、传真提出申请,应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首页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二)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对于有效的申请进行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在法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局信息公开办审查登记后,根据申请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主管局领导批示。

  承办处室(单位)根据主管局领导批示要求,就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是否掌握、是否公开及其他需要说明事项,报主管局领导签批后,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局信息公开办。

  (四)收到申请后,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给予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局(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采取书面送达的方式征求第三方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经第三方书面同意,可依申请公开;第三方逾期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本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并向第三方说明理由。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六)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计算,障碍消除后期限继续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本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七)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遵照《北京市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条 北京市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园林绿化局分中心为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电话咨询机构。本行政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二十一条 按照《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办法(试行)》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建立本市园林绿化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

  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遵循“主责澄清、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发现涉及本市园林绿化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厅、市公安部门报告,并与市网管办、市新闻办、市广播电视局、市新闻出版局、市通信管理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沟通,明确澄清内容,及时主动公开真实、完整的政府信息。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异议,可以向本级或上级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三条 本行政机关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更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公开指南。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京绿办发〔200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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