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环发〔2013〕11号
为确保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国务院批准,本市自2013年2月1日起,对新增轻型汽油车以及公交和环卫用途的重型柴油车,实施第五阶段排放标准,不再受理汽车企业申报符合第四阶段标准轻型汽油车型,停止发布符合第四阶段标准轻型汽油车环保目录,同时停止销售、注册不符合第五阶段标准的公交和环卫用途重型柴油车。自2013年3月1日起,停止销售和注册(含转京、拍卖、赠予等车辆)不符合第五阶段标准的轻型汽油车。
二、除上述车辆外,其他车辆仍执行现行排放标准,可按正常程序办理环保手续。
三、凡在2013年3月1日之前(以购车正式发票为准)购买符合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的(最大总质量3.5吨以下),以及在2013年2月1日之前(以购车正式发票为准)购买符合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公交和环卫用途重型柴油车的,可继续办理环保手续。
特此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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