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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节能减排支持办法》的通知 海行规发〔2012〕12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节能减排支持办法》的通知

海行规发〔2012〕12号

  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节能减排支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2012年9月29日

海淀区节能减排支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60号)《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评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68号)以及《海淀区“十二五”时期发展循环经济促进节能减排规划》要求,为深入推进节能减排,确保完成“十二五”时期北京市下达我区节能减排任务指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资金从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节能项目的组织实施,区环保局负责减排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四条 节能项目适用于在海淀区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手续,能耗纳入海淀区统计范围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的社区居委会、镇的村委会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减排项目适用于承担海淀区“十二五”时期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在大气和水主要污染物减排方面达到国家、北京市和我区减排核查要求,实现了较大减排效益,为主要污染物减排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第五条 本办法主要支持以下内容:

  (一)节能项目,包括节能改造项目,能源梯级利用项目,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项目等。

  (二)节能工作,包括能源审计、能耗监测、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清洁生产审核、产业结构调整、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奖励、节能工作先进单位奖励、节能量奖励、碳减排奖励。

  (三)减排项目和相关工作,包括燃煤锅炉改造、可吸入颗粒物污染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水污染减排、其他环保减排。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六条 节能项目建设主要采用资金补助方式。

  项目补助金额根据投资额的一定比例予以确定。每个项目补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节能工作主要采用直接奖励的方式。

  按照行业奖励。由区内各行业管理部门在所辖领域内各推荐3个节能先进单位,评审通过后给予每个单位5万元资金奖励。

  支持合同能源管理。对于区内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节能项目,由终端用户提出申请,对终端用户给予项目总投资5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于获得国家和北京市节能量奖励的在我区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200元/吨标准煤对节能服务公司进行配套支持。

  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市发展改革委验收的企业项目,给予审核费用超过5万元部分3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支持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企业的退出,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和落后工艺,对于通过有关部门验收的项目,给予10-5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积极协调推进属地“三高”企业退出的街镇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对列入国家和北京市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给予30~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对区政府确定的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给予10~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按照节能量奖励。对年度节能量200吨标准煤以上的单位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根据节能量按300元/吨标准煤计算,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按照碳减排量奖励。对年度碳减排量500吨以上的用能单位按每吨150元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以上奖励方式不可重复支持。

  第八条 减排项目奖励方式及标准

  燃煤锅炉改造补助。对完成燃煤锅炉改用燃气、热力、电等清洁能源方式,并在改造中同步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的市属、区属(区财政全额支付改造资金的项目除外)及其它个体和私营单位,经过环保局验收,按照燃煤锅炉出力总吨位数,每蒸吨给予5万元的资金补助。

  污水处理厂(站)奖励。区属污水处理厂(站),在经过国家、北京市核查核算认定后,根据产生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减排效益,按照化学需氧量6元/千克、氨氮3元/千克的标准进行奖励。建设-经营-转让模式(BOT)的污水处理厂(站)除外。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削减企业奖励。经过国家、北京市核查核算认定后,根据产生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效益,分别按照1.2元/千克、3元/千克的标准进行奖励(已享受燃煤锅炉改造补助资金的企业除外)。

  绿色施工奖励。每年选取30家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先进单位,给予每个单位2-3万元资金奖励。

  混凝土搅拌站治理奖励。对通过“北京市绿色生产”达标考评的单位,给予20-30万元资金奖励。

  挥发性有机物(VOC)排放削减企业奖励。对通过北京市减排核查核算并达标排放的企业,主动采用低挥发性涂料替代溶剂型涂料工艺、减少挥发性有机物使用量的,或实施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工程的,给予投资总额30%的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规模化畜禽养殖治理企业奖励。对经过国家、北京市核查核算,采用“干清粪+雨污分流+堆粪场+贮水池”,完成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并正常运行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按污染治理工程造价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搬迁或关停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对其他在大气、水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第四章 申报与受理

  第九条 区发展改革委、区环保局依据本办法分别制定节能和减排年度申报指南,定期向社会发布,明确具体支持方向、支持重点以及项目申报途径、受理部门、受理时间、评审流程、补贴标准、办理时限。

  第十条 项目单位按照项目申报指南和统一的申报表格样式,在专项资金统一受理平台上申报,并根据相关要求将有关纸质材料分别报送区发展改革委、区环保局。区政府确定实施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按政府公文形式申报。

  第十一条 区发展改革委、区环保局依据《海淀区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受理项目申请,分批次对项目进行审核。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单位取得支持资金后,应在项目建设期内积极推动项目建设,项目完成后,应向区发展改革委、区环保局报送项目总结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必须配合区发展改革委、区环保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资金的,由区发展改革委、区环保局会同区财政局收回已拨财政资金,并由相关部门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淀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原《海淀区促进节能减排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0〕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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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节能减排  海淀  支持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海行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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