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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锅炉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京财经一〔2014〕144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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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锅炉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京财经一〔2014〕1447号 各郊区县财政局、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首都空气质量,确保《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重点任务中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任务顺利完成,经研究决定调整本市远郊区、县锅炉改造项目补助标准,现对《北京市锅炉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2〕61号)、《<北京市锅炉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京财经一〔2005〕2333号)、《<北京市锅炉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京财经一〔2010〕1193号)文件补充规定如下: 一、补助范围 凡在本市十个远郊区、县境内,实施各类燃煤锅炉改用燃气、热力、电等清洁能源,并在改造中同步采取低氮燃烧等节能减排技术的项目实施单位,均可获得专项资金补助。 二、补助标准 远郊区、县地域内各企事业单位实施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的,将原单台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改造5.5万元/蒸吨、20蒸吨及以上10万元/蒸吨的补助标准,统一调整为13万元/蒸吨标准给予补助,不再采取差别补助标准。 市属差额预算拨款单位实施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的,按照每蒸吨22万元标准给予补助;市属全额预算拨款单位实施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的,市财政根据实际工程经费需求预拨70%,待项目完工后,按照财政评审中心对竣工结算的审核结果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三、有关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2014年1月1日后验收的改造项目,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北京市锅炉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2〕61号)、《<北京市锅炉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京财经一〔2005〕2333号)、《<北京市锅炉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京财经一〔2010〕1193号)与本规定不一致之处,按照本规定执行。其它管理要求仍按照原办法与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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